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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分享 | 2024-05-11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仑区(开发区)关于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开商〔2023〕27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区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北仑区(开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商贸流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各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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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5/11 16:15:44 浏览次数: 1,250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仑区(开发区)关于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开商〔2023〕27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区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北仑区(开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商贸流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各类菜篮子企业、餐饮企业。

    二、申报内容

    详见《北仑区(开发区)关于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开商〔2023〕27号)文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格和申报所需材料明细表详见附件。

    2.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申报期限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5月24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

    企业将材料报送至区商务局A1619室,联系人:王老师/施老师,联系电话:89285733/89384594。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胡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86881162。

    六、审核公示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北仑之窗商务局子站公示,时间另定。

    七、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并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明确的方式、时限拨付资金。

    点击下载:

    附件1、图片北仑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附件.docx

    附件2、图片《北仑区(开发区)关于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开商〔2023〕27号).pdf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4年5月9日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5-09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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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5/09 11:17:34 浏览次数: 1,155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3年12月19日《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gaoqi.kjj.ningbo.gov.cn/),点击“法人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正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以激活申报板块。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附件上传知识产权清单;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需要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受理时间

    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4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5日。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杰/吕宏校 电话: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修豪华/孙烨烽 电话:89292528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张星 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docx

    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 关于组织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4-05-06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42号)精神,现组织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被推荐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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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5/06 14:03:44 浏览次数: 1,546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42号)精神,现组织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被推荐的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申请2024年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需符合《办法》中有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1.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2.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二、组织实施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经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参加申报。对于已成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工信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

    (一)推荐和初核。各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和初核工作。择优组织企业严格按照申请书(附件1)所列指标(包括创新直通车指标)填写,细致对照梳理准备佐证材料(参考清单见附件3),组织力量为申报企业提供全覆盖的免费咨询辅导服务。

    各地经信部门要提升推荐质量,根据《办法》有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名单,行文上报,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对于“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体现在报送的推荐行文中。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技术创新性的审核力度,确保申请书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一致,提升推荐质量。

    (二)审核上报。我局根据各地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宁波市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报送名单。

    三、申报方式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一次性递交)。

    (二)申请企业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统一申报。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和系统提示,自2024年4月25日至5月19日期间填报、上传。各地经信部门要依托申报平台,认真细则对照企业申请书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初审核实后按要求报送。

    四、其他要求

    (一)及时做好重要提醒。

    请各地经信部门提醒企业:

    1.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及时(建议今年在5月底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2.申报企业本次提供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应纳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的审计报告,应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如不一致,将影响申报结果。

    3.企业无需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涉及海外发明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其他I类知识产权的,仍需提供)。企业仅需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数量,确保数据真实、规范即可。专利数据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4.企业需如实、自主申报,应确保线下与线上材料数据应保持一致,并与提供的佐证材料相符,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工信部和市经信局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审核中通过“双随机(随机分组评审、随机抽取专家)”“盲审”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及时汇总上报。

    请各地经信部门于5月20日前行文并汇总上报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胶装,盖章纸质版一式3份、盖章扫描PDF版1份、电子文档Word版1份,见附件1);

    (二)属地推荐企业汇总表(盖章纸质版1份和盖章扫描PDF版1份、电子文档Word版1份,见附件2);

    (三)证明材料(电子文档PDF版1份,见附件3)

    请报送至宁波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26室。联系人:杜云峰,联系电话:89292016。

    附件:图片1.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doc

       图片2.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doc

                 图片3.佐证材料(供参考).doc

                 图片4.各地申报咨询电话.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分享 | 2024-04-30

    各区(县、市)经信局: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集群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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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4/30 14:00:52 浏览次数: 1,294

    各区(县、市)经信局: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集群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以各地经信部门为申报主体,结合区域内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确定1-2个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市、全省或全国前列的优先)申报对象,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和《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1),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经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实地走访和调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若干个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发文公布(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复核)。

    (三)择优推荐。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认定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要求,在已认定为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基础上(包括2023年度已认定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择优遴选申报2024年国家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三、集群培育

    (一)各地经信部门重点围绕《暂行办法》明确的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于每年3月30日前组织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编辑集群促进发展工作典型实践案例,推进树立集群品牌并宣传推广。

    (三)市经信局将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跟踪关注,适时组织集群发展促进的调研、督促工作。集群运行管理中如存在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集群认定并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集群企业须在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集群申报采取纸质报送方式,请各地经信部门于5月17日(周五)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附件1、附件2)各一式5份(正本2份、副本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至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林台,联系电话:89292019。

    附件:图片1.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doc

       图片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表格样式不得更改).doc

       图片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pdf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一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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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奉科〔2023〕34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1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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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一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4/29 13:59:52 浏览次数: 1,2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奉科〔2023〕34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大农业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农业企业不低于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加计扣除明细表、科技统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中之一为依据。

    (三)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且占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总人数的1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不低于专职研发人员的30%;

    (四)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不小于50平方米,单价5千元以上研发设备原值总额不小于3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 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五)近三年内(2021年1月-2024年4月)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奉化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fhprogram/)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的附件材料,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在线初审。所属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归口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于2024年5月22日17:00前通过“奉化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fhprogram/)确认推荐提交;

    (三)备案认定。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受理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心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三、相关要求

    (一)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奉化区+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

    (二)本次项目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原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纳入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业务咨询   高新科 胡 杨   电话:89285307

    (二)网络技术咨询   电话:87811024

    附件:图片1.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x

    图片2.申报企业承诺函.docx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4日

  • 客服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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