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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

    分享 | 2025-05-05

    各区(县、市)经信局、科技局,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单位积极申报。请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逾期上报的原则上将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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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5/05 09:02:45 浏览次数: 1,001

    各区(县、市)经信局、科技局,管委会经信部门、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单位积极申报。请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逾期上报的原则上将不予推荐。

    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核实相关申报材料后于2025年5月12日前将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市经信局材料工业处。

    联系人:市经信局 梁老师,联系电话:89292045;市科技局 孙老师,联系电话:89292205。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8日

  • 关于做好2025年度产业项目(第一批)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29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科,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各有关企业: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4〕16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余姚产业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基本要求:1.项目入库对象原则上为余姚市辖区内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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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5年度产业项目(第一批)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29 11:09:59 浏览次数: 1,002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科,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各有关企业:

    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4〕16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余姚产业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基本要求1.入库对象原则上为余姚辖区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项目实施地需在余姚市辖区内2.项目设备<单台(套)3万元(含)以上>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3.建设期原则上要求20241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2024年底前已竣工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附件2,发送至各地发展服务办。各地要做好项目入库的指导工作,入库项目由属地收集并将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送给市经信局投资创新科处,逾期不予以受理。

       联系人:潘老师 楼老师 89554222

         附件1.图片附件1.余姚市产业项目评定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2.图片附件2. 2025年度余姚市产业项目(第一批)计划建议表.xls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5-04-24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别下发了“常见多发病防治研究”“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干细胞研究与器官修复”“前沿生物技术”“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究”“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生物与信息融合(BT与IT融合)”“合成生物学”等8个重点专项指南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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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24 11:08:39 浏览次数: 1,02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别下发了“常见多发病防治研究”“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干细胞研究与器官修复”“前沿生物技术”“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究”“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生物与信息融合(BT与IT融合)”“合成生物学”等8个重点专项指南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通知内容,积极发动组织创新主体聚焦指南方向,整合创新资源,申报本批次项目。

    二、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方式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

    三、本批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专项由我局组织推荐。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相关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至我局。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逾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推荐。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如下:

    1.“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于2025年5月23日16:00前进行申报。

    2.“生物与信息融合(BT与IT融合)”“合成生物学”重点专项于2025年4月24日16:00前进行申报。

    3.“常见多发病防治研究”“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干细胞研究与器官修复”“前沿生物技术”“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于2025年5月16日16:00前进行申报。

    图片附件:各项目申报链接汇总.doc

    联系人:王加义,电话:0574-89292254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2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22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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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22 14:18:23 浏览次数: 2,542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4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4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4年12月20日《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可在地方网新系统进行自评)。

    (二)网上填报

    1.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选择“注册账号”,实名注册、认证完成后,再点击“企业申报”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国网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今年开始,我办启用“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新系统。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enterprise),点击“跳转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须点击“企业信息”,进行数据维护并保存。点击“正式申报管理”,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填写知识产权列表;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上报”。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四)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Ⅱ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应提供审计报告赋码,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受理时间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8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5日。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全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杰/孟炯 电话: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周伟涛 电话:89292204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张星 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

    图片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docx

    图片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图片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图片附件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 关于组织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1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最新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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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18 15:52:49 浏览次数: 1,97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最新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不再推荐申报。

    二、支持内容

    申请企业须聚焦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提出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简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简称“一强”)的推进计划,主要有:

    (一)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推进计划项目实施期为三年,可覆盖打造“三新”“一强”的单个或多个方面,分别提出绩效目标,项目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三、预申报流程

    (一)企业预报名。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并提供报名表(样式见附件1),企业盖公章后(扫描件PDF文档和对应可编辑电子档)发到指定邮箱(4月20日前,邮箱地址931019064@qq.com)。

    (二)申报培训。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培训(4月22日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参会人需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求董事长、总经理或法人亲自参加),严禁企业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参会旁听,届时将现场核验报名信息和参会人身份证,如发现“企-人-证”不符,或第三方机构代会,视同该企业放弃本次申报。

    (三)企业填报资料。培训后决定正式申报的企业将申报资料(参考清单见附件2)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4月25日前)。

    (四)组织评审。市经信局组织评审,重点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

    (五)确定推荐名单。根据工信部分配名额及评审综合得分确定推荐名单并推荐至工信部。

    四、资金安排

    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奖补数额。其中实施期初每家企业拨付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直接拨付到重点“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将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由市经信局另行组织部署。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充分发动、择优筛选,于4月27日前将属地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资料(参考附件2)、本地区申报企业名单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及扫描件,见附件3)和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及扫描件,见附件4)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联系人:杜云峰、洪涛)。

    (二)请相关申报企业如实、自主申报,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填写投资方向、计划和目标。后续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市经信局将不再组织企业提交材料,评审和上报以企业本次上报材料内容为准。

    (三)本次申报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地各企业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为确保我市的遴选评审推荐工作有序进行,请各地经信部门组织拟申报的企业按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四)本次预申报通知如有与正式通知精神不一致之处,以正式通知精神为准。

    附件:1.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报名表

       2.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供参考)

       3.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

       4.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

       5.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

       6.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目标备案表

       7.各地申报咨询电话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6日

    图片附件1-7.doc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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