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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分享 | 2023-01-31

    各区(县、市)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20〕50号)、《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意见的操作细则》(甬经信服新〔2021〕23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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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31 11:28:22 浏览次数: 1,451

    各区(县、市)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20〕50号)、《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意见的操作细则》(甬经信服新〔2021〕23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甬制造业办〔2022〕6号,以下简称《助企十条》),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本期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达到《操作细则》和《助企十条》中第八条确定的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并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技术服务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流通领域及医疗服务机构)。

    (二)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申报类型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建产业投资项目

    1.申报条件。2020年(含)以来开工建设(以第三方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2022年底前竣工(以设备施工单位竣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总投资(指不含土地成本的固定资产以及外购技术软件投入,下同)超过1亿元(含)的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包括市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以及新引进市外企业投资项目。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报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特点、实施情况、实施周期进度及预计效果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项目立项批文;第三方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通知;基建施工竣工报告;设备施工竣工报告;项目投资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二)引培高成长潜力企业

    1.申报条件。2019年以来,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022年度来我市注册落户的生物医药企业。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下步发展规划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生产许可证明;截至2022年底前项目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三)生物医药领域新技术应用

    1.申报条件。2020年(含)以来已实现转化应用的新技术建设项目(包括生物3D打印技术、精准医疗、药物芯片、数字药物、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及产品等),截至2022年底前项目总投入(包括外购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企业及项目建设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申报项目的注册批件;项目投入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四)企业承担委托生产

    1.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宁波市外无关联(2)投产运营后且2022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在10万元以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生产许可证明;2022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

    关系药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且销售在我市结算;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2022年度新增销售总额5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受委托产品《注册批件》、生产许可证明;委托合同;企业2022年、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受委托生产产品2022年、2021年度销售情况表(附件2)。

    (五)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

    1.申报条件。园区开发商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是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委会、市(区)属设立的企业,或是大专以上院校和科研机构;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产业园的建设、管理、招商、服务等工作;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园区边界清晰,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细分领域定位清晰,有完整的功能和建设规划,有具体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园区总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并于2022年底前竣工;以生产制造为特色的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50亩,以研发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为特色的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园区内生物医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低于80%;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

    (1)对2020年(含)以来的新建园区,截至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目标并取得基建施工竣工报告,园区内注册或者意向签约企业不少于5家。

    (2)对2020年以前开工建设的园区,按照2020年(含)以来新建部分总投资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补助条件:截至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目标并取得基建施工竣工报告,新建总投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超过5000万元(含),园区内注册企业(生物医药领域)不少于5家。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分年度建设目标,四至范围图和用地性质说明、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开展情况,园区项目介绍,园区开发商(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项目立项批文;第三方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通知;基建施工竣工报告;设备施工竣工报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职能说明;项目投资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六)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2020年(含)以来建成并通过宁波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资质认定的各类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药物研发服务平台、实验动物平台、检验检测平台、产业中试及生产平台、GMP共性工厂等),且未获得过市级同类项目财政补助。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报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项目立项批文;项目竣工报告;政府部门资质认定证明;截至2022年底前平台建设投资(指不含土地成本的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1.申报条件。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在2022年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申报品种的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通过一致性评价相关证明(或国内前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相关证明);单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研发台账、研发投入明细及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最长不超过3年)。

    (八)国际资质认证

    1.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生产,且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2022年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报企业及通过国际资质认证相关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证明和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实际认证费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改造升级费用、体系认证过程发生的费用)明细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九)购买药品注册证

    1.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生产、研发及技术服务的企业。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宁波市外药品注册证三个(含)以上,有一个(含)以上产品在宁波市实现生产,且新购产品2022年度在宁波市合计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专项材料:药品注册证转入变更证明;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转入产品2022年度销售情况表(附件3);产品转入合同、明细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研发创新项目

    1.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操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药品。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2年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生物制品及中药创新药临床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以及国家药品3-4类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该药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且承诺在我市生产或由登记注册在我市的法人企业总经销。

    (2)医疗器械。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2年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的二类、三类首次注册且已在我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包括生化检测试剂);该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4)。

    (2)创新药。需提供申报品种临床试验登记号及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获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证明材料,或申报品种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证明文件,或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注册证书。

    (3)国家药品3-4类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的药品注册证书。

    (4)医疗器械。需提供产品首次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授权知识产权复印件。

    (5)申报单位自行投入研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后补贴产品前期研发费用投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7)申请药品研发奖补的,还应提供在我市生产或由登记在我市的法人企业总经销的承诺书。

    三、工作要求

    (一)第一至第九类申报项目

    1.请各地经信、市场监管部门接通知后,抓紧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指导,做好对各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后,并于2月28日前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2.申报方式:电子稿由区(县、市)主管部门通过浙政钉内“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宁波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上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寄送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其中,“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引培高成长潜力企业、生物医药领域新技术应用、企业承担委托生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七个项目报送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徐财灵,联系电话:89186427;“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国际资质认证”等两个项目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罗亮,联系电话:89189814。

    3.所有申报项目,市经信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引培高成长潜力企业、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三个项目,市经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二)第十类-研发创新项目

    1.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经属地科技部门及财政部门完成初审(盖章)后,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2.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2月28日前再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在线审核上传,并将推荐函上报我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3.创新成果研发投入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明确的预算支出口径进行统计并审计。

    4.创新药研发投入按照分类分阶段予以统计。1类创新药,按完成临床Ⅱ期试验并获批Ⅲ期临床试验,前8年的研发投入进行统计,或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获批受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统计;2类创新药,按完成临床Ⅱ期试验并获批Ⅲ期临床试验,前6年的研发投入进行统计,或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获批受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统计。其它类产品,按取得产品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前3年研发投入进行统计。

    5.单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6.申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7.联系人:李春荣,联系电话:89292207。

    图片附件1.2022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图片附件2.受委托生产产品2022年、2021年度销售情况表.doc

    图片附件3.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2022年度销售情况表.doc

    图片附件4.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项目资金后补助申请表.doc

    图片附件5.投资确认原则.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 关于申报2023年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3-01-2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乡村共富,根据《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甬科社〔2022〕30号),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 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是指由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乡村特色产业链及美丽乡村建设,申报针对派驻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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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3年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29 11:02:36 浏览次数: 1,76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乡村共富,根据《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甬科社〔2022〕30号),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

    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是指由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乡村特色产业链及美丽乡村建设,申报针对派驻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

    二、支持内容

    支持团队科技特派员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开展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重点内容为:

    (一)面向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美丽乡村建设需求,大力开展农业新品种(重点面向省市主导和推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及农村民生等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面向乡村共富建设需求,围绕传统特色优势产业,打造一批区域特色的农业区域品牌、乡村振兴示范点。

    (三)面向宁波市原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区、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及国家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等,积极开展农业新技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等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乡村科技人才队伍。

    三、主要绩效指标

    (一)引进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建立示范基地,解决乡村产业链的技术需求,提高农业效益。

    (二)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宣传等,为签约服务单位开展多种形式技术服务,举办技术培训、发放科技资料等活动,通过示范带动提升相关技术水平。

    (三)宣传报道相关做法与成效,提高科技特派员影响力。

    (四)其它社会与经济效益。

    四、资助方式及管理要求

    2023年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立项,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

    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参照《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管理。

    五、申报条件

    1.本次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限备案并公布的宁波市第十四批团队科技特派员(包括增补)。

    2.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申报主体为团队科技特派员负责人所在单位;市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依托与团队科技特派员签订科技服务协议的核心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团队科技特派员负责人,其他项目组成员应为团队科技特派员成员及结对服务单位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项目申报单位应与结对服务单位联合申报,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财政经费分配比例,原则上要求50%以上财政经费下拨至结对服务单位用于项目实施。项目内容应属于团队科技特派员备案登记表所填写的服务产业及内容范围。

    5.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和可落地保障条件,项目内容及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能完成预期目标。

    6.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员项目已立项并在研的团队科技特派员不得申报本次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每个团队科技特派员仅限报1项。

    7.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自筹经费不设具体要求。

    8.本计划项目不列入科技人员申报市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六、申报材料

    1. 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书;

    2. 团队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联合申报协议。

    七、申报程序

    1. 项目实行线上无纸化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 申报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推荐上传,归口管理单位将推荐函及申请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通过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市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通过结对服务单位属地科技局推荐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

    3. 网上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9日-3月1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3月8日。

    网上项目受理联系人:张静芝 电话:0574-87910893

    项目咨询联系人:李建花 孟祥超 电话:0574-89292254

    图片附件: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书.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8日

  • 关于开展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1-1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工业冲刺四季度勇夺“开门红”和稳产提质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制造业办〔2022〕25号)中“支持企业加大国产装备改造”条款精神,决定开展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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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18 13:35:49 浏览次数: 659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工业冲刺四季度勇夺“开门红”和稳产提质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制造业办〔2022〕25号)中“支持企业加大国产装备改造”条款精神,决定开展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8月1日。

    三、申报条件

    1.企业采购的产品符合《宁波市整机(成套)装备产品应用推荐目录》,目录由宁波市经信局分批公布。

    2.采购的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采购多台(套)产品或多家企业的整机(成套)装备,可合计计算投资额。

    3.采购时限为2022年11月23日-2023年6月30日(具体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购设备最迟在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现场安装调试。

    四、申报方式

    1.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形式,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

    2.申报企业需同时上传采购设备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照片。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依照《实施细则》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流程规范性,并于每个月底将《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盖章上报至市经信局产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联系人: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

    附件:国产化装备更新改造奖励申报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2023年1月5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3-01-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标准化补助经费项目的通知》(甬市监标〔2023〕5号)和《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2022年度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已于日前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2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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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12 11:24:20 浏览次数: 45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标准化补助经费项目的通知》(甬市监标〔2023〕5号)和《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2022年度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已于日前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2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以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规定附上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月17日前报送到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87679470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318办公室

    附件:1.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docx

              2.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pdf

  • 关于申报宁波高新区2022年第四批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的通知

    分享 | 2023-01-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22〕13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本次申报条款及申报材料 (二)服务业发展奖励 奖励标准:对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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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宁波高新区2022年第四批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09 11:27:13 浏览次数: 1,25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22〕13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本次申报条款及申报材料

    (二)服务业发展奖励

    奖励标准:对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或机构),2022年度单季度(3-5月、6-8月、9-11月)营业收入环比为正增长且较上年同期每增长300万,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单季(或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服务业发展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2022年1-2月、3-5月、6-8月、9-11月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财务状况表(F203)。

    备注:

    1.本条为季度兑现,申报范围为第四季度(9-11月)。

    2.规上企业指达到国家规定的规上企业标准,且纳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分别指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3、74、75、64、65、71、72、80的行业。

    咨询方式:发展规划科雷老师,89289263

    工信科赵老师,89288611(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

    (四)产业项目提前开竣工奖励

    奖励标准:对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业用地项目,给予提前开竣工奖励,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开工节点以统计入库时间为准,竣工节点以竣工备案时间为准,是否提前以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做比照。开工已奖励的,竣工不再奖励。

    申报材料:

    1.产业项目提前开竣工奖励申请表(附件5);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申报开工节点的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申报竣工节点的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注:本条为月度兑现,由项目招商主体初审,可申报范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发展规划科檀老师,89288693

    (五)经营用房租金补助

    奖励标准:对承租区内办公用房或厂房的规上企业(或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给予3个月实际缴纳租金的3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承租方和出租方有关联关系的不予以补助,已在区内享受各类房租补助及减免的企业不予以补助。(厂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计算)

    申报材料:

    1.经营用房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6);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租房合同复印件、支付房租的银行回单、发票;

    4.产权证复印件。

    备注:

    1.本条为月度兑现,申报单位可以自行选择2022年6月6日(政策出台)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任意3个月的实付租金予以申报。

    2.规上企业指达到国家规定的规上企业标准,且纳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

    咨询方式:发展规划科杨老师,89288694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5日。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需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2、街道、专业园企业(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表格形式(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里相关科室复审;“产业项目提前开竣工奖励”报送项目招商主体初审。

    3、区重点企业(机构)将申报材料送相关科室审核。

    备注:本次仅申报此通知中所列条款,其他条款尚未到申报节点,后续另行通知。

    四、企业注意事项

    企业(机构)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在项目完成年度无偷税漏税案件、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发生,未在高新区内享受过同类补助,以欺骗手段获得各项补贴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补助(奖励)资格,予以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街道、专业园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1、双创中心(光华路299弄C8幢602 室):陶老师89289167

    2、软件园(创苑路800号):陈老师89289213

    3、新明街道(丁香路116号):王老师87908515

    4、梅墟街道(枫香路378号):

    薛老师88483098;

    徐老师87901755;

    董老师88350788

    5、贵驷街道(镇骆西路1091号):洪老师86559729

    6、区级咨询方式详见上文具体条款(广贤路999号)

    附件:图片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纾困助企稳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正式发文).pdf

    图片附件2:稳经济实施细则正式发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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