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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享 | 2022-07-0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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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04 14:54:47 浏览次数: 2,15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医保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切实促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要进一步厘清压实部门、属地、行业组织和企业责任,不断强化多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同配合,切实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新业态领域发展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制度规范监管到边、权益维护双向到位,促进新业态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一)市发改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主体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商务局。负责互联网营销、网约配送行业发展,支持电商平台做好互联网营销师、网约配送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新业态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外卖骑手群体党建工作;依法履行新业态领域网络交易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合法合规经营体系,规范平台企业交易规则,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七)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九)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十)市邮政管理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快递物流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快递员群体规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业态行业组织发展,积极吸纳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加入新业态行业组织。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依法排查劳动用工风险和矛盾问题;指导新业态企业、新业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及内部协商协调机制,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和行业自律,积极开展行业监管,引导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不断强化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和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规范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企业,强化预警协同和政策落实,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

    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督促企业落实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八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相关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对相关劳动者实施背景核查、信用核查、身体检查及技能证书审核,建立体检、投保的实惠通道,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员工背景及健康情况,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者投诉纠纷风险。

    第九条 各新业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劳动者违法犯罪记录及信用信息等;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信息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劳动者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的社会氛围。对守信的平台主体,树立其为诚信典型,向社会大力推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十二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进一步强化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新业态企业和行业组织将劳动者职业信用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在向新业态企业推荐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劳动及劳务派遣等合同时,应进行劳动者背景调查、信用核查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推动劳动者到新业态企业就业。

    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新业态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推荐劳动力或招用劳动者时应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十六条 落实规范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等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应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正规合作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运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相关协议内容中还应明确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作出足以引起劳动者注意的提示。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可根据平台企业推送的就业信息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科学公平设置劳动报酬规则,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企业应当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体现优绩优酬的正向激励规则。

    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引导新业态行业组织、企业和劳动者开展行业或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

    第二十条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企业应当主动制定、及时修订各类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科学设置管控劳动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内容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主动接受经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协商,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指导新业态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对于适用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可按照《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1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新业态企业、行业组织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守牢安全“红线”。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和“三期”女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二条 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新业态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订立书面协议中约定新业态劳动者从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或户籍地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业态劳动者,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新业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宁波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新业态劳动者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满1年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业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者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者跨省转移手续。流动就业时,符合医保关系转接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转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平台企业遵循属地参保原则,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相对集中参保,缴费基数可以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适应新业态劳动者的参保需求和参保方式,加强数据共享,优化经办服务。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实现在线申请、异地受理、属地办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保障平等享有培训权利。各级职能部门、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采取“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搭建互联网学习平台,积极组织新业态领域工种技能竞赛,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激励新业态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实施全覆盖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支持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均可公平均等参与培训,享受培训补贴。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新业态相关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指导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发新业态职业评价标准,规范评价题库建设,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技能提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搭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者就业意向双向互通的联系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渠道作用,精准发布新业态企业招聘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开展新业态专场招聘活动,畅通新业态领域用工渠道。

    加大行业先进表彰力度,对表现优秀的劳动者予以表彰,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者奖章、行业能手、行业工匠等评选,不断提高职业认可度和社会地位。

    第二十八条 创新优化针对新业态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各级职能部门、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更加适合新业态发展的特点规律、更好挖掘新业态带动就业潜力的新载体新办法。不断优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方式,积极为各类新业态劳动者,特别是对新业态中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加大对登记失业的新业态劳动者就业帮扶力度,推进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业态劳动者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业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指定受理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领域高层次专家及时纳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大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培育力度。根据各类新业态行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业务培训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不断织密以区(县、市)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机构、村(社区)调解小组及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为依托的“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强化劳动纠纷调裁诉联动化解,确保更多的新业态领域纠纷以柔性方式化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内容,如与国家、省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分享 | 2022-07-04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经单位自主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简称市级高研班)24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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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04 14:53:12 浏览次数: 1,834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经单位自主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简称市级高研班)24个资助类项目、5个自筹类项目,知识更新工程16个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2个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列入2022年市级计划,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办班计划

    各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做到要求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所在地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要对推荐的项目做好跟踪、督促工作,并予积极支持。

    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研修对象应主要面向全市相应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时间不少于3天(专家授课时间不少于两天半,现场观摩与研讨活动不少于半天)。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应面向全市相应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为30~60学时(每天一般按6学时计)。不得随意改变项目主题,不得自行删简课程内容,不得无故调整主要授课教师(特别是高研班项目主持人)。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各项目都要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做到账目明细清楚、收支凭据齐全、课费签收有据,办班结束后,所有项目都要按要求做好决算工作。

    市级高研班资助类项目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期5万元的资助,承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市级高研班自筹类项目由承办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专业技术培训项目按计划下达的资助金额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实行免费培训的,直接补助给培训举办单位;实行有偿培训的,通过培训举办单位补助给参训人员。

    三、及时开展绩效评估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提高项目办班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办班过程中,要注重收集信息,做到资料齐全,台账完整;办班结束时,要在征求学员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项目质量评估表;办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详见“绩效评价资料”)。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办班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绩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不按要求办班或上报材料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绩效评价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质量评估表”(学员评估汇总);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四)“项目附证材料”,其中:

    市级高研班及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1.研修通知(原件,含日程安排);2.师资介绍;3.学员签到表;4.现场照片(含高研班横幅、研修全景及交流讨论照片);5.研修成果(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等);6.其他应提供的附证材料。

    紧缺人才专业技术培训项目:1.办班通知(原件,含课程安排);2.学员名册;3.学员签到单;4.现场照片;5.考试成绩单;6.其他应提供的附证材料。

    四、积极落实办班要求

    (一)资助项目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办班任务。

    (二)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把疫情防控关,切实落实办班期间疫情防控措施。

    (三)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开班通知和日程安排(电子文档)。办班通知中,应明确标注“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资助项目”(自筹类市级高研班标注为“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项目”),或“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市级资助项目”。

    (四)办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资料”电子文档(word文档及盖印后的扫描件各一份)。

    (五)对按要求完成办班任务的,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学员将统一颁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紧缺人才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学员统一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请各承办单位按规定做好登记、领证、发证等工作。

    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参训人员可按规定登记相应学时。

    材料受理:宁波市继续教育院;联系人:林文欣;电话:83867575;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519室;邮编:315000;电子邮箱:nbjxjyy@163.com。

    附件:1.2022年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计划表

               2.2022年宁波市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  训项目计划表

               3. 绩效评价资料(一)(二)(三)

  • 关于印发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分享 | 2022-06-17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经单位自主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简称市级高研班)24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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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6/17 15:31:00 浏览次数: 1,753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经单位自主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简称市级高研班)24个资助类项目、5个自筹类项目,知识更新工程16个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2个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列入2022年市级计划,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办班计划

    各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做到要求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所在地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要对推荐的项目做好跟踪、督促工作,并予积极支持。

    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研修对象应主要面向全市相应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时间不少于3天(专家授课时间不少于两天半,现场观摩与研讨活动不少于半天)。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应面向全市相应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为30~60学时(每天一般按6学时计)。不得随意改变项目主题,不得自行删简课程内容,不得无故调整主要授课教师(特别是高研班项目主持人)。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各项目都要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做到账目明细清楚、收支凭据齐全、课费签收有据,办班结束后,所有项目都要按要求做好决算工作。

    市级高研班资助类项目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期5万元的资助,承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市级高研班自筹类项目由承办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专业技术培训项目按计划下达的资助金额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实行免费培训的,直接补助给培训举办单位;实行有偿培训的,通过培训举办单位补助给参训人员。

    三、及时开展绩效评估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提高项目办班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办班过程中,要注重收集信息,做到资料齐全,台账完整;办班结束时,要在征求学员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项目质量评估表;办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详见“绩效评价资料”)。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办班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绩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不按要求办班或上报材料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绩效评价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质量评估表”(学员评估汇总);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四)“项目附证材料”,其中:

    市级高研班及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1.研修通知(原件,含日程安排);2.师资介绍;3.学员签到表;4.现场照片(含高研班横幅、研修全景及交流讨论照片);5.研修成果(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等);6.其他应提供的附证材料。

    紧缺人才专业技术培训项目:1.办班通知(原件,含课程安排);2.学员名册;3.学员签到单;4.现场照片;5.考试成绩单;6.其他应提供的附证材料。

    四、积极落实办班要求

    (一)资助项目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办班任务。

    (二)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把疫情防控关,切实落实办班期间疫情防控措施。

    (三)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开班通知和日程安排(电子文档)。办班通知中,应明确标注“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资助项目”(自筹类市级高研班标注为“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项目”),或“本项目为2022年宁波市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紧缺人才培训市级资助项目”。

    (四)办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资料”电子文档(word文档及盖印后的扫描件各一份)。

    (五)对按要求完成办班任务的,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学员将统一颁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紧缺人才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学员统一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请各承办单位按规定做好登记、领证、发证等工作。

    市级高研班和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参训人员可按规定登记相应学时。

    材料受理:宁波市继续教育院;联系人:林文欣;电话:83867575;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519室;邮编:315000;电子邮箱:nbjxjyy@163.com。

  •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分享 | 2022-03-04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更好地发挥就业实践基地在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开展了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单位名单公布如下: 一、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 宁波金氏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被认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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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3/04 14:26:33 浏览次数: 2,02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更好地发挥就业实践基地在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开展了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单位名单公布如下:

    一、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

    宁波金氏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被认定为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

    二、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

    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等72家单位被认定为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

    附件:1.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名单

    2.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名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附件1

    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宁波金氏实业有限公司

    海曙区

    2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曙区

    3

    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镇海区

    4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镇海区

    5

    宁波市立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镇海区

    6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北仑区

    7

    浙江吉润春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北仑区

    8

    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仑区

    9

    宁波凯信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

    10

    浙江承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鄞州区

    11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奉化区

    12

    宁波舜宇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余姚市

    13

    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余姚市

    14

    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

    慈溪市

    15

    中金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市

    16

    浙江汉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

    17

    象山半边山紫冠投资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

    象山县

    18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

    19

    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区

    附件2

    2021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海曙区

    2

    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海曙区

    3

    宁波运通宝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曙区

    4

    宁波公路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海曙区

    5

    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曙区

    6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曙区

    7

    宁波荃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海曙区

    8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曙区

    9

    浙江华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曙区

    10

    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曙区

    11

    凯盛建设有限公司

    海曙区

    12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海曙区

    13

    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北区

    14

    宁波乐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江北区

    15

    宁波凯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北区

    16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

    17

    宁波亚虎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北区

    18

    浙江均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北区

    19

    遨森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区

    20

    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镇海区

    21

    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镇海区

    22

    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

    镇海区

    23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区

    24

    宁波市镇海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海区

    25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镇海区

    26

    浙江蓝易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镇海区

    27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仑区

    28

    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北仑区

    29

    宁波利雅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仑区

    30

    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

    北仑区

    31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仑区

    32

    宁波怡人玩具有限公司

    北仑区

    33

    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北仑区

    34

    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

    北仑区

    35

    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

    鄞州区

    36

    宁波逸东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逸东诺富特酒店

    鄞州区

    37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鄞州区

    38

    宁波市鄞州鄞创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鄞州区

    39

    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鄞州区

    40

    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区

    41

    浙江飞达利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奉化区

    42

    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奉化华侨豪生大酒店

    奉化区

    43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奉化区

    44

    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区

    45

    浙江宁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

    46

    慈溪市瀚森艺术培训学校

    慈溪市

    47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市

    48

    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

    49

    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

    50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

    51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

    52

    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3

    宁海圆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4

    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5

    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6

    宁波景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7

    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58

    宁波宏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

    59

    宁波华伟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60

    浙江沄丰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

    61

    宁波中壹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县

    62

    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

    63

    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县

    64

    浙江中铁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前湾新区

    65

    宁波豪雅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66

    宁波优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67

    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68

    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区

    6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区

    70

    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

    高新区

    71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区

    72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高新区

  • 关于明确留工优工促生产两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享 | 2022-02-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 为确保《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73号)中留甬员工专项补贴和返岗交通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和及时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留甬员工专项补贴。对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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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留工优工促生产两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2/18 14:16:19 浏览次数: 76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

    为确保《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73号)中留甬员工专项补贴和返岗交通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和及时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留甬员工专项补贴。对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大项目施工企业一线生产岗位坚持工作,且2021年12月在甬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我市户籍员工给予专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返岗交通补贴

    1.集中返岗交通补贴。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对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员工返岗,或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外来员工返岗的,给予包车费用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需经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同意。

    2.自行返岗交通补贴。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对自行到我市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返岗就业的市外员工;享受留甬员工专项补贴的调休返岗市外来员工;按市外省内100元每人、华东地区300元每人、华东以外地区5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自行返岗人员就业登记单位和申报单位一致。

    二、申报审核办法

    (一)申报

    1.代为申报留甬员工专项补贴的企业,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通过甬易办平台(https://enb.ningbo.gov.cn,下同)向企业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报时提供《宁波市留甬员工专项补贴申报表》。

    2.申报集中返岗交通补贴的企业,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通过甬易办平台向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甬易办平台办理的向企业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现场办理。多家企业合并包车的,向其中人数最多一家企业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1)汽车租赁合同及发票,合同应注明包车单位、车辆数、价格、发车日期、出发到达地等信息;

    (2)《宁波市集中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3)多家企业联合包车的,还需提供企业签字盖章认定的车辆租赁协议或说明;

    (4)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企业还需提供《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来甬备案表》和省外劳务输出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函。

    3.代为申报自行返岗交通补贴的企业,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自行返岗的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通过甬易办平台办理;享受留甬员工专项补贴的市外员工调休返岗后,原则上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甬易办平台办理。申报时提供《宁波市自行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二)审核。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后台管理系统,逐一核实是否为属地纳税企业、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并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

    (三)拨付。审核结束后乡镇(街道)汇总补贴名册上报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区县(市)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发放补贴资金,其中留甬员工专项补贴和自行返岗交通补贴发放至员工社保卡。

    三、其他

    各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工作指导,经信部门针对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部门针对限上服务业企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针对市级重大项目,指导乡镇(街道)切实掌握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保持生产的企业名单和在岗外来职工名单,为补贴审核提供依据。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区县(市)按企业申报情况先行发放,发放工作结束后形成汇总表向市级财政申请结算。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集中返岗交通补贴。

    附件:1.宁波市留甬员工专项补贴申报表

    2.宁波市集中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3.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来甬备案表

    4.宁波市自行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2021年12月28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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