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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政策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8-3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现组织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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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政策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30 14:14:37 浏览次数: 1,15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现组织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

    1.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中小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所有投入金额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3)申报项目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样本项目评价指标”。

    (4)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申报对象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第一批试点项目/样本企业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所属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3年12月底前竣工。

    3.第二批试点项目/样本企业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所属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4年12月底前竣工。

    4.申报材料。《宁波市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申报书》(附件1-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内容;

    (3)营业执照、上年度期末社保信息、上年度财务报表、改造合同等佐证材料;

    (4)项目投资清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二)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申报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等。

    (2)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应符合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要求,具有核心技术及产品优势。

    (3)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已在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企业中部署应用并获得良好成效。

    (4)申报的“小快轻准”产品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评价指标”。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申报书》(附件2-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小快轻准”产品介绍;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三)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服务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2)申报项目要求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5年6月底前竣工。

    (3)申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所有投入金额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其中,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不含生产性设备。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4)申报项目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企业级平台评价指标”。

    (5)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申报对象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申报书》(附件3-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内容;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项目投资清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四)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为宁波市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

    (2)申报主体具有明确服务的重点行业,且服务行业为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

    (3)申报主体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优秀总承包商评价指标”,应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领域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能够按照“N+X”模式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有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为中小企业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4)填报年度相关指标数据原则上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发生。

    2.申报材料。《宁波市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申报书》(附件4-1),具体包括:

    (1)申报表;

    (2)行业服务能力和示范推广能力介绍;

    (3)营业执照、荣誉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处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

    (五)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项目

    1.申报条件

    (1)并购方为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及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的制造业子公司。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2)被并购方应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4)、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且正常运营在一年以上。

    (3)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4)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5)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6)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7)并购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1)。

    (2)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下属控股和全资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完成并购项目年度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5)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6)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7)被并购企业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8)其它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大企业服务处张老师,联系电话:89186401。

    (六)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

    1.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必须是聚焦人工智能垂直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大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创新转化应用。

    (3)自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产生人工智能算力成本支出:包括采购人工智能算力设备和高性能存储设备,人工智能算力租赁和存储等费用。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6-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4)支出(申请补助的设备采购、算力租赁存储等)明细表(附件6-2);

    (5)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6)开展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佐证材料。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技术创新与人工智能处郑老师,联系电话:89292039。

    (七)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奖励

    1.申报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网信办备案公告证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技术创新与人工智能处郑老师,联系电话:89292039。

    (八)智能算法首次应用补助

    1.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研发;采购合同执行金额比例达到60%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8);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4)智能算法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5)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6)应用该智能算法研发的软硬件产品资料。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技术创新与人工智能处郑老师,联系电话:89292039。

    (九)2023年度“三首”保险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列入近三年度省级及以上认定的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产品名单的企业。

    (2)投保险种。投保险种应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技术服务责任保险或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保险)。

    (3)时间要求。申报投保产品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三首”产品认定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和起保时间在2023年1月1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

    (4)保险金额及费率。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倍;对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保险金额不超过单一软件合同金额的3倍(已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合同总额70%的,则以发票金额作为软件合同金额)。投保费率根据往年赔付情况、企业投保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2%。

    (5)补贴规定。同一产品由产品研发企业集中统一申报,同一投保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用户只能享受一年保险补贴,用户单位不得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对于年度保费补贴超过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按照新投保企业、新投保产品优先,以及按投保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给予补贴。已经享受国家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保险补贴。

    (6)其他条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补贴范围为首年度首次投保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2.申报材料

    (1)宁波市“三首”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9);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

    (4)投保产品交付证明(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无需提供);

    (5)保单正本及复印件;

    (6)投保企业已支付全额保费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申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补贴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复印件;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贴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补贴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与认定的“三首”产品保持一致,加盖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公章,以单个产品用户为单位分类。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汽车产业与高端装备处崔老师,联系电话:89292046。

    宁波市经信局绿色石化与材料工业处潘老师,联系电话:89292044。

    宁波市经信局软件处徐老师,联系电话:89292009。

    (十)2024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

    1.申报条件

    (1)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为已纳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年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制造企业。鼓励石化(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

    (2)综合评分80分以上且碳抵消比例75%以上,拟认定为“零碳(近零碳)示范工厂”;综合评分70分以上且碳抵消比例50%以上,拟认定为“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

    2.申报材料。《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附件10-1),具体包括:

    (1)基本信息表;

    (2)“零碳(近零碳)工厂”自评表;

    (3)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4)“零碳(近零碳)工厂”自评报告;

    (5)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绿色制造处严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1。

    (十一)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服务供给方。

    (2)申报的重点方向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北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商贸、金融、交通、农业、港航、文旅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3)申报项目应已建成运行,且在我市范围内应用。

    (4)申报项目应在技术路径、场景建设、效益推广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创新示范性,能够体现数字新技术的融合应用水平,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2.申报材料。《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书》(附件11-1),具体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场景建设情况;

    (3)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责任声明。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孙老师,联系电话:13777966709。

    二、申报流程

    1.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区(县、市)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经信局。企业申报时间截止9月6日。

    2.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如需,表式见各项目对应附件),经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后,于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后下拨资金。

    三、有关要求

    1.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导向。亩均评价A、B类享受100%的政策奖补,C类减半享受政策奖补,D类不予享受政策奖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政策奖补;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减半享受不叠加)(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

    2.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研发投入导向。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为明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请申报单位按照上年度实际情况,规上制造业企业填报《2023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附件12),规下制造业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13),盖章后同申报材料一同提交。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于发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辅导。

    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联系人: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1.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申报资料

       2.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申报资料

       3.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申报资料

       4.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申报资料

       5.“大优强”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资料

       6.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申报资料

       7.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奖励申报资料

       8.智能算法首次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9.2023年度宁波市“三首”保险补贴申报表

       10.2024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资料

       11.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资料

       12.2023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

       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4.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试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7日

    图片附件1-14.zip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8-29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深化推进“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做好浙江省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此...

    查看全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29 15:37:05 浏览次数: 1,10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深化推进“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做好浙江省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此次征集的项目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培育项目三类,请企业结合自身智能制造基础,选择对应类型作为建设目标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9月6日前在“浙企智造在线”(https://xzz.jxt.zj.gov.cn)进行申请。

    二、请各地经信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的排摸、辅导和审核工作,对辖区内企业信息、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和“未来工厂”在线分级自评估等内容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于9月10日前在线审核。初审时各地经信部门需严格把关项目的真实性,要重点核对软硬件总投资、备案项目信息和建设周期等,避免同一项目或已认定项目重复申报。

    三、省属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由国资委负责,请有意向申报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的省属企业,与国资委做好对接。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产数处 陈老师,联系电话:89292095。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3日

  •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分享 | 2024-08-22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网址:https://service.most.gov.cn /kjjh_tztg_all/20240808/5558.html)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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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22 12:38:15 浏览次数: 1,025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网址:https://service.most.gov.cn /kjjh_tztg_all/20240808/5558.html)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

    有关“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中的部市联动项目,请各有关单位仔细研读申报通知和指南,有关申请资格和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明确如下:

    1、部市联动项目由宁波创新主体牵头申报,鼓励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团队。应用示范类项目申报单位须制定项目成果在宁波市转化落地的具体方案或出具合作意向书。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3、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话:0574-89187097

    邱虹   电话:0574-89292204

    韩亮   电话:0574-89186832

    鄞州区科技局 楼磊磊 电话:0574-89295716

    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0日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2024年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4-08-20

    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开展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专利导航项目应重点围绕我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体系,即数字产业、绿色石化、高端装备等3个万亿级产业集群,新型功能材料、新能源、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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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2024年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20 11:07:35 浏览次数: 1,695

    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开展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专利导航项目应重点围绕我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体系,即数字产业、绿色石化、高端装备等3个万亿级产业集群,新型功能材料、新能源、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现代健康等6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一批新兴和未来产业群;

    2.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专利导航工作基础,信用良好;

    3.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导航路径可行、预期取得的绩效指标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良好;

    4.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5.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6.申报单位应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

    7.申报单位拥有与主营产品关联密切的一定数量的专利;

    8.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9.申报单位与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管理规范、资信良好、具备一定专利导航项目实操经验的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

    1.《宁波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附件2);

    4.2023年专利工作经费投入清单;

    5.专利工作制度;

    6.有合作服务机构的,提供服务机构在业务经营水平、专利导航项目实操经验等方面的的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包括专利工作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宁波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等);

    8.信用承诺书(附件3)。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宁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bippc.cn),点击“知产管理”/“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栏目(所有申报单位需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实名认证),于9月2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宁波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专利证书不需要提供)。项目实施期一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推荐名额(附件4)于9月30日前完成线上择优推荐,同时在线提交推荐汇总表(附件5)。

    (三)受理机构线上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受理编号并形成带水印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下载打印带水印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内附目录和页码。每份信用承诺书均要红章原件),一式二份。经属地市场监管局签字盖章后,于10月26日前报送至受理机构。

    四、其他说明

    (一)申报前请认真阅读《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附件6)。

    (二)请各地方局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限额。如超额推荐,则按照推荐汇总表先后顺序限额受理。

    (三)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推荐。

    (四)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不含区(县、市)财政补助)50%的经费补助,每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成果必须得到运用,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相关运用和效果证明材料。

    (六)联系方式:

    1.受理机构:宁波知识产权大厦一楼10号受理窗口

    联系人:卢老师 电话:87978982,87976977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新材料城A5幢

    2.申报网络技术支持QQ群号:207889070、729043824

    联系人:景老师 电话:87978965

    3.市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89189912

    附件:图片附件1–宁波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表(样表).docx

    图片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docx

    图片附件3–信用承诺书.docx

    图片附件4–专利导航项目推荐名额.doc

    图片附件5–2024年专利导航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doc

    图片附件6–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zip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 关于开展国家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8-16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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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国家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16 13:40:22 浏览次数: 1,24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启动国家级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

    请各地经信部门积极动员属地有实力的工业母机企业按申报指南(附件3)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并严格按照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和财税〔2023〕25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条及其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于9月10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材料汇总后报我局(PDF版各1份,纸质文件备用),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汽车装备处 丁乐,联系电话:89292027。

    附件:1.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3.申报指南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4日 

    图片附件1:工信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图片附件2: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pdf

    图片附件3: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指南(202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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