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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分享 | 2024-07-25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3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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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25 14:14:59 浏览次数: 1,230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3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以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相关材料为:

    1.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企业)或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复印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

    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主持制(修)订省和市地方标准: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单位(联合发布的,由排序第一的发布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除上款证明材料外,还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备案月报编号”(如:2023年第12号(总第284号))及“备案标准清单”截屏。

    (2)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3)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验收通过报告或文件。

    (4)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认定名单公告。

    (5) 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2023年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

    (6)承担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及相关委托项目: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任务书、项目完成证明材料等。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材料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各1份报市局标准化处。

    市级事业单位或市级行业协会于2024年7月31日前直接报市局标准化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琪娟  吴一波(工业)、胡屹冰(农业)、董巍(服务业)、叶勇(市级地方标准)

    联系电话:89189785、89189784、89189797、87879884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附件: 1.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

       图片附件1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2.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

       图片附件2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 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7-24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科)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线上申报,特别是对于已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线下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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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24 11:05:01 浏览次数: 1,101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科)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线上申报,特别是对于已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线下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点对点”通知。

    申报企业要求所属行业为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三个行业,即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和运动休闲服装,项目要求在2023年12月29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5年9月底前竣工。申报企业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请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提交。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郁勇、韩亚、王暖

    联系电话:89554227、89554228

    附件:1.图片《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pdf

    2.图片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申报书(大纲).doc

    3.图片《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pdf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8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的通知

    | 2024-07-19

    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科〔2021〕10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象山县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象山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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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19 10:34:34 浏览次数: 1,024

    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科〔2021〕10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象山县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象山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且上年度研发项目需3项以上;

    (六)企业申请入库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基本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平台(网址: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xsprogram),未注册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请先注册。

    (二)企业自主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象山县高新培育库入库申报书”页面, 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并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签署承诺书并上传附件2。

    (三)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其它

    (一)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线上填报完成,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科      黄  炜    89387678

    生产力促进中心   洪浩喻   89387671

    附件 图片附件1:象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流程操作指南.docx

           图片附件2:承诺书.docx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6日

  •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1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和《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41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江北区2024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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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18 13:33:35 浏览次数: 1,547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和《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41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江北区2024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专利奖

    申报条件:2023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项和第二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奖项。

    资助标准:对获得专利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奖文件复印件。

    (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申报条件:2023年获得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资助标准:对知识产权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奖、商标奖、地理标志奖、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授奖文件复印件。

    (三)专利领航单位

    申报条件:2023年度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并且应符合前三年度每年有效发明专利数均为正增长,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区内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当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增长率应在10%及以上。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30件及以上、4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

    4. 企业专利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按“从高不重复”补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3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专利转让许可

    申报条件:2023年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且实现产业化的,经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0.1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向国知局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引进专利后实现产业化的证明(专利转让的提供受让企业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专利许可的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被许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被许可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2023年为区内10家以上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服务,且质押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10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奖励一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4.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金融机构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3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凭证)。

    (七)知识产权保险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且已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的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实缴保费50%的奖励,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知识产权保险缴费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

    申报条件: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2023年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

    资助标准: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2023年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项目立项和验收通过文件的复印件。

    (九)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

    申报条件:2023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资助标准: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

    申报条件:2023年对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取得积极成效,且已获得市级维权资助的企业。

    资助标准:参照市级资助标准给予同等幅度资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2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维权代理合同书、付款凭证(加盖公章);

    4.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涉外专利纠纷应诉、维权取得成效的文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市场;

    资助条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获批文件复印件。

    (十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十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年度绩效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每年开展的绩效评估,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获批文件复印件、绩效评估等级良好及以上证明材料。

    (十五)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2023年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企业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体系管理工作运行良好。

    资助标准: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认证的企业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六)专利代理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满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授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2023年代理的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清单(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名称、授权日期,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江江北区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代理的专利授权文本首页复印件。

    (十七)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专利托管服务并获得市级专利托管服务补助的服务机构,且2023年度服务区内企业50家以上。

    资助标准:按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0.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和《专利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3年服务区内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十八)商标品牌建设和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集体商标单位,2023年认定的星级品牌指导站。

    资助标准:按市级资助给予同等幅度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获批集体商标的提供集体商标《商标注册证》(批准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获星级品牌指导站认定的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九)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站点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点)。

    资助条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点),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成PDF格式的文档,于2024年7月26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2817529362@QQ.com,PDF文档初审是否合格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收到合格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寄地址: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316室)。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园区)意见后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

    2. 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发展改革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失信惩戒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资助。

    3.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其5年内享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第一至十八项补助申报联系人:卢老师、常老师,电话:87668060;第十九项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站点补助申报联系人:周老师、顾老师,电话:87128205。

    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邮箱:2817529362@QQ.com。

    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地址:胜利堰路268号316室(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附件:

    图片附件1-江北区2024年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图片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docx

    图片附件3-2023年度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汇总表.docx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12日

  • 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16

    各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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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16 12:57:01 浏览次数: 1,582

    各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登记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人力社保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4日,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中、高级职称申报单位提交截止时间均为9月18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单位的,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单位申报。

    (三)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除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需在线填写并打印生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该纸质表格(一式两份)邮寄或递交至: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3号楼二楼大厅,收件人/联系人:陈罡 87910893。

    四、咨询方式

    陈罡,87910893;童翔宇,89298069。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2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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