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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8-1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1号)和《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3〕1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2023年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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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8/11 11:04:34 浏览次数: 1,69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1号)和《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3〕1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2023年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强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考虑),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领办。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室领办人应是在某一职业(领域)技艺精湛、获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应为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5人),且均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2)具有进行技术攻关、创新、交流以及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工作办公室(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和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3)具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4)在带徒传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和认定

    (一)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一般以企业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附件1);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主要情况一览表(附件2);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镇海区+领办人名字+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同时,制作提交一份ppt情况介绍;

    3、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企业与职技院校联合办的,还需提供校企合作协议书和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省、市、区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办表和申办报告的电子文档及ppt。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成功的单位后期还需填写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后择优确定。

    (三)工作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授予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四)按照适当支持原则,对新建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规定,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

    三、报送时间和要求

    2023年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材料由申办单位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申报名额不限),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座405室),联系人:徐老师、李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87146,电子邮箱:zhrszynl@126.com。

    附件:

    1、图片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doc

    2、图片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主要情况一览表.docx

    3、图片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doc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 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8-0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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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8/04 14:47:30 浏览次数: 1,586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满足《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信部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才能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3,压缩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3)。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线上填报时间:8月5日至8月30日。

    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等,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将经公告的《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将盖章正式公布文件抄送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对备案企业名单进行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如实填报申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5,压缩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版(见附件5)。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线上填报时间为:8月5日至8月30日。

    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有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抽查,形成推荐名单(见附件4),行文上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并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三、报送要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

    请各地经信部门务必于9月15日前将盖章正式公布文件(扫描PDF版)、《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扫描PDF版、可编辑Excel版)报送至我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请各地经信部门务必于9月20日前行文上报推荐的《2023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盖章纸质版1份、盖章扫描PDF版、可编辑Excel版),企业佐证材料(见附件5,扫描PDF版)报送至我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

    四、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需对提供的佐证材料负责,证明材料要完整、清晰可辨、能正确浏览,佐证材料PDF版请按序编排。《真实性声明》(见附件6)须随佐证材料一起递交。

    联系人:朱孟海,联系电话:89186412。

    附件:1.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2.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3.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供参考)

       4.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5.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供参考)

       6.真实性声明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日

    图片附件.doc

  • 关于做好2022年度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7-25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发科:   为充分发挥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推进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县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象经信〔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2年度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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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2年度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7/25 13:05:54 浏览次数: 1,228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发科:

      为充分发挥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推进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县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象经信〔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2年度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象山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企业。

      二、重点扶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招商奖励

      1.对新设立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每引进或并购一家软件企业且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奖励。

      (三)软件企业素质提升奖励

      1.对自行研发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获得互联网运营资质,按照实际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如工业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改造、信息化改造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优秀软件人才奖励

      对获得计算机软考证书的人才给予奖励,其中通过中级级别考试,奖励2000元/人,通过高级级别考试,奖励5000元/人。

      (五)参展奖励

      对参展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互联网大会等展会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全额场租费(不含装修费),补助金额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区间为2022年度。

      2.申报补助的企业请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备齐有关材料(详见附件),经镇乡(街道)、开发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申报材料均须以纸质方式提交一式三份(广告公司装订成册),同时将电子稿发至:939788768@qq.com。

      4.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陈芝子;电话:65727730。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附件1:企业上规模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4:软件企业素质提升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3:招商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6:参展补助申报表.docx
    附件5:优秀软件人才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2: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落户补助申报表.docx

  • 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3-07-1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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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7/18 11:07:14 浏览次数: 1,51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质量保证、品牌培育和技术标准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产品类型。申报产品应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5年)》有关领域或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21年),属于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三)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分别为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同一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技术要求。申报产品应取得重大技术突破,通过科技查新和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科技查新报告须由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申报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技术性能指标分别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或国内科技查新,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查新报告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五)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专家推荐。申报产品应有两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意见书,其中:申请认定国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院士和一名正高级专家推荐,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两名正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正高和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

    (七)市场前景。申报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且申报产品已在相关领域应用,能够提供至少一个应用成功案例。投入产业化应用后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客户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浙里办企业帐号登录)政策服务版块,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15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申报单位需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5份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填报信息保持一致,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一并以“属地-申报单位全称-申报产品全称”格式命名,单独发送至指定邮箱(cqdnbjxj@163.com)。

    (二)属地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属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汇总表》、《申报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汇总表》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于8月21日前行文报市经信局。

    (三)综合评议。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答辩会进行综合评议,答辩会另行通知。

    (四)发文认定。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

    三、其他事项

    (一)每家单位仅限择优申报一个装备首台(套)产品。

    (二)申报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享受我市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

    (三)择优推荐本次认定产品申报省经信厅年度装备首台(套)产品。

    (四)在线上传的产品照片、设备现场生产视频资料,是指申报产品在交付使用后正常运行生产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并非申报单位制造该申报产品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若照片或视频容量过大,无法上传,可随电子版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cqdnbjxj@163.com)。

    (五)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在当年首次获得中央财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补偿的装备产品,直接列入当年度国内首台(套)产品公式名单,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联系人:汽车与装备工业处 崔乾东,联系电话:89292046;

    在线填报技术咨询 贺涛,联系电话:87560592。

    附件:1.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表

       2.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书编写提纲

       3.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承诺书

       4.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行业专家推荐证明书

       5.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信息汇总表

       6.2023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3日

  • 关于开展消费品促销活动专项政策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7-14

    各区(县、市)经信局,前湾新区、高新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工业冲刺四季度勇夺“开门红”和稳产提质的若干意见》(甬制造业办〔2022〕23号)、《关于开展消费品促销活动专项政策申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甬经信笺〔2022〕1726号)和《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甬尚优品”直销行活动名单的通知》(甬经信笺〔2023〕148号)有关要求,现就专项政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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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消费品促销活动专项政策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7/14 10:02:50 浏览次数: 1,427

    各区(县、市)经信局,前湾新区、高新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工业冲刺四季度勇夺“开门红”和稳产提质的若干意见》(甬制造业办〔2022〕23号)、《关于开展消费品促销活动专项政策申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甬经信笺〔2022〕1726号)和《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甬尚优品”直销行活动名单的通知》(甬经信笺〔2023〕148号)有关要求,现就专项政策补助申报流程通知如下。

    一、“甬尚优品”直销行活动

    (一)政策内容

    支持消费品工业企业、协会,以及直播机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甬尚优品”直销行活动,对组织符合条件消费品工业企业10家以上,按场地(设施)租赁、流量购买以及宣传、劳务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且不超过单场活动总销售额的10%。

    (二)申报条件

    (1)已纳入我市“甬尚优品”直销行活动备案清单内的活动,活动举办时间在2022年12月1日-2023年6月30日之间;

    (2)组织我市10家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参加。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地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市经信局对拟确定的补助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四)申报材料

    (1)《消费品促销活动补助申报表》(含真实性声明);

    (2)活动开展的通知(活动组织方自拟);

    (3)活动支出清单及相关税务票据证明,支出清单含场地(设备、设施)租赁、流量购买以及宣传、劳务等;

    (4)参加活动的我市消费品工业企业清单及相关证明(注册地在宁波的证明可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https://www.qcc.com/,截图后提供);

    (5)活动总销售金额统计表及活动举办期间的流水清单(如POS系统收费流水清单;支付宝、微信、银联等企业码等收款流水清单);流水清单中的品牌需是上述(4)中企业所属品牌,不在活动期间的流水清单不予认定;

    (6)活动现场照片(5-10张);

    (7)活动总结(活动组织方自拟)。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大优强”培育企业举办的采购商大会

    (一)政策内容

    支持“大优强”培育企业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机构举办年度(季度)采购商大会,并新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30家(含)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列入《关于公布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甬制高办〔2021〕46号)的企业;

    (2)已开展过“大优强”培育企业举办采购商大会,活动举办时间在2022年12月1日-2023年6月30日之间。

    (三)申报流程

    (1)“大优强”培育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市经信局对拟确定的补助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拨付文件。

    (四)申报材料

    (1)《采购商大会补助申报表》(含真实性声明);

    (2)活动开展的通知(组织方自拟);

    (3)活动参加的企业(含新增本地企业)清单及相关证明。新增企业是指政策期前一年(2021年12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大优强”培育企业与新增企业之间无采购交易记录,企业需提供相应期间的税务记录,并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上门核查(新增合作企业注册地在宁波的证明可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https://www.qcc.com/,截图后提供);新增企业需要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有采购税务往来,需从税务系统导出进项抵扣明细表进行佐证;

    (4)活动现场照片(5-10张);

    (5)活动总结(组织方自拟)。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申请方的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其他要求

    (一)线上填报

    申报网站于7月1日开启申报通道,请相关申报单位于7月14日(周五)前完成线上填报。组织多场活动的申报单位,应按场次分别申报。

    (二)资料收集

    请各地经信部门及时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纸质申请备案材料原件和本次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申报单位报当地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经信局;市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等可直接报送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7月20日(周三)。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处) 李一,联系电话:15068739108(浙政钉同号);刘青,联系电话:13645746260(浙政钉同号)。

    附件:图片1.宁波市消费品促销活动补助申请表.doc

                图片2.宁波市采购商大会补助申报表.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5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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