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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4年度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11-05

    各街道、功能区、各企业: 为支持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推进我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和市经信局等11部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年度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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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度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1/05 13:08:03 浏览次数: 1,124

    各街道、功能区、各企业:

    为支持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推进我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和市经信局等11部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年度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见附件:

    区经信局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89384563。

    附件:1.图片宁波市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重点领域.doc

              2.图片各区(县、市)推荐项目名额指导表.docx

              3.图片2024年度宁波市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申报书.wps

              4.图片宁波市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申报汇总表.doc

              5.图片宁波市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投资额界定表.doc

              6.图片关于开展2024年度汽车产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投资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pdf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30日

  •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4年度第二批申报认定

    分享 | 2024-10-3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1年度第二批到期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宁波市“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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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4年度第二批申报认定

    发表日期:2024/10/30 10:00:48 浏览次数: 1,49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1年度第二批到期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企业需符合《实施细则》中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

    2.已申请2024年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可自行对照认定标准,若自评符合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也可同步提交申请。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1年度第二批认定(甬经信中小〔2022〕145号)到期(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1日)需复核的103家企业(附件6)。

    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不受理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按照指引填报申请,在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并同步向按工商注册属地经信部门递交相应一致的pdf电子版。企业线上填报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15日。

    (二)各地经信部门按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于11月22日前将评审结果汇总表格(附件4,提供各地经信部门盖章后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需与系统内提交资料保持一致)上报市经信局。

    (三)审核公布。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市、区两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及公示期内相关答疑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三、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是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基本前提条件。请各地经信部门将此项工作与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紧密联动,精心组织开展,把握时间节点,按要求及时组织填报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要靠前服务,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三)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四)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靳鲁泉,联系电话:89281493,电子邮箱:1264902141@qq.com。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5。

    附件:1.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

       3.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4.宁波市2024年第二批及2021年度第二批到期复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

       5.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6.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期复核名单(2021年度第二批)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8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10-28

    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科技、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甬经信消〔2024〕124号)和《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操作细则》(甬经信消〔2024〕144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本期资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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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0/28 12:56:18 浏览次数: 1,509

    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科技、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甬经信消〔2024〕124号)和《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操作细则》(甬经信消〔2024〕144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本期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达到《操作细则》确定的申报条件,在宁波市注册并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技术服务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事件)及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申报类型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研发创新项目

    1.申报条件。

    (1)药品。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3年取得国家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兽药临床批件或药品注册证,具体包括1-4类化学药、1-2类生物制品、生物制品仿制药、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等;该药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2)医疗器械。属于申报单位先期投入研发,在2023年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且首次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化类诊断试剂、低值耗材除外);该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投入应单独建账。

    2.申报材料。

    (1)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项目资金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创新药及改良型新药。需提供申报品种临床试验登记号,或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获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证明材料,或申报品种完成临床试验并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证明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

    (3)3-4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仿制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的药品注册证书。

    (4)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及授权知识产权复印件。

    (5)申报单位自行投入研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后补贴产品前期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第一类-研发创新项目

    1.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经属地科技部门完成初审(盖章)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官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申报。

    2.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11月30日前再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在线审核上传,并将推荐函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

    3.研发投入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明确的预算支出口径进行统计并审计。

    4.创新药及改良型新药研发投入按照分类分阶段予以统计。其它类产品,按取得产品注册证前3年研发投入进行统计。

    5.单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6.申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7.联系人:

    宁波市科技局李春荣:89292207

    海曙区科技局蔡子慧:55883686

    江北区科技局葛永:89582908

    镇海区科技局周晓璐:89287683

    北仑区科技局熊煜:89383447

    鄞州区科技局毛均校:89295726

    奉化区科技局胡祖雷:89285309

    慈溪市科技局应珊珊:89591365

    余姚市科技局沈柳瑜:89553542

    象山县科技局吴挺:89387674

    宁海县科技局梁灵萍:65567808

    宁波国家高新区张虹:89288803

    宁波前湾新区杨丝淇:89280285

    图片附件: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项目资金后补助申请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5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评价的通知

    分享 | 2024-10-2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市经信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企〔2024〕13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集团) 二、申报资料 (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评价申报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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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评价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0/22 09:46:13 浏览次数: 1,10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市经信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企〔2024〕13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发展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集团)

    二、申报资料

    (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评价申报表(附件1)。

    (二)注册在宁波地区的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企业清单(附件2)。

    (三)企业(集团)的股权架构图(需标注占股比例)。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集团)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页和特别说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自证材料。

    三、有关要求

    申报渠道:各申报企业应登陆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进行线上申报。

    申报时间:线上申报时间为10月18日—10月28日。请企业于10月28日前在线填报并线上上传相关自证材料。属地经信部门在10月31日前完成对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

    资料要求:申报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不可用夹子夹),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和加盖公章、骑缝章,报送纸质材料1份。

    联系人:大企业服务处 张钧智,联系电话:89186401,手机:15267897399;王志军,联系电话:89292031;在线申报技术服务,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年度评价申报表

       2.注册在宁波地区的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企业清单

       3.有关纸质材料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7日

  • 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10-19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标志性产业链部署要求,根据《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就开展第一批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申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链领域 1.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领域: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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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0/19 09:44:35 浏览次数: 1,540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标志性产业链部署要求,根据《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就开展第一批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申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链领域

    1.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领域: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时尚纺织服装和智能家电等标志性产业链;

    2.现代农业领域:优质榨菜等标志性产业链;

    3.现代文化领域:演艺产品等标志性产业链。

    二、申报条件

    “链主”企业应是处于全市产业链优势地位,能够且愿意在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提能升级、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龙头和关键企业,分为集群引领和技术引领两种类型。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类型进行申报。

    (一)共性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般应成立三年以上,能承担“链主”职责,愿意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强化协同创新度、增强融通发展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打造产业生态圈等方面积极主动发挥作用。

    2.企业业务范围应属于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环节,主营业务鲜明,主导产品突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较好的成长发展性,在承担重大战略任务、强化产业基础、提升产业链韧性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3.企业应重视数字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能够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失信和债务违约事故或其他不宜作为“链主”企业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集群引领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在10亿元以上(软件信息等服务类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者营收规模位居全市同行业企业前列,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的主导产品1项以上的企业优先纳入。

    (2)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市级有关项目1项以上,具备开拓新建重大项目的能力,规模实力强。未来三年内拟新建5亿元以上制造业重大项目的企业优先纳入。

    (3)具有较强的产业创新能力,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励的企业优先纳入。

    (4)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紧密,对区域发展有较强带动能力。对于先进制造业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原则上带动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家(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等战略性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带动不少于2家),一般需满足数字化二级及以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档及以上并完成绿色化改造等要求;对于现代农业和文化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原则上带动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少于3家。

    2.技术引领型

    (1)具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的研发创新团队成员10名以上。

    (2)具有突破“卡脖子”技术的攻关能力,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攻关项目1项以上。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优先纳入。

    (3)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以上或者研发费用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核心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5项以上,担任“链主”企业后能在带动上下游企业技术攻关上发挥明显作用。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优先纳入。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推荐。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分领域组织实施。

    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根据所属产业链,按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当地经信部门择优汇总后推荐至市经信局(附件2)。

    现代农业领域和文化领域企业分别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主管部门(附件1)。

    (二)组织遴选。市制造业办会同各产业链牵头单位通过组织联合评议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经综合研究后提出产业链“链主”企业初选名单。

    (三)结果公布。市制造业办汇总推荐名单后,面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按程序审议确定名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宣传,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于属地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链龙头企业,要做到全面发动,精准指导。

    (二)“链主”企业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围绕企业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产业链协同发展等方面展开,重点提出认定为“链主”企业后拟开展的工作打算。

    请于10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对应市级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先进制造业领域 宁波市经信局 梁晓炜,89292061;

    2.现代农业领域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童建松,89184257;

    3.现代文化领域 宁波市委宣传部 董鹏飞,89182782。

    附件:1.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表

       2.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领域“链主”企业推荐汇总表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4年10月10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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