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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分享 | 2022-02-18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5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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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2/18 14:04:09 浏览次数: 443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5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35元调整为35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95元调整为315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65元调整为173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分享 | 2022-02-18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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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2/18 14:03:09 浏览次数: 742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及相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24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5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5元。

    (二)奉化区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按以上调整标准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调整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 “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

    分享 | 2022-02-18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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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 “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2/18 14:01:48 浏览次数: 420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02-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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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2/18 14:00:35 浏览次数: 41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形式。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意一地办理失业登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规范劳动用工。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移动出行、网络零售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庭装饰装修、家庭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服务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技能技术

    (七)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餐饮、养老、家政“技能+创业”培训包服务,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服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职称评定工作。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

    (九)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在我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我市居住证满1年的、未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可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灵活就业公共服务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安居。放宽灵活就业外来劳动者的落户门槛,将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纳入租赁落户、居住就业落户的保障范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待遇。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融入城市提供住房保障。畅通租赁房屋常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集体户口落户渠道。(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子女享有教育便利。推动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补齐学前教育资源短板,完善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统筹,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打造宁波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紧扣休渔期、农闲期等阶段性用工需求,健全完善线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基层作用,全面搜集灵活就业求职需要,及时加强岗位匹配推荐,上下联动促进尽快就业。有人事档案转接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会组织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让其在甬乐业安居。(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消除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保障。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总工会

    2021年12月28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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