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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2023-04-16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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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6 09:41:01 浏览次数: 1,001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15元调整为36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5元调整为331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35元调整为180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 2023-04-13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人社、组织、科技、财政、商务、市场监管、金融工作、服务业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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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13 10:43:15 浏览次数: 1,210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人社、组织科技、财政、商务、市场监管、金融工作、服务业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服务业局 

    宁波市投资促进署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和《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举措。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根本,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凝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格局。加快构建功能健全、特色明显、专业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为我市打造一流城市、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市域现代化“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基本建成与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相匹配、与共同富裕先行市相融合、与一城三地城市人才战略相适应的长三角南翼人力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形成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数字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对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贡献显著提升。

    ——规模能级更上台阶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500家,其中,提供猎头、测评、薪酬福利、外包、咨询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的中高端服务机构占比超过35%。引进培育龙头总部机构10家、专精特新机构20家、成长型机构30家,全省综合百强机构不少于50家。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净服务收入突破1300亿元。全年配置人力资源总量500万人(次),服务经济实体40万家(次)以上。

    ——园区布局更趋完善围绕区域特色产业,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园发展体系,新增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家以上。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孵化功能和集聚效能不断显现,吸引一批中高端业态优质项目,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宁波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成效明显,每年新引进10家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00亿元。

    ——平台载体更具特色高质量举办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打造成为全国行业创新发展重要策源地,遴选吸引大赛优秀项目团队落户宁波不断提升本土机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围绕长三角一体化、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甬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搭建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实现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和服务就业能力明显提升。

    ——发展生态更加优化鼓励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行业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激活行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机构星级评定制度,每两评选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建立分层分类行业人才培养体系,每年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全市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

    、主要举措

    1.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决定性配置作用。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着力点,鼓励机构针对我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及人才企业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扩大市场化人才服务供给,猎头机构为上述企业引进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给予猎头费50%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机构与高校合作开展大学生技能实训,机构为我市企业培养并输送大学生技能人才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支持机构建设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实习见习岗位,对获评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组织企业到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开展对接洽谈和招聘活动。鼓励机构发挥市场化配置作用,对参加市本级赴外招聘活动的机构,视同实体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赴外招聘补贴。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甬岗贷”专项信用贷款

    2.全面升级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高质量举办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集聚全球优质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着力打造行业创新策源地。加大人力资源领域高端人才项目支持力度,对获得大赛三等奖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团队,可直接进入甬江人才工程城市经济领域集中遴选终轮专家评审环节。依托中国宁波人才市场产业孵化基地,支持全球知名机构来宁波开展猎头、测评、咨询式培训等高端业务。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对首次进入行业全省猎头、网络招聘、测评、培训、管理咨询等榜单1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机构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非信息技术类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数字化改造,对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择优选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着力构建专业化特色化产业园体系。按照一核驱动多团组联动产业园布局,支持各地因地制宜、一园一品打造特色化专业产业园,实现产业园区(县、市)全域覆盖。对新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公共实训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交流协作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帮扶、区域协同和开放合作。每年组织对产业园及园区机构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进行绩效考评,择优奖励。产业园新增单栋楼宇年度综合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北仑区)政策优势,扩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市区共建宁波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市级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用于基地政策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鼓励企业在基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出口业务,基地按照年出口额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首次入选国家、省级服务贸易领域特色(示范)基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支持期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报离岸外包贴息支持。

    5.加速引育人力资源服务龙头总部机构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引进列入《浙江省优先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名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鼓励我市机构上规入库,对各区(县、市)小升规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全市服务业企业百强评选。支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并入选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6.持续打造高素质行业人才队伍。鼓励机构引进培养行业紧缺急需高端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行业高管人才国(境)内外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组织机构中层骨干开展素质提升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条件限制,按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对进入行业全省综合10强榜单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高级人才按规定享受公交地铁、体育场馆等宁波市专家服务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7.不断营造诚信规范的行业发展环境着力构建信用监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持续开展清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机构通过购买“灵活保”等商业保险,为劳动者分担工作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8.加强统筹领导形成发展合力。成立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服务业局、市投资促进署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划发展和统计监测,定期编制发布人力资源服务发展报告,开展创新案例遴选。成立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全国知名行业专家作为我市行业智库。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附则

    举措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举措自2023513施行有效期三年。本举措与宁波市级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举措执行。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本举措可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等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2023-04-07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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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4/07 09:38:37 浏览次数: 1,166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及有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0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0元。

    3.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奉化区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本次调整前,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如按以上调整标准计算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金额,其各供养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调整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 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3-01-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的若干举措》,做好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着力稳预期、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一次性留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企业春节期间加班补贴。鼓励制造业、重点工程、外贸行业企业在春节期间加紧生产不停工,对在2023年1月22日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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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1/06 15:31:26 浏览次数: 1,0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的若干举措》,做好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着力稳预期、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一次性留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企业春节期间加班补贴。鼓励制造业、重点工程、外贸行业企业在春节期间加紧生产不停工,对在2023年1月22日至24日正常开工的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属生产、民生服务必需不能停工的企业),按实际从事生产的参保员工每人每天600元的标准给予加班补贴。本补贴可与其他补贴叠加享受,补贴经费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春节返岗交通补贴

    1.申报条件

    (1)集中返岗交通补贴。对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非本市户籍员工返岗的企业,或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非本市户籍员工返岗的,给予包车费用50%的集中返岗交通补贴(每车乘车员工不少于20人,每车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须经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同意。

    (2)自行返岗交通补贴。对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自行返岗的非本市户籍参保员工给予自行返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从市外省内返岗的每人100元、从华东地区其他省市返岗的每人300元、从华东地区以外返岗的每人500元。参保情况以2022年12月为准。

    2.申报途径

    (1)集中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2月6日至3月5日,企业通过“甬易办”平台(https://enb.ningbo.gov.cn/,下同)向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甬易办”平台申报的,到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现场申报。市本级纳税企业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多家企业联合包车的,到其中包车返岗人数最多的一家企业纳税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集中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②汽车租赁合同及发票,合同应注明包车企业、车辆数、价格、发车日期、出发到达地等信息;

    ③多家企业联合包车的,须提供企业签字盖章认定的车辆租赁协议或说明;

    ④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企业,须提供《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来甬备案表》和省外劳务输出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函。

    (3)自行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2月6日至3月5日,由企业通过“甬易办”平台代员工申报,申报时提供《自行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企业须将员工个人实名车船票、高速通行等原始凭证保存到2023年底备查。

    3.审核拨付

    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报后,在3月底前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审核结果及时通过系统告知企业和员工本人。

    审核结束后,乡镇(街道)汇总补贴名册上报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发放补贴资金至申报企业银行账户,由企业将补贴资金发至员工个人。

    (二)一次性留工补贴

    1.申报条件

    对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期间坚持生产的我市企业,按实际从事生产活动5天及以上的省外户籍参保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参保情况以2022年12月为准,不含已申领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的返岗员工。

    2.申报途径

    2023年2月13日至3月12日,企业通过“甬易办”平台向企业纳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市本级纳税企业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办理,申报时须提供《一次性留工补贴申报表》。企业须将加班单、考勤表、工资单等原始凭证保存到2023年底备查。

    3.审核拨付

    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报后,在3月底前根据实地走访、用水用电量、实现产能等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审核结果及时通过系统告知企业。

    审核结束后,乡镇(街道)汇总补贴名册上报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发放补贴资金。

    (三)企业节日加班补贴

    1.申报条件

    对在2023年1月22日至24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正常开工的制造业、重点工程、外贸行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属生产、民生服务必需不能停工的企业),按实际从事生产的参保员工人数,给予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的加班补贴。参保情况以2022年12月为准,不含已申领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的返岗员工。

    制造业、重点工程、外贸行业加班企业名单以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提供为准。

    2.申报途径

    2023年2月13日至3月12日,企业通过“甬易办”平台向企业纳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市本级纳税企业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提供《企业节日加班补贴申报表》。企业须将加班单、考勤表、工资单等原始凭证保存到2023年底备查。

    3.审核拨付

    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报后,在3月底前对企业组织加班人数、天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节日加班企业和员工名册上报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及时通过系统告知企业。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发放补贴资金至申报企业银行账户。

    (四)引进培养使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

    1.申报条件

    2022年、2023年企业使用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简称紧缺高技能人才),人数不少于上年的,按申报年度人数给予600元每人的奖励。紧缺高技能人才须在宁波累计参保缴费满3年,参保情况以申报年度12月份为准。紧缺高技能人才为派遣员工的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

    2.申报途径

    每年5月1日至6月31日,企业通过“甬易办”平台向企业纳税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纳税地为市级的企业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企业引进培养使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表》;

    ②在用紧缺高技能人才为派遣员工的,企业须提供派遣协议;

    ③非宁波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须提供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zscx.osta.org.cn/)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ta/page/stu/jdjhCertQuery.jsp)查询截图。

    3.审核拨付

    区(县、市)人社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逐一核实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并根据情况查询书面材料。

    经公示无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发放奖励资金。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

    1.申报条件

    在宁波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的,具有宁波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为本市企业新引进5名(含)以上员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新引进员工是指通过推荐、派遣、服务外包等方式首次在宁波就业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员,新引进员工应当在1-2月期间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且连续缴纳3个月(含)以上。

    2.申报途径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工企业纳税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申报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含推荐、派遣、服务外包)员工花名册》。

    3.审核拨付

    区(县、市)人社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汇总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三、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要专题部署,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各区(县、市)人社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事后核查,年底前核查企业数不少于5%。核查中发现承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发放资格。未按期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记入失信记录。

    春节返岗交通补贴、一次性留工补贴、企业节日加班补贴、引进培养使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所涉及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春节返岗交通补贴、一次性留工补贴、企业节日加班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区(县、市)按企业申报情况先行发放,发放工作结束后形成汇总表向市级财政申请结算。引进培养使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由流转纳税地财政承担。春节返岗交通补贴、一次性留工补贴、企业节日加班补贴兑付截至5月底。

    附件:1.集中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2.自行返岗交通补贴申报表

         3.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来甬备案表

         4.一次性留工补贴申报表

         5.企业节日加班补贴申报表

         6.企业引进培养使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表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申报表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推荐或派遣员工花名册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4日

  •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分享 | 2022-11-29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范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从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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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1/29 15:37:16 浏览次数: 508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范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从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调整为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对象、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不变。

    二、已经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此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难以按规定续缴失业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3月底前申请一次性退还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退还后相应核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强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畅通失业求助渠道,健全分类服务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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