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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3-11-14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大会超强力度抓创新的具体要求,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等相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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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14 09:53:05 浏览次数: 1,242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大会超强力度抓创新的具体要求,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等相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培育提升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目的,面向未来产业、新兴产业,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布局一批目标明确、周期灵活、切口适度的前瞻性技术研发项目,支持一批具有核心研发能力的成长型科技企业参与,加快突破一批前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为我市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育更坚实的战略力量。

    二、支持重点

    本年度本计划项目按数字创新、先进制造、生命健康、高附加值新材料、能源环保等五个领域组织申报,本批发布5个领域共24项指南,具体指南和有关说明等详见附件。

    三、基本要求

    (一)本计划申报单位应为企业。

    (二)项目内容应符合指南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考核指标。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开展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及经济、技术指标,并应提供相关承诺。

    (四)鼓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按《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追溯。

    (五)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

    (六)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且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费用可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有披露)。

    2. 应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 企业有核心研发人员被认定为宁波市级以上人才的情况,其社会保险关系应落地在我市。该人员应与企业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宁波市级以上人才评定范围包括:根据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人才、宁波市杰出人才、“甬江人才工程”人才、省级引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国家级引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等。

    4.企业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则自成立时起)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未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

    5.企业不存在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企业、合作单位和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企业应按以下要求组织项目团队:

    1. 项目的第1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 项目的前3负责人应与项目申报企业或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 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 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5. 项目前3位负责人存在承担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期满,未按规定提请验收申请,或虽提请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申报。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申报系统开放开始时间11月13日9:30,截止时间11月30日17:30。

    (二)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12月4日17:3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按领域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项目立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审议和分类决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市实际,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六)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七)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六、政策支持

    (一)支持强度。每个项目的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支持方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企业应按要求比例配套项目自筹经费(详见指南说明)。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

    (二)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可为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限制。

    (三)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实施、验收、事后评估等相关工作,按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专项申报咨询:

    高新处 潘美君、邱虹;联系电话:89187097 89292204;

    农社处 李春荣;联系电话:89292207。

    (三)推荐函受理

    联系人:资诚处  陈志伟  联系电话:89292202

    附件1.2023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申报书(样表).docx

    附件2.2023年度“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8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分享 | 2023-11-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奉科【2023】 34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23年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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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10 15:03:06 浏览次数: 1,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奉科【2023】 34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23年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大农业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农业企业不低于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加计扣除明细表、科技统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中之一为依据。

    (三)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且占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总人数的1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不低于专职研发人员的30%;

    (四)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不小于50平方米,单价5千元以上研发设备原值总额不小于3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 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奉化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fhprogram/)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的附件材料,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在线初审。所属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归口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于2023年12月19日17:00前通过“奉化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fhprogram/)确认推荐提交;

    (三)备案认定。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受理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心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三、相关要求

    (一)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奉化区+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

    (二)本次项目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原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纳入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业务咨询   高新科 刘 杨   电话:89285307

    (二)网络技术咨询   电话:87811024

    附件:图片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x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6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11-08

    各有关企业: 根据《“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参见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3/art_71cc88ffde954a8cbfaa28da7835be0d.html。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11月15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olution.miit-imps.com)完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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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08 12:40:50 浏览次数: 1,102

    各有关企业:

    根据《“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参见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3/art_71cc88ffde954a8cbfaa28da7835be0d.html。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11月15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olution.miit-imps.com)完成在线填报,联系人:刘家鹏,联系方式:89384559。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日

  • 关于组织做好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11-06

    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信部门、北仑区(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信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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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做好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06 13:36:49 浏览次数: 2

    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信部门、北仑区(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信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地主管部门。

    (二)各地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填写推荐排序表(附件2)送至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根据收到的企业材料,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推荐名单报送至省经信厅。

    二、工作要求

    请各地于11月6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排序表一并报送至市经信局。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排序表1份,寄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407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浙政钉。联系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 徐波,联系电话:0574-89292009。

    附件:1.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2.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推荐排序表

       3.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日

  • 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11-0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团委,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人才工作部署,根据《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1〕1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3〕18号)等要求,2023年“浙江青年工匠”项目已整合纳入“浙江工匠”项目。现就做好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数量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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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01 11:03:22 浏览次数: 1,456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团委,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人才工作部署,根据《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1〕1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3〕18号)等要求,2023年“浙江青年工匠”项目已整合纳入“浙江工匠”项目。现就做好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数量

    2023年,全省计划遴选“浙江工匠”600名左右,核定我市推荐指标数为77名,其中40周岁及以下入选者不少于50%。

    二、遴选原则

    (一)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

    (二)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三)遴选工作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力争35周岁及以下入选者不少于40%。鼓励推荐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

    三、遴选要求

    (一)遴选工作按照《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二)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人选可放宽到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三)推荐人选要重点面向我省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遴选,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

    (四)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推荐。

    (五)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当年只能申报一个新时代省市工匠培养项目。已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等省高层次人才项目以及“浙江工匠”、浙江省“拔尖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以及“宁波杰出工匠”以上较高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得推荐。

    (六)人员年龄和在职工作等计算时间点为202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人员,还需出具书面承诺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国有单位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民营单位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对入选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返聘2年以上。

    四、申报推荐程序

    “浙江工匠”遴选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选拔、择优推荐。在甬部省属单位的人员,由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浙单位推荐;非部省属单位的人员,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工会、团委共同实施。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相应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附件3)、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附件4),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人员所在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二)推荐。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为本地区、本系统“浙江工匠”项目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根据遴选条件、推荐名额(附件1),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定人选和排列顺序后,于11月8日前将推荐函(附件5)以及推荐人员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各推荐单位还应在11月23日前组织有关申报人员通过网上平台系统进行推荐上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推荐单位)。

    请有推荐人选市级主管部门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10月31日前通过浙政钉、邮件等途径将联系方式报市人力社保局。

    材料报送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57号720室,邮编:315010。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83867312、83867311;电子邮箱:1534063158@qq.com。

    市总工会联系电话:89189258。

    团市委联系电话:89186670。

    附件:1.2023年“浙江工匠”推荐指导数

    2.申报材料要求

    3.“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

    4.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

    5.推荐函(范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总工会

    共青团宁波市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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