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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申报2024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的通知

    分享 | 2024-08-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安排,2024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 自愿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工作职能部门或市场监管所(分局)申报。经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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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4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13 13:25:47 浏览次数: 1,25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安排,2024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

    自愿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工作职能部门或市场监管所(分局)申报。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和征求意见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功能区所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基本条件: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出台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措施。建设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园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省级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点)2家(含)以上或者市级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点)4家(含)以上。2.组织架构健全。建设对象建立包含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 2 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3.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4.机制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5.运行措施落地。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建立保障专业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 3 次,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 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6.部门协作密切。建设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7.示范引领突出。建设对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和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

    (二)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功能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乡镇街道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基本条件:1.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 1 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2.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制定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有计划的开展行业指导、宣传培训和学习调研等工作;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4.服务机制创新。建设对象根据自身行业(或领域)、区域实际,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构建商业秘密综合服务体系,研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实际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5.服务成效突出。宣传贯彻省级地方标准,每年培训企业数超会员总数的5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会员(或辖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建设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点 1 家(含)或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点 2 家(含)以上。

    (三)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点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功能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区域重点集聚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基本条件:1.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 1 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2.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应贯彻实施省级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年度工作方案;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员商业秘密保护轮训不少于 1 次。4.运行措施有效。建设对象应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综合防护体系。5.示范作用突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护,辐射周边、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近 2 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申报表一份(详见附件),申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二)对照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一套完整的本单位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关的书面、电子版详细佐证材料(包含文字、照片等)。

    五、注意事项

    申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点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点,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点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是指贯彻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开展过培训等相关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并发文认定的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海曙区 陈可梁 87074320

    江北区 周 巍 87128205

    镇海区 葛建明 86372957

    北仑区 陆仲芳 89383918

    鄞州区 洪浩平 89296348

    奉化区 俞东宁 88633166

    余姚市 姜 炬 62739009

    慈溪市 王 纯 63026470

    宁海县 赵景华 65577383

    象山县 林小适 59122559

    前湾新区 肖 涛 89384816

    高新区 戴 敏 89289253

    附件:图片附件1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申报表.doc

    图片附件2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申报表.doc

    图片附件3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点申报表.doc

    图片附件4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申报表.doc

    图片附件5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申报表.doc

    图片附件6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点申报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9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8-06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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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06 13:15:28 浏览次数: 1,102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8 月22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2.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推荐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审核推荐。区科技局开展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于8月26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提交推荐申报名单,其中对于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按10%的比例开展现场考察(需考察的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并将审查情况上传系统。

    2.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审核推荐。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8月31日17:00前完成审核推荐。

    三、有关要求

    1.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各属地应加强对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申报咨询:张桂华   联系电话55883693

             附件:1.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图片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9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8-0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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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02 13:13:35 浏览次数: 1,20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单位于8月26日之前完成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二)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众创空间”,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2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盖章签字的承诺书扫描件。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单位在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

    三、其他事项

    各申报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定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联系人

    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 孟 炯 0574-87910711;

    技术咨询: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沈涛 0571-85151402。

    图片附件1: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pdf

    图片附件2.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0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3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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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31 14:18:41 浏览次数: 1,254

    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4〕7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7.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8.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2021年起)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省高企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5.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6.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7.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8.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或“省高企研发中心”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等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底,其他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底。

    (二)区(县、市)审核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需于8月26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提交推荐申报名单(要加盖公章),其中对于省高企研发中心需开展现场考察(比例不低于10%);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并将审查情况上传系统(要加盖公章)。

    (三)市级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省经信厅。

    (四)省级认定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与会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综合专家网评与会评情况,确定100家左右现场考察企业名单),择优确定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2.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按10%比例抽取专家评审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3.省高企研发中心备案。对推荐备案的省高企研发中心,省经信厅组织财务专家抽查(按10%比例抽取设区市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三)鼓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安排、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使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惠企政策。

    政策咨询:

    省经信厅高新处 吴扬青、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81029700

    市科技局高新处 修豪华,联系电话:0574-89292528

    技术咨询:沈涛,0571-8515140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6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3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金融机构要求 1.在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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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30 11:16:59 浏览次数: 1,56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金融机构要求

    1.在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系统银行机构等;

    2.在甬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下同)法人机构。

    (二)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

    2.企业需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应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安装使用;

    4.企业2023年度亩均评价不得为D,且有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三)贴息条件

    1.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符合《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检测等设备(含配套软件,下同);

    2.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时间均需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24年6月结息日前单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综合融资租息率不超过8%;

    4.对2024年1月-6月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5.在贴息申报前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贴息补助。

    二、申报流程

    1.有意愿参与贴息申请的市级银行机构(含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于7月31日前签署《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合作承诺书》(附件2),分别报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宁波市委金融办备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

    2.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宁波市委金融办于8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反馈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8月2日前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宁波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管理系统”(https://enb.ningbo.gov.cn/externalAdmin/,以下简称“贴息申报系统”)的账号和密码;

    3.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计算并汇总每笔贷款2024年1-6月的贴息金额,8月9日前登陆“贴息申报系统”上报《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版,其中融资企业为规下企业的,还需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宣讲、推送等方式将贴息政策传达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开展数字化等级和绿色工厂评定,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2.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贯,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按照贴息政策要求对每笔融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真实、准确测算贴息金额;

    3.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融资项目进行详细审查,合作金融机构需配合做好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融资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放款凭证、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经信局 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宁波金融监管局 李罡,联系电话:87976921;宁波市委金融办 陈帅,联系电话:89185878;技术支持 童志宇,联系电话:15268448737。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

       2.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合作承诺书

       3.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6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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