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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4-03-14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海曙区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海曙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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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14 14:22:59 浏览次数: 1,393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海曙区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海曙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

    3、项目实施地在海曙辖区,具有很好的应用效果,在工业

    物联网应用、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大数据应用等方面有很好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限于硬、软件及技术购买和软件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税),其中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不含税),已享受过区级财政补贴的投入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应列入《关于公布2023年度海曙区两化融合暨智能制造项目计划库的通知》;

    4、项目竣工后软件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

    5、建设期自2022年1月1起,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

    二、申报要求

    1、项目投入包括设备、软件和技术三部分: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智能制造装备(单体3万元以上,纺织服装业企业1万元以上)和计算机硬件设备等,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设计、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测评、专利(专有)技术等服务;

    2、所有关于投入核算均指不含税金额;

    3、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以此来认定实际投资额。即规定年度内相关投入已开具发票,且资金支付、发票开具日期为规定年度内,按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实际投资额;

    4、企业同一投入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区级组织的其它项目与投入补助。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同一财务凭据进行重复确认。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确认并盖章后,上报区经信局;企业应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区经信局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评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运营效能等要素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通知待初审后另行公布;

    3、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现场查验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以全区本年度的预算资金额度为比例上限)。

    四、其他事项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于2024年4月11日前,将材料送至海曙区经信局数字经济和信息化科,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箱上报,逾期不予受理。邮箱地址:2878345287@qq.com。

    联系人:蔡尚容,电话:55883656。

    附件:图片附件1.docx

              1-1.申报材料(封面)

              1-2.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申报表

              1-3.两化融合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两化融合项目竣工报告

              1-6.企业承诺书

              2.图片关于公布2023年度海曙区两化融合暨智能制造项目计划库的通知.pdf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1日

  • 关于继续组织申报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分享 | 2024-03-13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前期申报基础上,我局继续组织尚未申报的企业申报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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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组织申报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13 14:18:53 浏览次数: 1,102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前期申报基础上,我局继续组织尚未申报的企业申报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将生成的申请表、承诺书等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后(电子版、纸质版),于3月31日前报属地街道(功能区)汇总。我局将汇总各街道(功能区)报送的资料,经商科技、税务等部门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上级部门审核。

    联系电话:区经信局 张老师 89384653。

    附件:图片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pdf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8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3-12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鄞州区企业创新成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3〕35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鄞州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企业申请时须为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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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12 10:59:42 浏览次数: 1,002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鄞州区企业创新成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3〕35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鄞州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企业申请时须为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或受理;

    (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

    (六)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基本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鄞州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yzprogram,点击“鄞州区科技计划体系”—“高新科项目”—“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栏目在线填写申报书,同时将附件的电子文档上传;

    2、区科技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材料给予项目受理编号。

    三、其他事项

    1、已进入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动转换为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无需再次认定。

    2、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

    3、联系方式:区科技局高新科

    邬和军 89295722

    楼磊磊 89295716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7日

  • 关于开展奉化区2024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3-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区市场监管局)》(奉市监综〔2021〕56号)文件精神和奉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府办〔2024〕3号)会议精神,现就开展奉化区2024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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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奉化区2024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09 10:58:06 浏览次数: 1,5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区市场监管局)》(奉市监综〔2021〕56号)文件精神和奉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府办〔2024〕3号)会议精神,现就开展奉化区2024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且政策兑现前未关闭、未注销。

    2.申报主体须为专利权的第一权利人,且无专利权属纠纷。所申报的专利须为2023年度授权并在本区实现产业化,且该专利2023年度成果转化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被列为专利非正常申请的主体须已主动撤回相关申请。

    二、奖补标准

    按专利成果转化后的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奖补,单项奖补额最高为60万元,同一主体奖补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奖补金额按照财政核定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三、申报材料

    1.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整本(包含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全文内容页);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

    4.专利和产品关联性证明材料说明:每款产品分别标注名称和型号,阐释产品的全部结构、使用方法、运行步骤,或者生产产品涉及的所有工艺,要求证明该产品与申报专利有关联性。具体而言,对于结构类产品,可以提供标有产品型号的图片、说明书、技术图纸、产品爆炸图等,在图上标识出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不能解构的产品,如材料类、化合物类或者一般方法类发明,则提供制备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发票、设备采购合同、现场生产工艺照片(需配有文字说明)、方法步骤演示、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将专利证书独立权利要求中提到的任何材料、设备都一一比对列出;对于电学类、软件类、控制类方法的发明,提供产品方法步骤演示说明或场景演示说明或演示视频等,可以是截屏加文字说明的形式,证明专利技术中的每一个步骤,产品使用时都能一一呈现出来。

    5.专利产品成本组成表(罗列专利部分及非专利部分的成本构成,明确每个产品专利技术部件成本占比);

    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审计报告的,由税务部门盖章的税务年报替代);

    7.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清单(不含税价,填写完整)(附件2);

    8.专利产品对应的所有销售发票(发票产品名称与专利产品名称不对应的,需提供该发票对应的出库单、送货单、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申报主体须登录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网址:https://hqpt.fh.gov.cn/app),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时间:3月4日-3月31日。

    2.项目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开展专家审核和财务审计,形成专家审核意见和财务审计报告。审核在2个月内完成。

    3.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名单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对象发送公示提醒。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甬易办平台进行资金发放。

    五、其他要求

    1.请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完整、准确无误、清晰的申报资料,在申报平台提交的资料、审计报告等与实际信息前后一致。

    2.请各申报主体做到诚信申报,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方法获取专项奖补资金。在申报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发奖补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知识产权类奖补项目及资金。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574-88294438

    附件:1.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2.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产品销售明细清单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印发图片附件1.docx图片附件2.docx

  • 关于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的通知

    分享 | 2024-03-06

    各区(县、市)、开发区支援合作部门,各异地宁波商会,宁波市有关商(协)会: 根据《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甬合作〔2021〕1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兑现工作,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参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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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06 11:00:22 浏览次数: 1,542

    各区(县、市)、开发区支援合作部门,各异地宁波商会,宁波市有关商(协)会:

    根据《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甬合作〔2021〕1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兑现工作,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对口地区产业合作的企业,参与消费帮扶的企业,以及参与区域合作的商(协)会等组织,可对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申报截止时间

    (一)各地产业合作企业、消费帮扶企业备齐申报资料后,于3月6日前报所在地支援合作部门、财政局审核。3月13日前,各区(县、市)、开发区支援合作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资料(纸质2份、电子稿1份)汇总报市发改委。

    (二)各异地宁波商会、宁波市有关商(协)会等组织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3月1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申报资料(纸质2份、电子稿1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对象要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文件和扫描PDF电子文档,按时限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审核,逾期未提交申报资料的视为放弃此次申报。

    (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评奖励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类别和申请资料清单报送考评奖励资料。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考评奖励资金的管理和跟踪问效工作,及时靠前做好宣传、引导、激励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考评奖励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联系人:李慧平,电话:89382665、15867229759

    邮箱:2207798816@QQ.com

    通讯地址: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邮编:315040

    附件:图片《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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