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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度第一批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3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企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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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度第一批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31 15:10:41 浏览次数: 1,32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企业需符合《实施细则》中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

    (二)已申请2025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可自行对照认定标准,若自评符合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也可同步提交申请。

    (三)对于已成为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不受理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线上填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按照指引填报申请,在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可参考附件2),并签署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附件3,须盖章),同步向按工商注册属地经信部门递交相应一致的pdf电子版。企业线上填报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4月11日。

    (二)属地初审。各地经信部门按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于4月18日前将评审结果汇总表格(附件4,提供各地经信部门盖章后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需与系统内提交资料保持一致)上报市经信局。

    (三)审核公布。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市、区两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及公示期内相关答疑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三、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是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基本前提条件。请各地经信部门将此项工作与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紧密联动,精心组织开展,把握时间节点,按要求及时组织填报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要靠前服务,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三)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四)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 陈奕明,联系电话:0574-89281494。属地经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5。

    附件:1.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

       3.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4.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第一批申报认定名单汇总表

       5.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6日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29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打造宁波市“361”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支持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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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29 15:09:58 浏览次数: 2,818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打造宁波市“361”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支持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其中: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2家。

    二、牵头单位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发展基础较好。目申报时,截至2025年1月31日止,牵头单位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专利奖获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拟上市企业(已进入辅导期或申报期)。

    (二)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专利战略意识较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牵头单位已有较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基础。申报项目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已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已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利在申请中,具备专利导航思维,并充分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检索统计分析,分析国内外产业竞争态势、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已确立专利组合培育方向,为产品研发创新提供支持。

    (四)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牵头单位截至项目申报时,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行为并已撤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回执为准);项目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为准)。

    (五)同一个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不同培育方向);正在牵头承担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单位,同一或相似培育方向不能重复申报

    三、项目任务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确保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的有效性。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开展项目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专利导航分析,进行高价值专利申请和布局。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管控、专利授权后管理等制度,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提高专利授权率,形成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的专利组合。

    (三)建立专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阶段性开展高价值专利评价和筛选,按照价值度进行分级,优化专利组合构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机制,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和整体最大化

    (四)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报告,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四、绩效目标

     (一) 项目培育期内,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布局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新增授权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自主研发专利,非受让、受赠专利,牵头单位需为第一专利权人),或者海外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或者相关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同比提升10%,牵头单位不得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转化率不低于50%,实施包括自行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

    (二)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稳步提升,专利对自身产品利润增值较高,在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三)专利组合模式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注重效能,各专利功能搭配合理,具有产业匹配支撑性。

    申报材料

    1.2025年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所有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3.项目牵头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不足3年根据实际提供);

    4.项目牵头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

    5.项目牵头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附件2)、本项目相关已有发明专利申请(在审专利)清单(附件3)以及项目培育期内新申请专利计划。同时本项目相关已有专利申请(在审专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信用承诺书(附件4);

    7.其他证明申报条件、申报优势的材料 (包括企业类型证明、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承担科技研发项目等材料)。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业务管理系统”(http://program.nbippc.cn),202547日前在线填报“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系统于4月1日开放)。

    (二)初审

    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项目推荐名额分配表要求(附件5),于2025年4月10日前完成线上审查并择优推荐,同时在线提交盖章版推荐汇总表(见附件6)。

    (三)形式审查(受理)

    受理机构线上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受理编号,并形成带水印的申报材料。

    (四)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打印并按照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内附目录和页码,勿采用塑料封面和活页装订,在书脊注明牵头单位名称;信用承诺书均要红章原件),一式两份。经属地市场监管局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于2025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受理机构。

    、其他事项

       (一)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要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保障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的顺利开展;

       (二)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培育期为两年,以立项通知发布之日开始计算。经评审立项时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实施满一年后申报主体需提供中期进展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实施满两年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

    、联系方式

    1. 受理机构:宁波知识产权大厦一楼10号受理窗口(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新材料城A5幢)。

    受理咨询联系人:陈家倩、王冰倩、卢丽娜,电话:87976977  87978982;

    申报咨询联系人:赵存挺,电话:87978973;

    2. 申报网络技术支持QQ群号:207889070、729043824。

    联系人:景老师,电话:87978965。

        3.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处,周云霞,    电话:89189899。

     

    附件:1. 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

    2. 牵头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

    3. 牵头单位项目相关已有发明专利申请(在审专利)清单

    4. 信用承诺书

    5. 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推荐名额分配表

    6. 宁波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推荐汇总表

    图片附件1-6.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 关于组织推荐申报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5-03-2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局,有关单位: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是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世界性年度盛会,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作为大会国际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科技奖项,旨在高标准打造全球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的创新交流展示平台。根据上级有关工作安排,现面向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校、技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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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推荐申报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25 16:29:57 浏览次数: 1,15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局,有关单位: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是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世界性年度盛会,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作为大会国际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科技奖项,旨在高标准打造全球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的创新交流展示平台。根据上级有关工作安排,现面向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校、技术社群、企业、创新团队等主体,开展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申报工作。

    请各地经信部门认真排摸、组织推荐辖区内优秀互联网科技及数智化转型发展创新成果踊跃申报。有意向的单位可按附件1的申报通知要求于2025年6月18日前在线上完成申报〔网址:https://awards.wicinternet.org/(中文)或https://awards.wicinternet.org/en(英文)〕,相关申报材料请同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择优遴选市内部分申报成果在第十五届智慧城市与智能经济博览会期间展示发布和宣传推介。联系人:周陈旭、廖小琴,联系电话:13738403921,13685856233,电子邮箱:1124117829@qq.com。

    附件:1.2025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申报通知

       2.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获奖项目名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0日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2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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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22 16:28:45 浏览次数: 1,18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为已纳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年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且符合数智化相关要求的制造企业。鼓励石化(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自评,编制《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登录“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严格初审把关,并征求同级环保、安全、质量、能源等部门意见后,于4月7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

    (三)专家评审。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将视情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征求意见。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意见。

    (五)名单公布。拟通过名单经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集体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由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发文予以公布。

    三、动态管理

    请各地经信部门加强对已列入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企业(见附件4)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零碳(近零碳)示范工厂”填报动态管理表(见附件3),“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可视情开展。各地经信部门对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局。对发生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零碳(近零碳)工厂”认定要求的,要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视情予以调整。

    联系人:绿色化推进处 吕咏 严浩丰,联系电话:89183431。

    附件:1.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

       2.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3.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动态管理表

       4.已列入企业名单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2日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9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启动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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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9 10:15:13 浏览次数: 2,408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启动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

    申报条件:2024年度获得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

    资助标准: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市级备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获奖

    申报条件:获得第三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银、优秀奖。

    资助标准: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获奖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三)确定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

    资助标准:对新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建设主体每家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或补助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或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集聚区建设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确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四)获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申报条件: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获批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资助标准:对新获批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获批文件。

    (五)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申报条件:市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2024年度累计25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按到账金额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转化或者被许可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到账金额清单及付款凭证(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六)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按到账金额20%予以经费补助,单个合同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合同到账金额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产业化成果及财务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2024年度质押金额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综合排名全市前3位的金融机构。

    资助标准:综合排名全市前3 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全市排名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八)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申报条件:2024年度金融服务企业为市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

    资助标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行单位,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九)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申报条件:(1)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2024年度获得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的。

    资助标准: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4年度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条件:(2)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每年给予每家投保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保费80%的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2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每年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5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每家单位(或个人)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补助项目清单(加盖公章);

    5.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

    6.企业投保单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于2025年3月20日前一并提交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审核;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提交至宁波市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审核,联系人:杜老师,18958380934。逾期将不予受理。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5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联系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项目(一)(二)(三)联系人:陈老师,89189795;

    项目(四)联系人:高老师,89189841;

    项目(五)至项目(九)联系人:魏老师,89189862。

    附件:图片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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