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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第十三期、十四期本土人才2023年购房货币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8-02

    各有关享受人: 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镇海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镇建交〔2019〕119号)文件精神,现将进行镇海区2020年度(第十三期)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第三年、2021年度(第十四期)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第二年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 本次资金申报对象包括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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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十三期、十四期本土人才2023年购房货币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8/02 14:43:47 浏览次数: 1,268

    各有关享受人:

    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镇海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镇建交〔2019〕119号)文件精神,现将进行镇海区2020年度(第十三期)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第三年、2021年度(第十四期)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第二年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

    本次资金申报对象包括第十三期本土人才、第十四期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享受人。各申报对象于2022年8月1日——8月1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进行申报,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办法

    各申报对象填写《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如实提供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1、身份证;

    2、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账户);

    3、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现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期房)、首付款收据(或收条);

    4、有单位变动的需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单位无变动的无需提供);

    5、《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一份;

    6、《第   期镇海区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申报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人力社保大厅3-9号窗口

    咨询电话:86290666

    附件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2:《第   期镇海区本土人才购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分享 | 2023-06-16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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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3/06/16 11:11:20 浏览次数: 1,504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下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税务APP、浙里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为确保平稳过渡,原委托银行扣款的个体工商户暂时保留批扣缴费方式,逐步向自主缴费方式过渡;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采取以委托银行扣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

    (四)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 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6-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2年下半年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2022下半年度高新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补贴企业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申报人员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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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6/15 13:30:14 浏览次数: 1,2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2年下半年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2022下半年度高新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补贴企业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申报人员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三)职工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2022年度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宁波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岗位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附件1);

    (四)补贴岗位上的职工须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证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二、注意事项

    (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象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除技工院校)的企业编制人员。

    (二)2022年下半年岗位补贴仍按2022年紧缺岗位目录执行,并延续2022年的申领条件,自取得证书之日起,即可申领紧缺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5年内申领完毕)。从2023年起,恢复至技能提升行动前的政策,即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满3年、1年方可申领。

    (三)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对企业职工有欠缴和补缴基本养老、基本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三、申报流程

    第一步: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应登录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http://zypx.nbhrss.gov.cn/),从企业用户入口端完成注册后,经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表的填写;

    第二步:纸质材料报送

    应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2022年7月至12月本企业符合条件职工的材料报送至高新区人社中心,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 《宁波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汇总表》(完成网上报表填写后可下载打印,打印后须加盖单位印章)须在备注栏注明已累计享受补贴月数;

    2. 企业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文稿原件(附件2);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供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第二次及以上申报人员不需要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四、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及咨询电话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高新区人社中心(广贤路997号)就业人才窗口。

    联系人: 邬老师。

    咨询电话:89288658。

    附件:1.宁波市级统筹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docx

    2.企业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文稿参考样式.docx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3-05-2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灵活就业综合保障体系,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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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5/20 09:44:34 浏览次数: 1,10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灵活就业综合保障体系,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建好零工市场

    零工市场建设已列入今年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是省共同富裕试点项目灵活就业综合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也是宁波打造高质量充分就业创新城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省明确的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落实省级民生实事零工市场建设任务,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2023年底前,全市要建成纳入省级民生实施工程的零工市场30家,申报认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不少于3家,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成1家公益性零工市场。到2025年底,全市申报认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不少于10家,每个区(县、市)至少1家。

    二、因地制宜打造零工驿站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市灵活就业保障工作谋划早、行动实、基础好的有利局面,聚焦“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规范专业、融合高效”的建设要求,全域打造老百姓身边的零工驿站。要按照《宁波市零工驿站建设指引》,持续深化“灵活就业在线”数字应用,扩大“灵活保”(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建立以零工市场为主体、以零工驿站为补充、以零工服务网点为辅助的服务体系,实现“24小时不打烊”零工服务,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就业新选择”灵活就业保障体系。

    三、健全机制确保高效推进

    各地人社、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工作合力。要加大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宣传力度,及时发现选树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政府建设管理的公益性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或公益性岗位开发规定,支持公益性零工市场充实服务队伍。各地人社部门按月上报辖区内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运营情况,市人社部门按月验收一批纳入省级民生实事工程的零工市场。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宁波市零工驿站建设指引

               3.2023年纳入省级民生实施工程的零工市场建设任务分解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2023-04-17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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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7 10:39:49 浏览次数: 1,025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80元调整为30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25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30元调整为234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15元调整为1470元。

    (三)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五、本次调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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