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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引才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7-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3 号)文件精神,现就 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引才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工程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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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引才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24 12:40:10 浏览次数: 1,1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3 号)文件精神,现就 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引才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工程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时间以在本地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且已经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二、补助标准

    对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工程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企事业单位引才奖励与用人单位薪酬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按“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企事业单位引才奖励按照人才引进时的层次进行认定并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园区),由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并将材料汇总后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前报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联系人:顾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 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7-22

    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5〕7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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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22 09:27:18 浏览次数: 2,195

    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5〕7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登记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人力社保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根据上级要求,今年起,各级评审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以下简称“职称管理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工作一网通办。“职称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通过后将定期归档至“浙江数字档案系统”。相关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档案维护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其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上传涉密材料)。

    (一)通过“职称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0日,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中、高级职称申报单位提交截止时间均为9月23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在佐证材料中需上传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s://www.nppa.gov.cn/bsfw/cyjghcpcx/qkan/index.html)期刊查询证明,以及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https://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查询证明。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职称管理平台”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单位的,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单位申报。

    (三)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加大对论文、项目、课题等业绩的核查力度,如发现申报人存在论文套刊、假刊、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咨询方式

    陈老师,87708066;王老师,89292217。

    图片附件:关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启用电子申报表的说明.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4日

  • 关于202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上工业企业初评公示的通知

    分享 | 2025-07-16

    各工业企业、各拥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经营主体: 北仑区202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上工业企业初评结果已在宁波市亩均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月8日-7月18日。各企业请尽快登录平台进行查核,如有异议请申诉并提交佐证。逾期视为无异议。 亩均综合评价平台网址:183.134.232.143:8082/components/nx/bl/qylogin。若有疑问可咨询系统浮窗内平台、街道的咨询电话,或进行在线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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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上工业企业初评公示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16 10:25:50 浏览次数: 1,140

    各工业企业、各拥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经营主体:

    北仑区202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上工业企业初评结果已在宁波市亩均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月8日-7月18日。各企业请尽快登录平台进行查核,如有异议请申诉并提交佐证。逾期视为无异议。

    亩均综合评价平台网址:183.134.232.143:8082/components/nx/bl/qylogin。若有疑问可咨询系统浮窗内平台、街道的咨询电话,或进行在线咨询。

    联系人:吴老师 0574-83035596;高老师 0574-83033596。

    潘老师 0574-89384862;李老师 0574-89384564。

    北仑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三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7-1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三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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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三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11 08:46:36 浏览次数: 1,166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三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

    2.企业应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安装使用;

    4.企业2023年度亩均评价不得为D,且有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二)贴息条件

    1.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符合《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检测等设备(含配套软件,下同);

    2.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时间均需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25年6月结息日前单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综合融资租息率不超过8%;

    4.在贴息申报前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开展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贴息补助。

    二、工作要求

    1.请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计算汇总每笔贷款2025年4-6月的贴息金额,并同步测算2025年7-9月预计贴息资金。7月20日前登陆“贴息申报系统”上报《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版,其中融资企业为规下企业的,还需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逾期不再受理;

    2.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宣讲、推送等方式将贴息政策传达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开展数字化等级和绿色工厂评定,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3.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贯,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按照贴息政策要求对每笔融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真实、准确测算贴息金额;

    4.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融资项目进行详细审查,合作金融机构需配合做好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融资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放款凭证、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经信局 周弘尉,联系电话:89292002;宁波金融监管局 鲍晓辉,联系电话:87976916;宁波市委金融办 吴广宁,联系电话:89292377;技术支持 童志宇,联系电话:87900574。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

       2.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7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7-1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我市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甬经信转升〔2021〕99号)、《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甬经信绿制〔2024〕6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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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10 08:45:20 浏览次数: 1,14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我市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甬经信转升〔2021〕99号)、《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甬经信绿制〔2024〕6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绿色园区:满足《宁波市绿色园区评价办法(试行)》基本条件,且自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

    (二)绿色工厂:满足《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甬经信绿制〔2024〕60号)基本条件,且综合得分高于85分的三星级绿色工厂。

    二、推荐名额

    (一)绿色园区:根据前期排摸情况,有市级绿色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园区数量应不少于1家。

    (二)绿色工厂:请各地经信部门加强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工业和数字经济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安排》(甬数经综〔2025〕15号)中三星级绿色工厂培育任务数量的55%。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园区及三星级绿色工厂,登录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政策服务板块(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根据要求填报申报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园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意见,或查询专项信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后,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进行推荐确认,并提交推荐汇总表。

    (三)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评审依据为《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宁波市绿色园区评价导则》。

    (四)查询专项信用报告。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绿色园区、工厂名单,查询专项信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

    (五)名单公布。拟通过名单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发文予以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园区、企业于8月7日前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完成申报并提交材料,各地经信部门于8月14日前完成初审推荐,并盖章报送推荐汇总表(附件)。

    (二)请各地经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2025年度三星级绿色工厂文件及电子版汇总报送至市经信局绿色化推进处。

    联系人:严浩丰;联系电话:89183431。

    附件: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4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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