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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10-16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为全面助推我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我市拟开展2023年度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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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0/16 09:41:46 浏览次数: 1,540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为全面助推我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我市拟开展2023年度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其中: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2家。

    二、牵头单位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发展基础较好。牵头单位分为两类。第Ⅰ类,项目申报时,截至 2023 年 8月 31日止,牵头单位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专利奖获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拟上市企业(已进入辅导期或申报期)。

    第Ⅱ类为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截至 2023 年 8月 31日止,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人才须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项目申报时,牵头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不足三年按实际填写),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5%以上。

    (二)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专利战略意识较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不受此条件限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牵头单位已有较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基础。申报项目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已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已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利在申请中,具备专利导航思维,并充分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检索统计分析,分析国内外产业竞争态势、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已确立专利组合培育方向,为产品研发创新提供支持。

    (四)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牵头单位截至项目申报时,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行为并已撤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回执为准);项目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为准)。

    三、项目任务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确保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的有效性。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申请和布局。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管控、专利授权后管理等制度,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提高专利授权率,形成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的专利组合。

    (三)建立专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阶段性开展高价值专利评价和筛选,按照价值度进行分级,优化专利组合构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机制,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和整体最大化。

    (四)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报告,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四、绩效目标

    (一)项目培育期内,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布局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至少新增10件授权发明专利(自主研发专利,非受让、受赠专利,牵头单位需为第一专利权人),牵头单位不得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转化率不低于50%,实施包括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

    (二)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稳步提升,专利对自身产品利润增值较高,在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三)专利组合模式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注重效能,各专利功能搭配合理,具有产业匹配支撑性。

    五、申报材料

    1.2023年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所有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3.项目牵头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研发费用说明材料;

    4.项目牵头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

    5.项目牵头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附件2)、本项目相关已有发明专利申请(在审专利)清单(附件3)以及项目培育期内新申请专利计划。同时本项目相关已有专利申请(在审专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专利及专利组合相关分析:项目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专利分析或专利布局、导航相关分析报告;

    7.信用承诺书(附件4);

    8.其他证明申报条件、申报优势的材料 (包括企业类型证明、人才认定证明、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承担科技研发项目等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业务管理系统”(http://program.nbippc.cn),于2023年11月10日前在线填报“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初审

    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项目推荐名额分配表要求(附件5),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查并择优推荐,同时在线提交盖章版推荐汇总表(见附件6)。

    (三)形式审查(受理)

    受理机构线上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受理编号,并形成带水印的申报材料。

    (四)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打印并按照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内附目录和页码,勿采用塑料封面和活页装订,在书脊注明牵头单位名称;信用承诺书均要红章原件),一式两份。经属地市场监管局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于2023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受理机构。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要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保障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顺利开展;

    (二)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培育期为两年,以立项通知发布之日开始计算。经评审立项时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实施满一年后申报主体需提供中期进展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实施满两年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

    八、联系方式

    1. 受理机构:宁波知识产权大厦一楼10号受理窗口(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新材料城A5幢)。

    受理咨询联系人:陈家倩、王冰倩、卢丽娜,电话:87976977 87978982;

    申报咨询联系人:赵存挺,电话:87978973;

    2. 申报网络技术支持QQ群号:207889070、729043824。

    联系人:景老师,电话:87978965。

    3.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处,周云霞, 电话:89189899。

    附件:1. 图片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doc

    2. 图片牵头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doc

    3. 图片牵头单位项目相关已有发明专利申请(在审专利)清单.doc

    4. 图片信用承诺书.doc

    5. 图片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6. 图片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 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的通知

    分享 | 2023-10-12

    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深入推进未来工厂培育创建,推动企业智能化对标提升,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请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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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0/12 12:48:55 浏览次数: 861

    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深入推进未来工厂培育创建,推动企业智能化对标提升,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请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的项目原则上应为省级培育库项目,要求于今年10月底前基本建成并投产。若有尚未入库但符合要求的拟推荐项目,可在11月1日—2日期间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应用申请入库。
    二、资料要求

    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工作依托“浙企智造在线”应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企业于11月1日至7日期间完成相关资料的网上填报。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主体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联合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等(附件1)。

    (二)有关清单。包括近三年主要装备、软件购置和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清单,建设期内所获得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标准、专利、软著等清单。
    (三)自评估说明。根据《未来工厂建设导则》,对照《未来工厂分级评估能力要求》(可扫描附件3的二维码获取)提供自评估说明,并上传图片、视频、文档等佐证材料。
    (四)申报书。申请评估认定的企业应根据申报书模板撰写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及单位签章后以pdf格式上传(复核评估不需要提供)。

    (五)创新成果。申请评估认定的企业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梳理典型场景和优秀解决方案,拆解上架可对外输出的解决方案以及应用、组件、模型等数字化产品(复核评估不需要提供)。

    如有申报意向或疑问,请及时与市经信局联系。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郁勇、韩亚

    电话:62831687,62831703

    附件:

    1.浙江省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复核)基本信息表.wps

    2.2023年浙江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模板.wps

    3.2023年未来工厂建设导则及分级评估能力要求.wps

  • 关于发布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3-10-07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按照《关于加快场景开放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高〔2022〕73号)和《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等相关要求,现启动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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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0/07 10:15:57 浏览次数: 1,11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按照《关于加快场景开放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高〔2022〕73号)和《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等相关要求,现启动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推进技术创新、强化产业带动、服务企业发展和提升城市品质为目的,对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予以支持。助推我市创新主体的重大科研攻关成果、自主创新产品、“三首”产品等进入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首试首用。鼓励实施前瞻性、验证性、试验性应用场景技术攻关,支持底层技术开展早期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大规模示范应用提供场景机会,鼓励创新主体开展上下游配合与新技术集成,打造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解决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提升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城乡融合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二、场景重点领域

    1. 产业园区(智能制造)。聚焦智能机器人、数字安防、智慧照明、数字孪生等智能技术在园区/大型企业中的应用;运用5G、IPv6、TSN、工业PON等新技术,实现企业生产设备的互联互通,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建设智慧化运营服务平台,为企业、园区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

    2. 道路交通。聚焦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建设与运营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在道路交通项目中的应用;围绕汽车自动驾驶与交通安全、智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车路协同、智慧停车、自动驾驶、智慧出行等应用场景。

    3. 智慧城市。聚焦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超高清视频等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应用;围绕城市精细化管理,拓展智慧停车、智慧公园等应用场景;面向智能配电网的5G技术融合应用,实现从电厂到用户终端的智能化管理;聚焦信息技术与水务业务深化融合,搭建具有宁波特色的智慧水务应用场景。

    4. 生命健康。聚焦电子病历、影像等数据资源共享,人工智能诊疗技术或产品,大型医疗设备等测试、验证场景;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参与医保管理服务,打造“智慧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围绕住宅适老化改造、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场景。

    5. 低碳环保。聚焦重点区域人居环境绿色改善、老旧城区改造、建筑及交通行业减碳技术、工业固废减量化和资源化等应用场景;聚焦绿色生态农业和智慧农业方面应用场景,为农业生物安全投入新能源技术、低碳循环技术;聚焦钢铁/化工等高碳排放行业中零碳/低碳流程再造工艺技术的应用。

    6. 商贸消费(科技金融)。聚焦市区商业广场、特色街区中数字化消费场景,打造汇集5G应用、刷脸支付、网络直播为一体的新消费商圈;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生物识别技术等在支付清算、安全监管、风险控制、金融征信、金融产品创新、普惠金融服务等方面应用。

    7. 文化传媒。围绕文旅融合、文博非遗、移动多媒体等应用场景,促进5G、大数据、虚拟现实、人机交互等技术参与场景应用,推动文化领域技术升级、设备升级和服务升级。

    三、申报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要求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已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或《宁波市“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在有效期内;

    2. 企业2022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2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可承担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限制。

    (四)应用场景须位于宁波市内,项目及场景示范效应明显,有推广价值,解决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鼓励在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开展应用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已具备条件的重大应用场景率先实施。

    (五)申请单位根据场景攻关研发投入实际需求开展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及经济、技术指标,并应提供相关承诺。鼓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2年9月30日,追溯期限计入项目实施期限。

    (六)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方)与应用单位(场景提供应用方)共同申报,但牵头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单位,并且项目实施单位和应用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应用单位不能牵头申报本批次项目。每个申报企业仅限申报1个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5.项目前3位负责人存在承担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期满,未按规定提请验收申请,或虽提请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申报。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截止时间10月20日17:30(国庆期间不开放)。

    (二)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10月25日17:3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评,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进入“重大场景示范大赛”的参赛项目。

    (五)场景大赛。采取路演的方式进行,邀请专业嘉宾担任评委,组成大赛评委专家组,着重考察申报单位对场景需求的理解、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方案可实施性及技术/产品应用前景等因素。根据专家组推荐意见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七)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方式。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补助经费不低于2:1;对于其他申报主体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补助经费不低于1:1;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二)支持强度。每个项目的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三)其他事项。

    1. 应用场景技术攻关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须承诺在立项后6个月内启动攻关项目的实施,如未能如期实施,立项时支付的首笔财政资金将被收回。

    2. 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3. 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攻关过程中,原则上要求项目牵头企业对该项目实施保险保障机制。

    六、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支持:87811024;

    (二)专项申报咨询:

    联系人:高新处 潘美君;联系电话:89187097

    农社处 李春荣;联系电话:89292207

    附件:图片申报书.doc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8日

  • 关于开展国家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9-2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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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国家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9/28 09:13:42 浏览次数: 1,40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启动国家级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务必于2023年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完成申请材料提交(操作手册见附件3),提交后按要求生成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备齐申请佐证材料、签署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并于10月16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材料汇总后报我局(WORD版、PDF版各1份,纸质文件备用),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对经申请纳入清单管理的企业,今后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汽车装备处 丁乐,联系电话:89185150、13362875080(浙政钉同号)。

    附件:1.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5日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分享 | 2023-09-23

    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工作部署,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见附件)转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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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9/23 09:39:50 浏览次数: 1,117

    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工作部署,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见附件)转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标杆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明确路径和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是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原则上,获评过上述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均需申报。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余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其中,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方向鼓励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积极申报;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鼓励已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或其他重点平台积极申报。

    数字化转型基础较好的“大优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以及获评过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相关项目及奖项的单位参与申报
    (二)“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支持已入选企业重复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不支持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重复申报,不支持未建或在建项目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示范,示范期为2年。

    三、申报程序

    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报书(具体内容及材料下载见网址: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4dcf7989595b4cc1bf1ef1da6770b1ad.html),并于9月22日上午12:00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提交至余姚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239号北楼210室;电子版材料(文件名:企业简称+申报项目)同步发送至邮箱854458760@qq.com。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郁勇、王暖

    联系电话:62831687、628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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