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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8-0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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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02 13:13:35 浏览次数: 1,20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2024年度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单位于8月26日之前完成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二)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众创空间”,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2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盖章签字的承诺书扫描件。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单位在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

    三、其他事项

    各申报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定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联系人

    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 孟 炯 0574-87910711;

    技术咨询: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沈涛 0571-85151402。

    图片附件1: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pdf

    图片附件2.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0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3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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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31 14:18:41 浏览次数: 1,254

    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4〕7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7.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8.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2021年起)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省高企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5.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6.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7.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8.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或“省高企研发中心”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等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底,其他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底。

    (二)区(县、市)审核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需于8月26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提交推荐申报名单(要加盖公章),其中对于省高企研发中心需开展现场考察(比例不低于10%);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并将审查情况上传系统(要加盖公章)。

    (三)市级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省经信厅。

    (四)省级认定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与会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综合专家网评与会评情况,确定100家左右现场考察企业名单),择优确定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2.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按10%比例抽取专家评审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3.省高企研发中心备案。对推荐备案的省高企研发中心,省经信厅组织财务专家抽查(按10%比例抽取设区市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三)鼓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安排、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使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惠企政策。

    政策咨询:

    省经信厅高新处 吴扬青、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81029700

    市科技局高新处 修豪华,联系电话:0574-89292528

    技术咨询:沈涛,0571-8515140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6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7-3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金融机构要求 1.在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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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30 11:16:59 浏览次数: 1,56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金融机构要求

    1.在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系统银行机构等;

    2.在甬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下同)法人机构。

    (二)贴息企业要求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

    2.企业需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应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安装使用;

    4.企业2023年度亩均评价不得为D,且有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三)贴息条件

    1.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符合《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检测等设备(含配套软件,下同);

    2.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放款时间均需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24年6月结息日前单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综合融资租息率不超过8%;

    4.对2024年1月-6月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5.在贴息申报前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贴息补助。

    二、申报流程

    1.有意愿参与贴息申请的市级银行机构(含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于7月31日前签署《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合作承诺书》(附件2),分别报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宁波市委金融办备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

    2.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宁波市委金融办于8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反馈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8月2日前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宁波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管理系统”(https://enb.ningbo.gov.cn/externalAdmin/,以下简称“贴息申报系统”)的账号和密码;

    3.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计算并汇总每笔贷款2024年1-6月的贴息金额,8月9日前登陆“贴息申报系统”上报《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版,其中融资企业为规下企业的,还需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宣讲、推送等方式将贴息政策传达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开展数字化等级和绿色工厂评定,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2.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贯,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按照贴息政策要求对每笔融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真实、准确测算贴息金额;

    3.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融资项目进行详细审查,合作金融机构需配合做好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融资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放款凭证、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经信局 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宁波金融监管局 李罡,联系电话:87976921;宁波市委金融办 陈帅,联系电话:89185878;技术支持 童志宇,联系电话:15268448737。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重点支持领域

       2.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合作承诺书

       3.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6日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分享 | 2024-07-25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3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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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25 14:14:59 浏览次数: 1,230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3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以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相关材料为:

    1.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企业)或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复印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

    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主持制(修)订省和市地方标准: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单位(联合发布的,由排序第一的发布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除上款证明材料外,还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备案月报编号”(如:2023年第12号(总第284号))及“备案标准清单”截屏。

    (2)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3)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验收通过报告或文件。

    (4)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认定名单公告。

    (5) 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2023年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

    (6)承担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及相关委托项目: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任务书、项目完成证明材料等。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材料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各1份报市局标准化处。

    市级事业单位或市级行业协会于2024年7月31日前直接报市局标准化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琪娟  吴一波(工业)、胡屹冰(农业)、董巍(服务业)、叶勇(市级地方标准)

    联系电话:89189785、89189784、89189797、87879884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附件: 1.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

       图片附件1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2.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

       图片附件2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 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7-24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科)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线上申报,特别是对于已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线下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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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7/24 11:05:01 浏览次数: 1,101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服务科、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科)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线上申报,特别是对于已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线下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点对点”通知。

    申报企业要求所属行业为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三个行业,即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和运动休闲服装,项目要求在2023年12月29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5年9月底前竣工。申报企业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请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提交。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郁勇、韩亚、王暖

    联系电话:89554227、89554228

    附件:1.图片《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号).pdf

    2.图片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申报书(大纲).doc

    3.图片《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号).pdf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8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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