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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8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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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8 10:13:57 浏览次数: 2,504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关键核心基础件1个方向,共计11个项目指南。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总预算和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通过恶意夸大获得项目立项的,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2.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3.本批次指南拟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开展,如指南仅有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进入项目评审。

    4.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本方向所有指南。

    5.鼓励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4年3月1日。项目资金需要追溯的需在科技大脑的诊断提升-研发管理-研发项目管理模块内填报(填报路径: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点击首页右侧“诊断提升”进入“研发管理”-“研发项目管理”模块填报)。

    6.其他具体要求详见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4年3月1日及之前注册),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且2024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其中:

    (1)申报标注为“要求企业牵头”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企业2024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4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2024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

    (b)申报单位应当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标注为“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申报企业应满足2024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人才(团队),且该人才应作为前3负责人参与至该申报项目中。

    注:企业申报前仔细评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公式如下),项目立项后,如核准的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足申报条件要求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拨款。

    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

    4.对于同一指南,同一单位只能牵头申报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为牵头申报单位的,2024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或获得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数量限制。(对于申报2025年度第一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结果公布前暂不计入申报项目数量限制;若最终立项,则立项项目数量将纳入统计。)

    6.截至本通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完成并提交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的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不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

    7.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鼓励与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若为产业化项目的,则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宁波企业。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对于青年科学家(不限职称、学历,含企业青年科学家)项目,项目前3位均为不超过45周岁(即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前3位负责人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四、资金要求

    (一)联合出资要求

    鼓励属地、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性质的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的项目,鼓励联合企业申报并自筹经费投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二)支持数量

    项目支持额度见申报指南。原则上对同一指南的项目立项不超过1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三)其他要求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项目立项后,实施过程中自筹经费不得调减。财政资金拨付给牵头单位后,牵头单位合计外拨至合作单位金额占比不超过50%。

    五、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未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3.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

    六、工作流程

    1.指南查看。本批次指南可于3月10日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进入工作台”后查看2025年度“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2.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日17:00。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

    3.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4月5日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通过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5.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6.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7.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七、其他说明

    1.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

    2.2024年研发费用和研发内部支出费用,暂以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或第三方佐证材料为依据。项目立项后,相关单位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内部研发支出费用等相关申报条件数据进行披露。对于数据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拨款、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等。

    3.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八、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专项指南咨询

    高新处 周晓裕、孙烨烽;联系电话:89292206、89292205

    (三)综合咨询

    资监处 童翔宇;联系电话:89186832

    生产力促进中心 周夏君;联系电话:87910893

    (四)推荐函受理

    资监处 童翔宇;联系电话:8918683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0日

  •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4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现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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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4 10:13:08 浏览次数: 1,448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现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本次申报原则上不支持“土建”即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但可以支持涉及政府宏观调控、保供稳价、服务民生项目的建设,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仓储设施,冷库新建或改扩建的钢结构、库体保温、地面硬化等建设改造。

    其余支持范围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要求项目在2025年1031日前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功能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5328日前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实施的跨多个区(县、市)项目,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初审。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形成汇总表加盖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于202542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专家评审(企业答辩)、实地考察等,根据申报项目综合考评结果,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最终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六)项目承诺书;

    (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一式六份(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胶装装订成册,按要求加盖公章,目录详细到二级标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积极动员属地企业尽快申报,严格把关,全力做好项目征集、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的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可落实到位、项目能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

    (三)申报联系人:

    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联系人:王老师,电话:89387105。

    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项目联系人:汪老师,电话:89387116。

    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联系人:杨老师,电话:89387133。

    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联系人:卫老师,电话:89387102。

     

    附件:1.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书

          2.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表

    3.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4.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5.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6.申报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承诺书

    7.项目证明材料(供参考)

    8.   区(县、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初审通过项目汇总表

    图片附件.doc

     

     

    宁波市商务局       

    202534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3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4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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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3 10:11:50 浏览次数: 1,124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4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以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相关材料为:

           1.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企业)或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复印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

           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主持制(修)订省和市地方标准: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单位(联合发布的,由排序第一的发布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除上款证明材料外,还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备案月报编号”(如:2024年第11号(总第292号))及“备案标准清单”截屏。

       (2)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3)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验收通过报告或文件。

       (4) 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2024年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材料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2024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各1份报市局标准化处。

         市级事业单位或市级行业协会于2025年3月13日前直接报市局标准化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琪娟  吴一波(工业)、胡屹冰(农业)、董巍(服务业)、叶勇(市级地方标准)

         联系电话:89189785、89189784、89189797、87879884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附件: 1.图片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2.图片2024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组织开展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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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2 10:13:30 浏览次数: 2,51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组织开展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及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的制造业子公司,且为并购方。

    二、申报项目

    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被并购方应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详见附件4)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且独立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三)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绝对控制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四)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付金额也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六)并购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在市场监管局完成权属变更为准)。

    (七)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2023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完成股权并购、资产收购或企业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并购或企业合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七)被并购企业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的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八)其它与并购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fp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汇总后统一报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企业线上申报时间截止3月14日。

    (二)各地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的并购行为和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于3月15日前报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

    (三)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在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五、其他

    1.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导向。亩均评价A、B类享受100%的政策奖补,C类减半享受政策奖补,D类不予享受政策奖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政策奖补;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减半享受不叠加)(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

    2.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研发投入导向。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为明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请申报单位按照上年度实际情况,规上制造业企业填报《2024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附件2),规下制造业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3),盖章后同申报材料一同提交。

    3.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若本次提交的项目已享受市委金融办并购重组政策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于发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辅导。

    申报联系人: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处 李婷婷,联系电话:89292034;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联系人: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

       2.2024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试行)

       5.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7日

    图片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docx

    图片附件2:2024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doc

    附件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pdf

    图片附件4: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试行).doc

    附件5: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docx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精神,加速数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城市数智化转型发展,决定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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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0 10:11:56 浏览次数: 1,203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精神,加速数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城市数智化转型发展,决定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申报的重点方向为人工智能、工业数据要素、万兆光网、5G-A,北斗及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商贸、金融、农业、港航、文旅、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优先支持人工智能、工业数据要素、万兆光网、5G-A,北斗等数字新技术。

    已在甬经信综〔2024〕108号文件中明确由其他政策条款支持的场景,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服务供给方。

    (二)申报项目应已建成运行,且在我市范围内应用,建设起始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项目应为非政府投资类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在场景建设、技术路径、效益推广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创新示范性,能够体现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水平,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方向,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材料填报。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开放时间3月10日-3月14日),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并于3月18日前寄送至我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445办公室)。

    (二)组织筛选。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后,将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并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申报,深入挖掘创新性强、融合度深、示范性高的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

    (二)申报单位应做到诚信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列入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且符合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的,按照甬经信综〔2024〕108号规定和“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金支持。

    联系人:数智化转型协调处 徐老师,联系电话:89292039;系统技术人员 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2025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书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7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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