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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22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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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22 14:18:23 浏览次数: 2,542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4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4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4年12月20日《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可在地方网新系统进行自评)。

    (二)网上填报

    1.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选择“注册账号”,实名注册、认证完成后,再点击“企业申报”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国网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今年开始,我办启用“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新系统。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enterprise),点击“跳转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须点击“企业信息”,进行数据维护并保存。点击“正式申报管理”,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填写知识产权列表;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上报”。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四)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Ⅱ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应提供审计报告赋码,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受理时间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8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5日。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全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杰/孟炯 电话: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周伟涛 电话:89292204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张星 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

    图片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docx

    图片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图片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图片附件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 关于组织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1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最新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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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18 15:52:49 浏览次数: 1,97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最新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不再推荐申报。

    二、支持内容

    申请企业须聚焦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提出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简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简称“一强”)的推进计划,主要有:

    (一)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推进计划项目实施期为三年,可覆盖打造“三新”“一强”的单个或多个方面,分别提出绩效目标,项目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三、预申报流程

    (一)企业预报名。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并提供报名表(样式见附件1),企业盖公章后(扫描件PDF文档和对应可编辑电子档)发到指定邮箱(4月20日前,邮箱地址931019064@qq.com)。

    (二)申报培训。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培训(4月22日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参会人需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求董事长、总经理或法人亲自参加),严禁企业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参会旁听,届时将现场核验报名信息和参会人身份证,如发现“企-人-证”不符,或第三方机构代会,视同该企业放弃本次申报。

    (三)企业填报资料。培训后决定正式申报的企业将申报资料(参考清单见附件2)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4月25日前)。

    (四)组织评审。市经信局组织评审,重点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

    (五)确定推荐名单。根据工信部分配名额及评审综合得分确定推荐名单并推荐至工信部。

    四、资金安排

    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奖补数额。其中实施期初每家企业拨付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直接拨付到重点“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将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由市经信局另行组织部署。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充分发动、择优筛选,于4月27日前将属地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资料(参考附件2)、本地区申报企业名单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及扫描件,见附件3)和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及扫描件,见附件4)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联系人:杜云峰、洪涛)。

    (二)请相关申报企业如实、自主申报,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填写投资方向、计划和目标。后续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市经信局将不再组织企业提交材料,评审和上报以企业本次上报材料内容为准。

    (三)本次申报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地各企业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为确保我市的遴选评审推荐工作有序进行,请各地经信部门组织拟申报的企业按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四)本次预申报通知如有与正式通知精神不一致之处,以正式通知精神为准。

    附件:1.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报名表

       2.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供参考)

       3.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

       4.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

       5.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

       6.宁波市2025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目标备案表

       7.各地申报咨询电话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6日

    图片附件1-7.doc

  • 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15

    各街道(镇)、功能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企业对科技合作、检验检测等服务需求,推动科技服务企业提升发展,作为宁波市科创服务券(宁波消费券)的有效补充,现开展江北区2025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申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合作、检验检测类申报主体为江北区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其中申报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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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15 14:44:09 浏览次数: 1,707

    各街道(镇)、功能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企业对科技合作、检验检测等服务需求,推动科技服务企业提升发展,作为宁波市科创服务券(宁波消费券)的有效补充,现开展江北区2025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申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合作、检验检测类申报主体为江北区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其中申报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科技合作、检验检测类必须项目全部完成之后才可以申报,完成时间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之间。在以上时间段已经申领过宁波市科创服务券(宁波消费券)并成功兑付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江北区科技创新券相同项目,如有重复申领现象,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今后申领科技创新券主体资格。

    3、检验检测类主要是对科技研发成果的检测,研发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等检测不予支持,法律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能申报。

    二、支持标准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企业向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购买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成果转让的, 同一年度内,单家申领不超过50 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总服务费用的 20%;企业购买检测服务的,同一年度内,单家申领不超过 10 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

    三、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请先提交纸质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企业综合服务东一楼科技窗口(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和服务载体均须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https://stbrain.kjt.zj.gov.cn/)上注册,注册通过之后,申请企业可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的创新券申领服务和使用服务栏进行线上资料填报,开展创新券网上申领及兑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企业操作指南和附件4地方载体操作指南)。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北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附件1);相关合同、协议、报价单;记账凭证、企业自付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对账单);服务结果证明(检验检测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要求有所不同,见个性材料要求)。

    (二)个性材料

    A类: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合作研发类服务。

    1、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站(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登记后的技术开发合同。

    2、对照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应的完成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尽量要求是公认的或第三方提供,如专利、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行业协会认可或备案的技术标准等。

    3、高校院所财务部门出具的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企业向高校院所申请提供)。

    B类:企业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过程中购买的检验检测服务。

    1、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与合同或协议内容相符,且与付款凭证一一对应。

    2、企业向高校院所购买的检测类服务,双方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站(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登记。

    (三)其他要求

    1.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类项目若是同一家检测公司提交一份创新券兑现申报表即可,不同检测公司填写不同的申请表。若同时上报检验检测类和校企合作两类,也需分别填写申请表。申报材料先提交至各归口管理部门处审核盖章,再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企业综合服务东一楼科技窗口。

    2.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按合同(或协议、报价单)、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检验检测报告(或项目验收报告)、其他个性材料的顺序按份编排,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样本参考附件2。

    3.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合格者将回退。

    四、其他

    1.本次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4月29日

    2.各街道(镇、园区、中心)作为归口管理单位按照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做好各单位的申报指导、审核工作。

    3.受理咨询: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企业综合服务东一楼科技窗口(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

    联系人:唐真真;联系电话:87661400

    政策咨询:沈瑜;联系电话:89582904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4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4-1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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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14 14:43:01 浏览次数: 1,52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

    2.企业应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安装使用;

    4.企业2023年度亩均评价不得为D,且有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二)贴息条件

    1.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符合《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检测等设备(含配套软件,下同);

    2.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时间均需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25年3月结息日前单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综合融资租息率不超过8%;

    4.在贴息申报前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开展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贴息补助。

    二、工作要求

    1.请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计算汇总每笔贷款2025年1-3月的贴息金额,并同步测算2025年4-6月预计贴息资金。4月20日前登陆“贴息申报系统”上报《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版,其中融资企业为规下企业的,还需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逾期不再受理;

    2.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宣讲、推送等方式将贴息政策传达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开展数字化等级和绿色工厂评定,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3.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贯,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按照贴息政策要求对每笔融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真实、准确测算贴息金额;

    4.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融资项目进行详细审查,合作金融机构需配合做好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融资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放款凭证、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经信局 周弘尉,联系电话:89292002;宁波金融监管局 鲍晓辉,联系电话:87976916;宁波市委金融办 吴广宁,联系电话:89292377;技术支持 童志宇,联系电话:87900574。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

       2.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8日

  •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深地、智能电网等3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年度公开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5-04-1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近日,新材料重大专项专项办、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等3个部门分别发布了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深地、智能电网等3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公开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自行登录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service.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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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深地、智能电网等3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年度公开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4/10 14:10:38 浏览次数: 1,01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近日,新材料重大专项专项办、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等3个部门分别发布了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深地、智能电网等3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公开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自行登录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service.most.gov.cn/)查阅各通知内容,积极发动组织创新主体聚焦指南方向,整合创新资源,申报本批次项目。

    二、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方式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

    三、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逾期上报的不予推荐。

    联系人: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新处 孙烨烽,联系电话:0574-89292205;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础处 李春荣,联系电话:0574-89292207。

    附件:

    1.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5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

    2.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4.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常见多发病防治研究”等重点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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