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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08-16

    各街道、镇、园区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依据江北区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决定开展2022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对象 1.在江北区注册纳税,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补助险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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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16 13:45:30 浏览次数: 1,014

    各街道、镇、园区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依据江北区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决定开展2022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对象

    1.在江北区注册纳税,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补助险种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险种。

    二、申请资料要求

    1.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保险合同复印件;

    3.企业缴纳保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研发相关技术文件。

    三、申请时间

    1.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

    2.在线申请。登录“浙里企业新产品研发服务”(网址:https://xcpyf.nbjb.gov.cn/)进行在线填报,未注册企业先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与附件,科技局线上材料审核后,企业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初审推荐(归口单位可以线上下载推荐函模板),线上报区科技局。

    窗口联系:唐真真;联系电话:87661400。

    政策咨询:葛 永;联系电话:89582908。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1日

  •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2-08-1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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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12 13:27:00 浏览次数: 1,765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为做好我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省级高企研发中心”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点击“平台建设”,选择“省级高企研发中心”模块,点击“点击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8808880)

    (二)各区(县、市)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设市科技局审核。

    (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可计算到2022年6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21年底。

    三、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提交,逾期无效。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完成初审推荐并提交,统一查询并出具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至今的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相关内容可在推荐公函内一并予以明确)。

    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填写《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并出具推荐公函各一份,对应的电子文档报送至我局。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信息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情况下将组织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人: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陶砾,联系电话:0571-87054113。

    市科技局:高新处 李玉洁,电话:0574-89292528

  • 关于发布2022年度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分享 | 2022-08-09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优势创新资源,加快推进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机制化、市场化进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自主可控和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提升全区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发布2022年度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批共发布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装备三个领域,共计16 个项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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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2022年度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09 09:43:35 浏览次数: 1,915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优势创新资源,加快推进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机制化、市场化进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自主可控和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提升全区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发布2022年度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批共发布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装备三个领域,共计16 个项目指南。

    一、申报条件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成立满3年(2019年7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在行业内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信誉良好;已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攻关合作关系,且已共同开展技术攻关。

    2. 技术攻关团队须由合作各方人员组成,其中来自牵头申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均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历,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团队主要成员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成员拥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参与项目研发的能力。团队所有人员应与各自所就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包括续签)覆盖项目执行期。

    3. 牵头申报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含)以上。每家企业牵头申报项目每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项(已申报区本级同类项目计划的,不得重复申报;已申请市、区级同类项目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拨付补助)。

    4.不存在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截至2022年7月31日)未提交验收的情况。

    5.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基本要求

    1. 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2. 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3.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4.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预算编制时,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间接费用。

    5. 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

    三、工作流程

    1. 网上填报。申报单位通过登录“镇海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zh.sti.gov.cn/),选择“重大攻关项目”栏目进行填报,并按要求上传PDF格式的附件材料。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8月1日8:30至8月31日17:00。

    2. 在线初审。镇(街道、园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镇海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初审通过填写推荐意见提交区科技局受理。

    3. 形式审查。区科技局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受理和形式审查,区人社局负责申报项目团队人员学历(学位)真实性审核,对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4. 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区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5. 公示发文。综合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综合审议,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立项。

    6. 签订合同任务书。立项文件下达后,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镇海区“十四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条款应包括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任务目标、进度安排、合作单位分工、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

    四、政策支持

    1. 支持方式。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各专项指南);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2. 支持强度。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对同一指南方向的项目仅支持1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3. 其他事项。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名称及其研发投入金额,以区统计局核准为准。

    五、联系方式

    受理咨询:科技服务中心 乐宇明 89389563

    政策咨询:科技发展科 方 锐 89389559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2-08-0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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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02 09:52:53 浏览次数: 2,063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质量保证、品牌培育和技术标准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产品类型。申报产品应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申报重点领域(2022版)》(甬经信装备〔2022〕 76号)范围,属于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三)申报类别。申报类别分别为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同一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技术要求。申报产品应取得重大技术突破,通过科技查新和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科技查新报告须由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申报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技术性能指标分别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或国内科技查新,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查新报告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五)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专家推荐。申报产品应有两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意见书,其中:申请认定国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院士和一名正高级专家推荐,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两名正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正高和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

    (七)市场前景。申报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且申报产品已在相关领域应用,能够提供至少一个应用成功案例。投入产业化应用后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客户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浙里办企业帐号登录)政策服务版块,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25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申报单位并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5份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填报信息保持一致。

    (二)属地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属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汇总表》、《申报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汇总表》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行文报市经信局。

    (三)综合评议。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答辩会进行综合评议,答辩会另行通知。

    (四)发文认定。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

    三、其他事项

    (一)每家单位仅限择优申报一个装备首台(套)产品。

    (二)申报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享受我市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

    (三)择优推荐本次认定产品申报省经信厅年度装备首台(套)产品。

    (四)在线上传的产品照片、设备现场生产视频资料,是指申报产品在交付使用后正常运行生产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并非申报单位制造该申报产品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若照片或视频容量过大,无法上传,可按照“属地-申报单位全称-申报产品全称”格式命名,单独发送至指定邮箱(nbszbc@163.com)。

    (五)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在当年首次获得中央财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补偿的装备产品,直接列入当年度国内首台(套)产品公式名单,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联系人:汽车与装备工业处 王世维,联系电话:89292050;

    在线填报技术咨询 贺涛,联系电话:87560592。

    附件:1.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表

       2.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书编写提纲

       3.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承诺书

       4.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行业专家推荐证明书

       5.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信息汇总表

       6.2022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汇总表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07-27

    各镇(乡)街道、园区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企业(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强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海政办发〔2022〕41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海质强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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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27 14:22:44 浏览次数: 1,819

    各镇(乡)街道、园区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企业(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强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海政办发〔2022〕41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海质强发〔2022〕1号)规定,现就申报2022年度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组织)根据公开、自愿和推荐原则提出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企业(组织),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三、申报条件

    (一)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3年(含,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下同)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在推进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直接控股企业(组织)均要符合(二)至(六)项基本条件。

    已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申报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组成。

    (一)《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海曙区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www.haishu.gov.cn/col/col1229101205/index.html)通知公告专栏下载,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简介。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附录B要求编写,字数不超过3000字。

    (三)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最新版本)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条款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实施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说明。报告着重体现企业(组织)在战略引领、管理创新、质量效益、持续改进上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制度、方法、过程、载体、成效和经验。

    (四)证实性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供与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至(三)项需合并装订成册,辅以目录和页码,证实性材料另行单独装订成册。纸质文本提交均需一式二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五、申报时间及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9月30日。

    (二)其他事项

    1.请各镇(乡)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发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申报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并在被推荐企业(组织)申报表上形成推荐意见。

    2.申报材料报送至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联系电话:87169958。

    3.上报截止期后,评审办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同时将严格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图片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pdf

     图片附件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pdf

     图片附件3.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docx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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