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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11-29

    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激励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 1、2),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日起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奖项 提名奖项包括浙江知识产权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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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29 09:58:30 浏览次数: 1,206

    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激励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 1、2),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日起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奖项

    提名奖项包括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以下统称门类奖)。

    二、资格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1.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 3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被提名门类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为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的第一权利人。

    5.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涉及的权利主体近 3 年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二)项目资格条件

    1.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2.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有效,没有权属争议。

    3.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

    三、表彰奖励

    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1.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大奖奖金每项 300 万元,门类奖奖金为一等奖每项 30 万元、二等奖每项 15 万元、三等奖每项 5 万元。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单位或获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2.荣誉使用与管理。省知识产权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获奖单位和个人对省知识产权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公众。严禁利用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和评审相关过程信息,开展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四、其他事项

    1.对照相关要求,单位或个人若有参评意愿的,请填写相应的《提名表》《自我评价表》,并准备基本要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3);被提名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签署《共有权利人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4)。

    2.参评单位、个人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联系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并提交相关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余姚市市场监督局 高翔(0574-62722436、18395817786)、邵雪雯(0574-62719460,17857803583)

    附件:图片2022年度省知识产权奖评选附件资料.zip

  • 关于申报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分享 | 2022-11-25

    宁波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现启动申报2022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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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25 11:01:53 浏览次数: 1,240

    宁波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现启动申报2022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宁波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如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

    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

    (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作为基准年度,下同)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

    3.初创示范企业:

    (1)成立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20%以上且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50%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30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准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申报依据及政策措施、实施程序

    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9、2020、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5、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私募投资、融资估值等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请按序装订,一式一份。

    四、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经发局发展规划科审核(广贤路999号管委会大楼807室);联系电话:89288694,89288686;联系人:杨老师。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图片附件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培育政策.pdf

    图片附件2.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图片附件3: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xls

  •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11-23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集聚高层次外国人才,支撑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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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23 14:00:26 浏览次数: 1,055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集聚高层次外国人才,支撑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海外工程师不得为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三)引进海外工程师在我市受聘企业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以企业与海外工程师个人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天(以出入境时间为准),从事研发、设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作要求。

    不包括外方股东境外派遣、关联企业境外派遣的外籍员工。

    (四)海外工程师聘用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需在合同期内)实际发放年薪为准。

    (五)同一家企业聘请同一名海外工程师获得过2020年度“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的,不可申报本年度资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本款上述限制,可以申报本年度资助:

    1.仍在有效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平台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市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以国家、省、市认定文件为准;

    3.海外工程师是已立项且仍在研的宁波市重点技术研发项目负责人的。

    (六)同一家企业聘请同一名海外工程师获得过2021年度市级外国专家项目资助的,不可申报本年度海外工程师项目资助。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企业以法人身份注册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进行在线申报。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网站,点击“宁波市人才项目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单位信息、海外工程师信息、出入境明细、年薪支付明细、绩效统计等内容。

    2.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生成《2021年度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汇总表》,并联合行文附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行文内容应包括审核结果、区(县、市)级资助的资额和兑现时间。

    3.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助名单后,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资金。

    4.各地收到资金后,尽快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

    3.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应骑缝盖章,以海外工程师接受的语言签署,如外文签署,须同时上传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英语合同可自行翻译并盖企业公章,其余语言需翻译机构翻译盖章后并提供翻译资质证明);

    4.海外工程师薪酬发放记录或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于2022年11月23日截止。各归口管理单位行文上报时间于2022年11月30日截止。

    三、补助政策

    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四、其他事项

    (一)海外工程师年薪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货币价值及福利费用等。原则上以银行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为依据,企业自行出具的薪酬发放记录、各类发票、单位记账、现金发放签收等凭证不视作有效申报材料。

    (二)银行发放凭证付款方和收款方须分别为申报企业和海外工程师本人帐户,第三方收付或转帐原则上不予认可。纳税证明须由我国税务机关开具,未显示税前收入的,需提供税务机关盖章的《支付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明细截图(附件1)。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来甬,但采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企业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附件2)和海外工程师开展工作的相关邮件、微信、视频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视作在甬工作时间。

    (四)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虚假的,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记入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申报海外工程师及其他科技人才项目资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五)申报资助的企业,应配合做好延伸审计、调研评估、信息宣传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 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11-17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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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17 13:54:15 浏览次数: 1,52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货运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周边设施等应用。

    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应机制。

    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信息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转换效率在24%以上)、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超薄高效硅片等方向,以及相关智能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属地经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把关项目质量,于2022年11月28日前审核后予以推荐。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组织推荐。

    联系人:朱霄波,联系电话:89292028。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11-09

    各区(县、市)经信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工信局: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提升“一十百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现启动2022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合法注册并运营1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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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09 13:52:55 浏览次数: 1,507

    各区(县、市)经信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工信局: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提升“一十百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现启动2022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合法注册并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2.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3.具备政策和信息、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融资对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培训、法律维权、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服务类别中至少1类服务能力;

    4.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

    5.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申报系统内提供有效协议或合同);

    6.年公益性(指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次〔其中政策和信息、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别需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申报系统内按模板提供),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电话随访调查);2022年内有2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

    7.能够配合市经信局参与开展服务活动,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二、申报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qyfw.jxj.ningbo.gov.cn)登录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

    (1)申报单位通过点击网页右上角“企业登录”,使用本单位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2)点击网站首页顶部“专题服务”选择进入“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专题,点击专题页系统宣传页(网址:qyfw.jxj.ningbo.gov.cn/#/index/declare)进入申报系统;

    (3)按照系统提示文字和模板要求,填写和上传对应数据资料;临时退出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已填报内容;

    (4)所有内容确认填报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报本单位注册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

    (二)各地经信部门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对属地内申报单位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运营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截止时间:11月25日)。

    (三)市经信局组织开展资料复审和满意度调查,视情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择优确定2022年度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遵从自愿原则,鼓励引导优秀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申报。2019年认定的市级平台有效期截至2022年底,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重新申报;2020和2021年认定通过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无需重复申报。

    (二)各地经信部门应严把初审关。主营业务为品牌代理(分销)、政策项目代申报、与制造业关联度较低的单位,以及存在不诚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原则上不应被列为推荐申报对象。

    (三)市经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平台运营单位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杜云峰、梁晓炜;联系电话:89292067。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3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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