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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度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开始

    分享 | 2023-02-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奉党办〔2021〕3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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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开始

    发表日期:2023/02/09 14:16:07 浏览次数: 1,2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奉党办〔2021〕3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区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奉市监综〔2021〕5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组织开展奉化区2022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奖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政策兑现前未关闭、未注销。

    (二)申报主体须为专利权的第一权利人,且无专利权属纠纷。所申报的专利须为2022年度授权并实现产业化,且该专利2022年度成果转化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被列为专利非正常申请的主体须已主动撤回相关申请。

    二、奖补标准

    按专利成果转化后的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奖补,单项奖补额最高为60万元,同一主体奖补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奖补金额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申报材料

    (一)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发明专利证书整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

    (四)专利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图纸、产品照片,明确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是整机还是部分);

    (五)专利产品成本组成表(罗列清楚专利部分及非专利部分的成本构成,计算出专利技术部件成本占比);

    (六)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无审计报告的,由税务部门盖章的税务年报替代);

    (七)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清单(不含税价,填写完整)(附件2);

    (八)专利产品对应的销售发票(发票产品名称与专利产品名称不对应的,需提供出库单、送货单、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主体须登录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网址:https://hqpt.fh.gov.cn/app),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时间:2月3日-2月25日。

    (二)项目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专家审核和财务审计,形成专家审核意见和财务审计报告。审核在2个月内完成。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名单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对象发送公示提醒。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对象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资金。

    五、其他要求

    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发动工作。

    请各申报主体做到诚信申报,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方法获取专项奖补资金。在申报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发奖补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知识产权类奖补项目及资金。

    联系人:王楚琳,电话:0574-89294438。

    附件一:图片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doc

    附件二:图片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清单.doc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2-08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将自动纳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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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8 14:47:51 浏览次数: 1,202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将自动纳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15类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

    (六)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法人账户在“企业研发服务在线(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登录,无法人账户的需先注册法人账户。

    (二)企业自主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四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30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注册成功的企业网上填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1),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三)形式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

    (四)推荐上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可登陆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平台,预览、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优惠政策

    (一)成功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使用;

    (二)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同时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四、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间从2021年度起累计),年报填报具体流程请参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填报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

    联系人:夏杰  联系电话:0574-87910712

    孟炯  联系电话:0574-89292204

    图片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docx

    图片附件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操作指南.docx

    图片附件3. 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6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3-02-06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为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科技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宁波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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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6 15:43:37 浏览次数: 1,50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为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科技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宁波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生命健康、双碳科技、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融合)等4个专项、共计93个项目指南。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农业种业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2.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4.对于同一指南方向,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指南明确的除外。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在项目预算编制时,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间接费用。

    6.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

    7.鼓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通知发布前的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2年2月1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各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或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满1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1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相应增加1项;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限项。

    5.不存在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6.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四、工作流程

    1.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月6日12:00至2月27日12:00。

    2.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3月2日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答辩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5.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6.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方式

    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各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前沿引领技术攻关项目,鼓励自筹经费投入,但不作具体比例要求;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二)支持强度

    项目支持额度见申报指南。原则上对同一指南方向的项目立项不超过1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

    2.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3. 规上企业2022年度研发费用,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数据为准;其他企业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4. 企业填报研发费用时需一并填报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六、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咨询

    电话:87811024

    (二)专项指南咨询

    联系人:农社处  李春荣  联系电话:89292207

    (三)推荐函受理

    联系人:资诚处  陈志伟  联系电话:89292202

    电子邮箱:zwchen_zju@qq.com

    图片附件1 生命健康专项申报指南.pdf

    图片附件2 双碳科技专项申报指南.pdf

    图片附件3 现代农业专项申报指南.pdf

    图片附件4 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融合)专项申报指南.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3日

  •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促进区域经济稳进提质政策的通知

    分享 | 2023-02-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进提质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21〕42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二、本次申报补助条款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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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促进区域经济稳进提质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3 14:40:56 浏览次数: 1,1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进提质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21〕42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二、本次申报补助条款及政策依据

    1、此次申报条款具体详见实施细则

    2.《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进提质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21〕42号)

    三、申报时间

    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15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附件8的表格形式(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经发局复审。

    2、区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区经发局相关科室审核。

    3、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请确保资料真实,并未在高新区内其他部门享受过同项补助,一旦发现,取消本次及今后政策扶持资格。

    五、申报材料及联系方式

    详见实施细则

    附件:1.图片高新区经发局 35 产业补助 甬高科〔2021〕42号.pdf

             2.图片实施细则(1).docx

  • 关于组织推荐宁波市优质产品的通知

    分享 | 2023-02-0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宁波市“十链百场千企”拓市场行动方案》等精神,进一步支持本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助力企业稳生产、促销售、提品质、拓市场,我局拟编制《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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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推荐宁波市优质产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2 11:39:50 浏览次数: 1,193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宁波市“十链百场千企”拓市场行动方案》等精神,进一步支持本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助力企业稳生产、促销售、提品质、拓市场,我局拟编制《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产品条件

    聚焦电气、建材、智能化装备、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设备等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品字标”产品,浙江制造精品,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

    2.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

    3.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三首”产品;

    4.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宁波市“大优强”企业等优质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对行业内技术领先、具有引导作用的创新产品,可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特别推荐。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能体现产品申报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形成《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表》(附件2),连同企业《申报表》(纸质原件一式1份及电子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地上报的推荐产品,征求行业部门、协会意见后进行择优甄选,并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并向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设计等单位推荐。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申报、严格审查把关、按时推荐报送,并做好建档备查等工作。推荐材料于2023年2月13日前报送市经信局创新发展与制造服务业处,联系人:郑德华,联系电话:89292039。

    2.宁波市优质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申报种类原则上不超过3项。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企业负责,并备档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4.《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每年公布一批次,有效期三年。已列入《2022年度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甬经信创〔2022〕29号)产品目录的,无须重复上报。

    附件:1.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申报表

    2.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表

    3.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工作联系人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图片1.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申报表.doc

    图片2.2023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表.doc

    图片3.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工作联系人汇总表.doc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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