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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创新券申领和第二批兑现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4-25

    各相关企业、创客及创客团队: 根据《关于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仑科〔2017〕4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第二批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发放 (一)发放对象 1、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原则上需注册时间5年内); 2、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我区创新型初创企业(原则上需注册时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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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创新券申领和第二批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25 14:12:24 浏览次数: 1,446

    各相关企业、创客及创客团队:

    根据《关于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仑科〔2017〕4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第二批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发放

    (一)发放对象

    1、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原则上需注册时间5年内);

    2、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我区创新型初创企业(原则上需注册时间5年内);

    3、入驻我区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创客团队(需在入驻期内的有效创客、创客团队)。

    (二)发放标准

    1、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

    2、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3万元。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预约服务→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申请兑付。

    第一步:企业、创客及创客团队登录浙江政务网(zjzwfw.gov.cn),搜索“创新券使用服务”进入创新券系统,点击“预约服务”按钮进入创新地图,通过搜索查找符合条件的载体及服务信息,点击 “直接预约”按钮即可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

    第二步:上传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创新券使用的申请。

    第三步:经系统审核后,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

    第四步: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填写服务记录,企业或创业者将在接受服务后对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评价。

    第五步:系统申请兑付。

    (一)使用范围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区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社会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二)使用比例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三)使用时限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区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三、科技创新券的兑现

    (一)兑现对象

    已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内提交创新券使用申请并审核通过兑现的企业。

    (二)兑现时间

    本次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5月25日。

    (三)兑现材料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或协议、企业自付款凭据、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

    1、对于已经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又获得市或区科技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立项的,相关补助视同创新券经费支持。

    2、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创新载体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联系人:董老师  电话:89383437

    图片附件1: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载体).doc

    图片附件2: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企业).doc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3日

  • 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4-25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绿色制造“十四五”规划》、《宁波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在宁波高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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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25 14:11:24 浏览次数: 1,044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绿色制造“十四五”规划》、《宁波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在宁波高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须在B档及以上。

    (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企业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星级评定标准与要求

    (一)综合评分75分以上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综合评分85分以上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四星级绿色工厂。近三年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市级节水型示范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

    (二)区工信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绿色工厂进行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纳入绿色工厂培育库;对三星级绿色工厂进行审核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四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认定结果确定。

    三、申报材料

    (一)绿色工厂培育入库。申报企业对照绿色工厂建设基本条件,提交《2023年高新区绿色工厂申报表》(附件1)、《宁波市绿色工厂建设计划书》(附件2)。

    (二)星级绿色工厂申报。申报企业对照《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2版)》开展评价,提交《2023年高新区绿色工厂申报表》(附件1)、《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申报书》(附件3)。

    四、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PDF文档(须同纸质版内容一致),于5月19日前提交至区工信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陆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88802

    附件:

    图片附件1:2023年高新区绿色工厂创建申报表.docx

    图片附件2:宁波市绿色工厂建设计划书.docx

    图片附件3: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申报书.docx

    图片附件4: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docx

    图片附件5:关于发布宁波市第一批绿色制造专家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的通知.pdf

    图片附件6:关于发布宁波市第二批绿色制造入库专家名单和入库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的通知.pdf

    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0日

  •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分享 | 2023-04-1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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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8 16:21:55 浏览次数: 1,2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2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2021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其中2020年企业需达到培育成功条件)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申报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3、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汇总成册,一式一份。

    三、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金融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材料:

    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银行发放贷款的凭据、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银行回单(按照月份排序)复印件;利息(费用)支付明细表。

    年度最后一期的贷款利息,在后一个年度实际支付的,也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如合同规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提供次年1月20日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

    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天数时均按算头不算尾计算。

    2、引导投资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后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2)申报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入股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3、管理提升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企业,由管委会组织负责邀请行业专家、投资机构、第三方企业服务机构等,为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一对一”咨询服务。对企业参加机构提供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2)申报材料:与机构签订的相关管理咨询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要素保障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对租用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不给予补助。

    对在区内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区内租房/购房合同、房产证、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4月13日至4月27日,过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请确保未在高新区内其他部门享受过同项补助,一旦发现,取消政策扶持资格。

    五、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街道、专业园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附件5的表格形式(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经发局复审。

    区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经发局807室审核。

    1、经发局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89288691

    2、双创中心(光华路299弄C8幢602 室):陶老师、俞老师,联系电话:89289167、89289253

    3、软件园(创苑路800号):陈老师,联系电话:89289213

    4、新明街道(丁香路116号):王老师,联系电话:87908515

    5、梅墟街道(枫香路378号):董老师,联系电话:88350788

    6、贵驷街道(镇骆西路1091号):丁老师,联系电话:86550968

    7、聚贤街道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9076375

    图片附件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2023年度).doc

    图片附件2:关于公布2020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名单通知.pdf

    图片附件3:关于公布2021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名单通知.pdf

    图片附件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pdf

    图片附件5: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审核汇总表.xlsx

    宁波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4月13日

  •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分享 | 2023-04-13

    各街道、专业园,相关软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统筹安排、分批申报、高效兑现的原则,拟启动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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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3 09:02:59 浏览次数: 1,241

    各街道、专业园,相关软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统筹安排、分批申报、高效兑现的原则,拟启动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单位);

    2.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2022年度数据报送工作;

    3.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若在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

    4.凡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采取虚开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当年及今后两年禁止享受区级各类软件产业相关政策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2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同电子PDF版(须同纸质版内容一致)一并进行报送。电子版名称修改为“申报项目名称—企业名称”,例如:“落户注册资金补助—XXXX有限公司”。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向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企业逾期未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街道(专业园)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方案,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签字、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3)于5月5日前报送区工信局。

    咨询电话:

    区工信局:张老师,89288614;

    双创中心:俞老师,89289235;

    软件园:王老师,89289211;

    梅墟街道:薛老师,88483098;

    新明街道:王老师,87908515;

    贵驷街道:戴老师,86559729;

             聚贤街道:王老师,89076561。

    五、申报项目

    (一)落户注册资金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员工数达到 20 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 100 万元;

    (2)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员工数达到 50 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 300 万元,晋级补差;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 30 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补助资金按每年 50%,分两年下达。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支付凭证;

    (3)验资报告原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社保缴纳明细及在职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员工清单;

    (5)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非落户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自落户之日起至符合申报条件当年的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新落户企业房租补助

    1.奖励标准:

    (1)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 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 3 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 30 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第一年达到 50%以上给予补助,第一年未达到,则第二第三年均不给予补助;

    (5)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

    (6)已在高新区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厂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三年优惠期满的企业,提交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必要时,区工信局将实地查看核实实际使用面积;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重点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全球 500 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 100 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款70%、50%、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2)按成本价购置或者已享受过购置优惠的,按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购房款予以补助;

    (3)行业龙头企业需提供相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证明文件;

    (4)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要求: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同类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研发机构,并可以开展全省业务的;

    (5)购买的办公用房仅限于自用,出租或者出售的面积不给予补贴。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球 500 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 100 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的情况介绍(营业范围、布局地位等);

    (4)购房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重点软件企业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 50%的配套支持。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上年获得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资质认定认证奖励

    1.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2)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 0.2 万元,每家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3)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 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上年获得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需要同时提供软件产品评测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认证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仅限 CMMI/CMM、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ITSS 等相关认证企业。如合同为委托第三方认证的咨询服务合同,须在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金额。合同中如无认证费用金额的,须与第三方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并明确认证费用金额。);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工程流片费用补助

    1.奖励标准:

    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进行工程流片的费用,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 5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工程流片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3)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流片乙方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引进人才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首次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件企业就业的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3 万元的工作津贴;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4 万元的工作津贴;补贴期限三年;

    (2)本条款支持首次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件企业就业的人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享受补贴;

    (3)补贴期限三年,指人才引进当年为第一年的自然年三年。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近48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上一户就业单位的离职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培训基地补助

    1.奖励标准:

    鼓励各类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专业的软件培训基地,经管委会认定,对年培训规模达到 300 人且培训后留甬就业的人数达到培训人数 50%以上的,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投入费用的 3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认定基本条件:

    (1)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地开展教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拥有人才培训的教学场所,拥有教学软硬件设施,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体系;

    (3)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从事软件人才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5,每个培训方向应配备至少一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4)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培训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及年培训规模及成效说明;

    (3)培训项目费用支出合同、支付凭证等;

    (4)教学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人才培训相关教材、培训项目课程体系;

    (6)专业培训教师名单;

    (7)上一年度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上一年度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合同、就业名单、就业合同和社保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股权投资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 2019 年起落户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并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创业团队(企业),所获投资款用于高新区范围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根据高新区工信局指定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审计结果确定的投资款使用情况,给予 30%补助;

    (2)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的,补贴期限为一年。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补贴期限延长至三年。每家企业仅限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若投资双方为关联方,则不予补助;

    (3)对满足补助条件的企业,补贴期限按照自获得股权投资之日起 12 个月或 36 个月进行计算;

    (4)投资款须用于支持高新区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如研发投入、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方面;

    (5)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投资人在补助期间及补助期限结束后三年内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减资、撤资、注销等行为,否则区工信局有权要求该企业、股东、投资人及责任人互负连带责任及追究相关企业、股东、投资人、责任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股权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3)尽职调查报告;

    (4)融资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回单);

    (5)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原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图片附件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项目申请表.doc

                 图片附件2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项目申报书.doc

                 图片附件3:街道、专业园审核意见汇总表.xls

    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7日

  • 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4-10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有关企业: 根据《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开展2023年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费补贴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22年度企业有研发投入并填报《“四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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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0 12:49:23 浏览次数: 1,011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有关企业:

    根据《鄞州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开展2023年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费补贴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22年度企业有研发投入并填报《“四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给予补贴;

    2、2022年度企业首次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给予补贴;

    3、已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的企业,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研发投入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50%以上的、或者研发投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5%以上的、或者研发投入经费在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5%以上的、或者研发投入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人给予补贴。

    二、申报程序

    1、企业注册登录鄞州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yzprogram),点击申报新项目“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费补贴”栏目,在线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上传系统。

    三、申报时间:2023年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费补贴申报完成网上填报即可,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请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楼磊磊

    联系电话:89295716  QQ交流群:94927763或596695218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1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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