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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申报2023年度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补助资金的通知

    分享 | 2024-02-04

    高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创牌创优提质增效,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22〕6号)(附件1),启动对2023年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请各有关企业对照通知内容,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在高新区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所涉项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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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3年度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2/04 13:26:51 浏览次数: 1,219

    高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创牌创优提质增效,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22〕6号)(附件1),启动对2023年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请各有关企业对照通知内容,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在高新区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所涉项目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

    三、补助项目

    1. 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的企业;

    2. 承担或联合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

    3. 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4. 主持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

    5. 首次获得质量奖、质量创新奖、提名奖的企业;

    6. 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

    7. 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或自我声明的企业;

    8.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非政府单位);

    9. 首次获得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企业;

    10. 首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

    11. 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12. 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计量校准机构);

    13. 首次取得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14. 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国际证书的企业;

    15. 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16. 首次被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绿色直播间”的企业。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属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街道、专业园初审盖章后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五、申报材料

    1. 《宁波高新区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 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

    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一式两份。

    六、联系方式及地址

    标准化奖励和质量管理品牌提升奖励:姜珂身89288947、金伟君89288948,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北楼811室;

    守重、信用管理示范、绿色直播间部分的资质认定奖励:邵建波 89289256,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北楼925室;

    其它资质认定奖励:许式能89288951、胡楚楚89288984,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北楼813室。

    附件: 1.宁波高新区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wps

              2.图片申报项目依据和证明材料明细1.wps

              3.图片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若干意见(3).pdf

              4. 图片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高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1).pdf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1月25日

  •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2-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及其他民生工作,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前管发〔2023〕10 号)、《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甬前市监〔2023〕27 号)要求,现就2024年第一批“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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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2/01 14:56:42 浏览次数: 1,24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及其他民生工作,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前管发〔2023〕10 号)、《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甬前市监〔2023〕27 号)要求,现就2024年第一批“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相关单位。

    2.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

    资助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3.体系管理工作运行良好,有意向参加贯标绩效评价的。

    资助标准: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 3 万元补助;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 2 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展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保险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保险的。

    资助标准:对每家投保单位按最高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保险费用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

    (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款,且符合《宁波前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甬前市监〔2023〕27 号)要求的。

    资助标准:对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按银行实际计取利息给予最多不超过 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年度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企业上述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的其他贴息优惠政策。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质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相匹配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正常结息证明材料(银行盖章为准);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材料等);

    7.金融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申报年度中符合贴息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汇总表(附件3,盖章)。

    (五)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的。

    资助标准:对新区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宁波市内中小微企业,年度累计20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转让许可专利相匹配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实际到账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的。

    资助标准:对新区中小微企业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引进专利相匹配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实际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七)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含国知局备案的分支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代理新区主体知识产权(含专利及商标)的。

    资助标准:对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含国知局备案的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新区主体知识产权(含专利及商标),并获得授权(核准)300 件(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前湾新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八)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六条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被认定为2023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企业。

    资助标准: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站(点),分别给予每家 20 万元、6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 6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 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按同一年度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九)推进农贸市场提质升级

    申报条件:根据《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进“质量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二十条推进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被认定为2023年度浙江省二星级及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浙江省放心市场、浙江省“五化”市场、宁波市文明典范市场、绿色环保市场、党建引领市场及其他特色市场、宁波市智慧农贸市场的农贸市场。

    资助标准:对新创建的浙江省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浙江省放心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评成功的星级市场和放心市场按新创奖励标准减半奖励,同时获评放心市场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市场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发放;对新认定的浙江省“五化”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文明典范市场、绿色环保市场、党建引领市场及其他特色市场(具体以宁波市相关文件为准),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智慧农贸市场,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4,加盖公章);

    2.市场举办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于2024年3月25日前一并提交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一)至(七)项 联系人:刘老师,89384821;陈老师,89384817;宣老师,89384852;

    第(八)项 联系人:肖老师,89384808;

    第(九)项 联系人:胡老师,89384825。

    2.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当年预算额度确定补助单位的名单和金额。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含重复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1.前湾新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2.前湾新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汇总表

               3.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汇总表

               4.前湾新区农贸市场奖励申请表

  • 关于申报2024年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分享 | 2024-01-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3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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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4年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1/29 09:02:08 浏览次数: 2,15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3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1、2022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其中2021年企业需达到培育成功条件)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申报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3、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1年企业需提供培育成功佐证材料,如审计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汇总成册,一式一份。
         (三)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金融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材料:
       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银行发放贷款的凭据、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银行回单(按照月份排序)复印件;利息(费用)支付明细表。
       年度最后一期的贷款利息,在后一个年度实际支付的,也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如合同规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提供次年1月20日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
       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天数时均按算头不算尾计算。
      2、引导投资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后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2)申报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入股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管理提升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企业,由管委会组织负责邀请行业专家、投资机构、第三方企业服务机构等,为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一对一”咨询服务。对企业参加机构提供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2)申报材料:与机构签订的相关管理咨询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要素保障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对租用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不给予补助。
    对在区内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区内租房/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甲方与房产证业主不统一的,请提供转租协议或情况说明)、房产证、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1月25日至2月29日,过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请确保未在高新区内其他部门享受过同项补助,一旦发现,取消政策扶持资格。
        五、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街道、专业园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附件5的表格形式(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稿)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并报送经发局复审。
       区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经发局807室审核。
       1、经发局(广贤路999号807室):檀老师、魏老师,联系电话:89288693、89288691
       2、双创中心(光华路299弄C8幢602室):俞老师,联系电话:89289235
       3、软件园(创苑路800号):陈老师,联系电话:89289213
       4、新明街道(丁香路116号):徐老师,联系电话:87908515
       5、梅墟街道(枫香路378号):薛老师,联系电话:88483098
       6、贵驷街道(镇骆西路1091号):戴老师,联系电话:86559729
       7、聚贤街道(江南路1962号):王老师,联系电话:89076561

    附件:

    • 图片附件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2024年度).doc

    • 图片附件2:关于公布2021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名单通知.pdf

    • 图片附件3:关于公布2022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名单通知.pdf

    • 图片附件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pdf

    • 图片附件5:2024年创新型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审核汇总表.xlsx

  • 关于组织2024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1-23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强基登峰”,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4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集成电路、数字孪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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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2024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1/23 14:06:16 浏览次数: 1,54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强基登峰”,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4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集成电路、数字孪生、软件信息(人工智能)、新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空天海洋、现代农业、生命健康、碳达峰碳中和、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等11个专项共计214个项目指南。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种业项目不超过5年)。

    2.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4.对于同一指南方向,原则上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指南明确的除外。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在项目预算编制时,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间接费用。

    6.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

    7.鼓励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通知发布前的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3年1月1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各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2023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3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2023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

    注:请仅满足申报条件(2)的企业申报前仔细评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公式如下),项目立项后,如核准的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足申报条件要求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拨款。

    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

    4.不存在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5.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四、工作流程

    1.指南查看。本批次指南可于1月22日9:00后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进入工作台”后查看2024年度“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指南。

    2.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1月24日12:00至2月19日17:00。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

    3.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2月23日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5.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6.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7.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方式

    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各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性质的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的前沿引领技术攻关项目,鼓励自筹经费投入,但不作具体比例要求;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二)支持强度

    项目支持额度见申报指南。原则上对同一指南方向的项目立项不超过1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创甬江2035计划、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

    2.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3.企业为牵头申报单位的,2023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可承担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3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限制。

    4.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申报单位的,原则上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牵头申报,2023年度研发费用不足1000万的,同一指南方向限申报1项;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同一指南方向申报不超过2项;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的,同一指南方向申报不超过3项。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筹配套经费。

    5.2023年研发费用和研发内部支出费用,暂以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医院科研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或第三方佐证材料为依据。项目立项后,相关单位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内部研发支出费用进行披露。对于数据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拨款、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专项指南咨询

    工业领域申报咨询:

    高新处 陈宇飞、潘美君;联系电话:89292528、89187097

    平台处 王晓;联系电话:89187169

    农社领域申报咨询:

    农社处 朱可扬、李春荣;联系电话:89292254、89292207

    (三)推荐函受理

    联系人:资诚处 陈志伟;联系电话:89292202

    E-mail:zwchen_zju@qq.com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9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A类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1-2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宁波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号)《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22〕72号)文件规定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类(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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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A类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1/22 14:04:50 浏览次数: 1,169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宁波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号)《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22〕72号)文件规定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类(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应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A类重点实验室应符合《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中市重点实验室A类认定条件。重点支持2024年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全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申报A类市重点实验。

    三、申报流程

    (一)在线申报。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官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依托单位点击右上角“法人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

    (二)审核推荐。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依托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后推荐至市科技局。请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为保证申报质量,各归口单位可择优推荐1个A类重点实验室。为支持宁波大学国家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建设新型研究型大学、支持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设世界一流新材料科研机构标杆典范,3家归口单位可择优推荐2个A类重点实验室。

    四、申报时限

    1月18日14点开放网上申报系统,各依托单位在线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月2日17点,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月26日17点。请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在线申报和审核推荐,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依托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依托单位仔细阅读《管理办法》,按照申报条件和指标解释的要求,确保填报信息规范准确。

    申报受理: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周夏君;联系方式:0574-87910893;技术支持:0574-87811024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创新平台与合作处  王晓;联系方式:0574-89187169

    图片附件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pdf

    图片附件2. 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doc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6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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