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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10-09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各试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企业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职称评价模式、标准和方法,加快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区(县、市)推荐,决定在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歌人体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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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09 14:56:49 浏览次数: 1,262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各试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企业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职称评价模式、标准和方法,加快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区(县、市)推荐,决定在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生久科技有限公司、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家企业开展宁波市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做好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条件,并结合本行业和企业实际,细化相关条件,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报县市两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二、规范流程。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前,各试点企业应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材料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复审,复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同意的申报对象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试点企业应建立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组织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应在公司网站或明显位置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行文要求公布评审结果,并根据公布文件制发电子证书。

    三、严格管理。各试点企业须按照市认可的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经初审、复审后上报市人社局的材料,如发现有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情形,有挂靠评审、扩大评审专业范围等问题的,在评审过程中有违反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评审的,一经查实,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试点并予以全市通报。

    四、加强指导。试点企业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该试点企业的职称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对试点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其职称工作水平。市人社局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并对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自今年起开展。请各试点企业抓紧会同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细化相关评价要求,制定评价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附件:宁波市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资格评审试点企业名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宁波市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资格评审试点企业名单

    (共11家,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企业名称

    评审专业范围

    1

    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材料工程

    2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电子工程

    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工程

    4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5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

    6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

    7

    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

    8

    宁波生久科技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电子工程

    9

    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工程

    10

    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

    1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制造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分享 | 2022-09-10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协,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省、市党代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 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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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9/10 10:58:55 浏览次数: 1,022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协,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省、市党代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 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加强人才自主培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就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人才自主培养和人才跨界融合为重点,以搭建人才学习提升、合作交流、服务社会、成果展示平台为抓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全方位培养体系,大力培育领军拔尖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奋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引领力、全省带动力的高水平人才首选地、创新策源地、产业集聚地,为宁波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更为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培养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分三个层次进行选拔培养。2021年-2030年,计划选拔和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军型、创新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3000名左右,其中第一层次300名左右,第二层次900名左右,第三层次1800名左右。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教育卫生、人文社科、经济金融等领域,进一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踊跃、作用显著,能够有效引领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领军拔尖人才队伍。

    二、选拔工作

    (一)选拔范围

    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驻甬部省属单位中选拔,主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和医疗健康、“5G+”、数字经济、港航服务等领域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会计、律师等生产性服务业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突出对甬江科创区和在甬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重大科创平台、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领域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

    加大对企业人才,特别是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选拔力度。

    加强对在甬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出站博士后的选拔。

    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进一步拓展人才推荐渠道,探索院士等顶尖人才举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直接列入。

    (二)选拔条件

    培养人选应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敢于创新,善于合作,乐于奉献,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各层次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层次

    1.年龄5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开阔;能把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跟踪本研究领域国际发展前沿;团队核心作用显著,创业创新能力突出;业内具有较高的公认度和知名度,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位)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项目、基金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过部、省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或多项部、省三等奖,或多项市二等奖);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著作;在本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层次

    1.年龄45周岁及以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扎实;能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跟踪本研究领域国内发展前沿;团队骨干作用显著,创业创新能力较强;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在我市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位)市级及以上重点课题、项目等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过市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在本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层次

    1.年龄4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企业人才成果业绩突出且具较大培养发展潜力的可适当放宽职称、学历要求。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扎实;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和本研究领域前沿动态;团队中个人作用明显,创业创新意识较强,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承担过市级部门重点课题、项目等研究工作,或获得过市级部门科技成果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过多项授权专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较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取得的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程序为:

    1.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

    2.单位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审核和择优推荐,经公示后,报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3.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

    5.市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各层次人选名单,审议确定的人选名单由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培养举措

    (一)组建项目学科组。根据人选结构和培养要求,组建智能制造与工程技术、医学与生命科学、教育与社会科学等若干学科组。学科组可委托有关具有专业优势(或管理优势)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牵头单位。学科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学科组成员联系制度,制订学科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本学科或跨学科学习培训及学术、技术、科研等活动。学科组年度活动计划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鼓励学科组牵头单位等相关社会组织结合行业、产业、学科实际,积极支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活动;鼓励第一层次人选结合专业特长和领域优势,积极发挥学科组带头人作用,推动人选互学互补、互促互进。

    (二)搭建学习提升平台。打造以名师讲座或名师指导、名校进修、名企参访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名工程”。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第一层次人选实行导师结对培养,由市选聘两院院士及相关一流专家担任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一对一传帮带,每位导师一次性给予津贴5万元。对第二、第三层次人选探索以团队等方式开展培养。依托学科组组织开展培训研修、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对标学习等活动。鼓励支持人选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部分人选赴国内重点高校开展主题研修;每两年组织一批人选赴国外知名院校或高科技企业开展短期学习;每年择优选拔一批人选赴国外知名院校进行中长期进修,除积极争取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外,市财政再给予一定资助。人选出国短期学习和中长期进修不占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指标和出国经费指标。

    (三)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鼓励人选加强交流和合作,不断提升学术技术水平和创业创新能力。组织“领军沙龙”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技术交流、产业化交流。组织产学研合作活动,引导人选积极开展跨界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研升级和成果转化。组织与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交流和合作,对接成果和需求,积极攻关应用型项目,特别是应用型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聚焦重点领域,搭建智能技术产业链、大健康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乡村振兴产业链等若干产业链合作平台,促进跨领域人才和产业链各环节精准化交流和合作,推动科研攻关、技术攻关,更好发挥“1+1>2”的群体倍增效应。

    (四)搭建服务社会平台。把初心教育和实践纳入人选培养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爱党爱国、奉献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领军初心-强根铸魂”系列教育活动,强化使命意识,筑牢初心根基。组织开展“领军初心”系列服务活动:鼓励人选走进企业,为企业提供问题诊断、技术解难等服务;鼓励人选走进校园,为中小学师生开展专题讲座、实践指导等服务;鼓励人选走进“领军讲坛”,解答热点问题,提供科普服务;组织开展“天使践行”活动,为基层提供医疗健康和人才培养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帮扶活动,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和产业服务。

    (五)搭建成果展示平台。倡导榜样示范引领,打造“领军风采”品牌。依托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选培养档案。结合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采集积累优秀案例,总结提炼人选成长、成才、成功经验。及时挖掘人选创业创新先进事迹,重视优秀事例推介,加强优秀人选宣传,激励人选进一步开拓进取。结合学科组活动,鼓励人选积极展示学术、科研和创业创新成果,促进学术碰撞,深化科学研究,推动成果分享。

    (六)打造“人才朋友圈”。促进人才尽快熟起来、热起来、动起来,推动人才跨界融合,助力人才生态建设推进“领军之家”建设,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新媒体社交工具为载体,架筑人选互动桥梁,促进资源共享,增进友谊和互信。结合人选专业特长、兴趣爱好,组建“领军之家”活动社团,打造“领军格物”等活动品牌,组织开展以文化、教育、健康、科技等为内容的、形式多样的趣味活动,让“人才朋友圈”真正走进生活,促进人才个性成长,增强人才归属感和幸福感。

    四、经费管理

    市级财政每年在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人选的资助和培养。

    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选由市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6万元安排资助经费,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中,50%分两次拨付到人选所在单位,由人选在培养期内按规定支配使用,第一次在入选的次年拨付,第二次在人选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剩余50%由市人力社保局实行统筹,分年安排使用,统一用于人选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科研项目资助、活动平台建设等。

    第三层次人选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核拨到人选所在单位的资助经费在有效期内可结转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课题研究等为提高人选学术、技术、科研水平所必需的开支。

    五、考核激励

    (一)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考核,量化打分,动态管理。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在人选入选后的中期和期满时实施。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单位初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复评、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综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公布。

    (二)考核内容。主要从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及思想素质、知识结构等5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突出考核人选入选以来(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主要包括培养期内科研项目承担及成果获奖、论文论著发表、专利申请授权、创业创新及效益、团队建设及作用发挥、岗位业绩及贡献等个人成长发展情况,以及人选参加学术交流与培训情况等,同时审查培养举措落实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三)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培养期内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和专业荣誉的人选可以直接确定为考核优秀;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人选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对培养期内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培养项目及其学科组组织的活动的,中期考核时予以劝退,仍不改进的,期满考核时按不合格处理。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人选,报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及时予以调整。

    (四)激励措施

    1.考核结果计入人选培养档案,培养期满取得合格及以上考核等级的人选授予《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证书》。

    2.优先推荐考核优秀的第二、第三层次人选参加项目下一轮更高层次选拔;第三层次人选中期考核优秀的,市级财政按每人2万元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人选申报各级人才项目、科研项目、荣誉项目等。

    4.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领域人才项目,将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根据实际对人选实行资助激励。

    5.人选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项目人选;同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人选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并确定项目人选名单和考核等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重点保障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将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纳入专家管理服务范围,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集团)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注重发挥人选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积极为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营造宽松环境,对人选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重点帮助,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三)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领军拔尖人才项目建设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共同抓好项目的实施。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强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各区(县、市)要进一步结合地方实际,深化实施人才项目,完善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推进人才自主培养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95号)同时废止。

  • 关于开展第二批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人才选拔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08-2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带动我区各领域发展的本土中青年骨干人才队伍,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现开展第二批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人才选拔申报工作。 一、选拔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对象 1.“智造精英”:培养人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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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二批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人才选拔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25 13:20:51 浏览次数: 2,49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带动我区各领域发展的本土中青年骨干人才队伍,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现开展第二批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人才选拔申报工作。

    一、选拔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对象

    1.“智造精英”:培养人选在全区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重点以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按照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设立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培养专项;在选拔过程中优先考虑各类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承担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人才。

    2.“堇山精英”:培养人选在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重点面向我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在选拔过程中优先考虑各类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承担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人才,以及经组织选派赴对口支援地区工作1个月及以上且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3.“技能精英”:培养人选在全区企业从事一线操作的优秀技能人才中选拔,重点支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作出较大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为单位和社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在生产和工作一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4.“服务业精英”:培养人选在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国企除外)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的人才中选拔,重点扶持在金融保险、港航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时尚创意、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贡献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二)选拔条件

    1.基础条件:培养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能够潜心一线、刻苦钻研、不断进取;申报对象为2018年4月19日(区“人才新政”发布之日)起新引进或新取得成绩的人才(已入选原鄞州“青年英才培养工程”的人才不得重复申报)

    2.专业条件:具体参见附件1。

    二、选拔程序

    1.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信息公示,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2.区人力社保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3.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报告,报区人力社保局。

    4.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会商、初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最终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培养管理

    (一)给予培养人选培养资助

    1.“智造精英”培养资助:给予第一层次培养人选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8万元资助;给予第二层次培养人选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6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4万元资助。

    对成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智造精英”(课题负责人)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成功申请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智造精英”(课题负责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堇山精英”“技能精英”“服务业精英”培养资助:

    给予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5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7万元资助;给予第二层次培养人选8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3万元资助。

    3.培养经费的使用:培养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培养人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培训、进修、研修、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需的开支。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二)入选人才激励机制。对入选“计划”第一层次的人才,吸收参与全区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优先作为申报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奖励项目、各级人才培养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推荐人选;重点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入选人才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入选人才在工作业绩及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在培养周期内对培养人选采取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情况作为“计划”人选调整的重要依据,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四、报送材料与时间要求

    本次人才选拔须报送以下材料:

    1.根据所需申报的“四大精英”人才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附件2-附件5)纸质1份(附PDF电子版);

    2.相关证明材料1份。内容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区级及以上学术组织担任的任职证明、各类荣誉获奖证明、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项目实施取得的效益材料、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代表性论文的刊头、目录和首页复印件以及著作封面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附电子版)。

    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要求以A4纸印制,装订成册。请各申报单位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以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智造精英”和“堇山精英”报送至509室,联系电话:89293248,联系人:殷夏云,邮箱:2500819438@qq.com ;

    “服务业精英”报送至505室,联系电话:89293246,联系人:陈蓓娜,邮箱:18439132@qq.com;

    “技能精英”报送至813室,联系电话:89293419,联系人:黄玺铭,479001745@qq.com。

    图片附件.rar:1.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选拔专业条件

    2.《鄞州区“智造精英”人才选拔申报表》

    3.《鄞州区“堇山精英”人才选拔申报表》

    4.《鄞州区“服务业精英”人才选拔申报表》

    5.《鄞州区“技能精英”人才选拔申报表》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2日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2-07-20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09〕300号)和《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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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20 10:02:35 浏览次数: 1,607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09〕300号)和《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由本市建筑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建筑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等四类紧缺型高级人才。引进的外地高级人才是指各企业从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引进并在本市落户的高级人才。

    二、补贴范围

    (一)建筑业企业培养的人才;

    (二)建筑业企业引进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人才培养

    1.由企业推荐选送就读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在2021年度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5000元/人补贴(已享受市政府资助企业人才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养的除外)。

    (2)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2.在2021年度取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技师等)、且已在企业工作满3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1)补贴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1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近3年在该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

    3.在2021年度取得全国统一的一级建造师(不包括增项)、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B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二)人才引进

    1.2021年度引进的外地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与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经费补贴人数按企业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流入计算。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B证)、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2.2016年度引进的外地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50周岁(含)以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技师等、且在企业工作满5年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学历和职称证书、近5年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四、人才经费补贴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宁波市建筑业高级人才引进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各类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网站打印的公示、公告作为申报资料的不予认可。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资料初审后(包括核对原件,加盖原件核对章),于2022年7月28日前上报我局建筑市场处。

    (三)市住建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意见后,实施人才经费补贴。

    (四)企业应如实申报,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予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并予以信用扣分。

    (五)已获得人才招聘引进经费补贴的各类注册人员,在引进后的5年内发生单位变更的,在企业以后获得的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中相应扣除原先给予的该人员引进经费补贴。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享 | 2022-07-0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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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7/04 14:54:47 浏览次数: 2,15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医保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切实促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要进一步厘清压实部门、属地、行业组织和企业责任,不断强化多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同配合,切实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新业态领域发展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制度规范监管到边、权益维护双向到位,促进新业态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一)市发改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主体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商务局。负责互联网营销、网约配送行业发展,支持电商平台做好互联网营销师、网约配送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新业态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外卖骑手群体党建工作;依法履行新业态领域网络交易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合法合规经营体系,规范平台企业交易规则,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七)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九)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十)市邮政管理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快递物流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快递员群体规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业态行业组织发展,积极吸纳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加入新业态行业组织。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依法排查劳动用工风险和矛盾问题;指导新业态企业、新业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及内部协商协调机制,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和行业自律,积极开展行业监管,引导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不断强化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和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规范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企业,强化预警协同和政策落实,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

    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督促企业落实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八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相关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对相关劳动者实施背景核查、信用核查、身体检查及技能证书审核,建立体检、投保的实惠通道,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员工背景及健康情况,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者投诉纠纷风险。

    第九条 各新业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劳动者违法犯罪记录及信用信息等;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信息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劳动者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的社会氛围。对守信的平台主体,树立其为诚信典型,向社会大力推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十二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进一步强化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新业态企业和行业组织将劳动者职业信用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在向新业态企业推荐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劳动及劳务派遣等合同时,应进行劳动者背景调查、信用核查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推动劳动者到新业态企业就业。

    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新业态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推荐劳动力或招用劳动者时应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十六条 落实规范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等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应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正规合作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运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相关协议内容中还应明确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作出足以引起劳动者注意的提示。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可根据平台企业推送的就业信息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科学公平设置劳动报酬规则,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企业应当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体现优绩优酬的正向激励规则。

    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引导新业态行业组织、企业和劳动者开展行业或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

    第二十条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企业应当主动制定、及时修订各类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科学设置管控劳动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内容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主动接受经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协商,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指导新业态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对于适用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可按照《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1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新业态企业、行业组织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守牢安全“红线”。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和“三期”女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二条 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新业态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订立书面协议中约定新业态劳动者从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或户籍地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业态劳动者,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新业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宁波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新业态劳动者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满1年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业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者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者跨省转移手续。流动就业时,符合医保关系转接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转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平台企业遵循属地参保原则,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相对集中参保,缴费基数可以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适应新业态劳动者的参保需求和参保方式,加强数据共享,优化经办服务。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实现在线申请、异地受理、属地办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保障平等享有培训权利。各级职能部门、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采取“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搭建互联网学习平台,积极组织新业态领域工种技能竞赛,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激励新业态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实施全覆盖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支持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均可公平均等参与培训,享受培训补贴。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新业态相关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指导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发新业态职业评价标准,规范评价题库建设,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技能提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搭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者就业意向双向互通的联系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渠道作用,精准发布新业态企业招聘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开展新业态专场招聘活动,畅通新业态领域用工渠道。

    加大行业先进表彰力度,对表现优秀的劳动者予以表彰,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者奖章、行业能手、行业工匠等评选,不断提高职业认可度和社会地位。

    第二十八条 创新优化针对新业态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各级职能部门、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更加适合新业态发展的特点规律、更好挖掘新业态带动就业潜力的新载体新办法。不断优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方式,积极为各类新业态劳动者,特别是对新业态中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加大对登记失业的新业态劳动者就业帮扶力度,推进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业态劳动者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业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指定受理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领域高层次专家及时纳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大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培育力度。根据各类新业态行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业务培训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不断织密以区(县、市)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机构、村(社区)调解小组及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为依托的“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强化劳动纠纷调裁诉联动化解,确保更多的新业态领域纠纷以柔性方式化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内容,如与国家、省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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