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数字动漫公共服务平台
首页
云分享
云政策
云资源
云人才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22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

    查看全文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22 16:28:45 浏览次数: 1,18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为已纳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年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且符合数智化相关要求的制造企业。鼓励石化(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自评,编制《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登录“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严格初审把关,并征求同级环保、安全、质量、能源等部门意见后,于4月7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

    (三)专家评审。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将视情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征求意见。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意见。

    (五)名单公布。拟通过名单经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集体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由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发文予以公布。

    三、动态管理

    请各地经信部门加强对已列入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企业(见附件4)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零碳(近零碳)示范工厂”填报动态管理表(见附件3),“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可视情开展。各地经信部门对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局。对发生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零碳(近零碳)工厂”认定要求的,要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视情予以调整。

    联系人:绿色化推进处 吕咏 严浩丰,联系电话:89183431。

    附件:1.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

       2.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3.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动态管理表

       4.已列入企业名单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2日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9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启动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查看全文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9 10:15:13 浏览次数: 2,408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启动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

    申报条件:2024年度获得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

    资助标准: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市级备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获奖

    申报条件:获得第三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银、优秀奖。

    资助标准: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获奖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三)确定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

    资助标准:对新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建设主体每家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或补助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或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集聚区建设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确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四)获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申报条件: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获批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资助标准:对新获批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2.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获批文件。

    (五)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申报条件:市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2024年度累计25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按到账金额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转化或者被许可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到账金额清单及付款凭证(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六)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按到账金额20%予以经费补助,单个合同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合同到账金额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产业化成果及财务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2024年度质押金额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综合排名全市前3位的金融机构。

    资助标准:综合排名全市前3 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全市排名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八)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申报条件:2024年度金融服务企业为市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

    资助标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行单位,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九)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申报条件:(1)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2024年度获得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的。

    资助标准: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4年度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条件:(2)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每年给予每家投保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保费80%的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2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每年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5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每家单位(或个人)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单位加盖公章、签名);

    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补助项目清单(加盖公章);

    5.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

    6.企业投保单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于2025年3月20日前一并提交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审核;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提交至宁波市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审核,联系人:杜老师,18958380934。逾期将不予受理。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5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联系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项目(一)(二)(三)联系人:陈老师,89189795;

    项目(四)联系人:高老师,89189841;

    项目(五)至项目(九)联系人:魏老师,89189862。

    附件:图片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 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8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

    查看全文

    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8 10:13:57 浏览次数: 2,504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第二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关键核心基础件1个方向,共计11个项目指南。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总预算和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通过恶意夸大获得项目立项的,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2.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3.本批次指南拟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开展,如指南仅有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进入项目评审。

    4.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本方向所有指南。

    5.鼓励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4年3月1日。项目资金需要追溯的需在科技大脑的诊断提升-研发管理-研发项目管理模块内填报(填报路径: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点击首页右侧“诊断提升”进入“研发管理”-“研发项目管理”模块填报)。

    6.其他具体要求详见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4年3月1日及之前注册),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且2024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其中:

    (1)申报标注为“要求企业牵头”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企业2024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4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2024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

    (b)申报单位应当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标注为“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申报企业应满足2024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人才(团队),且该人才应作为前3负责人参与至该申报项目中。

    注:企业申报前仔细评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公式如下),项目立项后,如核准的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足申报条件要求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拨款。

    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

    4.对于同一指南,同一单位只能牵头申报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为牵头申报单位的,2024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或获得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数量限制。(对于申报2025年度第一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结果公布前暂不计入申报项目数量限制;若最终立项,则立项项目数量将纳入统计。)

    6.截至本通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完成并提交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的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不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

    7.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鼓励与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若为产业化项目的,则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宁波企业。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对于青年科学家(不限职称、学历,含企业青年科学家)项目,项目前3位均为不超过45周岁(即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前3位负责人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四、资金要求

    (一)联合出资要求

    鼓励属地、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性质的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的项目,鼓励联合企业申报并自筹经费投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

    (二)支持数量

    项目支持额度见申报指南。原则上对同一指南的项目立项不超过1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三)其他要求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项目立项后,实施过程中自筹经费不得调减。财政资金拨付给牵头单位后,牵头单位合计外拨至合作单位金额占比不超过50%。

    五、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未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3.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

    六、工作流程

    1.指南查看。本批次指南可于3月10日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进入工作台”后查看2025年度“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2.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日17:00。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

    3.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4月5日17: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通过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5.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6.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7.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

    七、其他说明

    1.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

    2.2024年研发费用和研发内部支出费用,暂以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或第三方佐证材料为依据。项目立项后,相关单位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内部研发支出费用等相关申报条件数据进行披露。对于数据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拨款、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等。

    3.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八、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专项指南咨询

    高新处 周晓裕、孙烨烽;联系电话:89292206、89292205

    (三)综合咨询

    资监处 童翔宇;联系电话:89186832

    生产力促进中心 周夏君;联系电话:87910893

    (四)推荐函受理

    资监处 童翔宇;联系电话:8918683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0日

  •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4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现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

    查看全文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4 10:13:08 浏览次数: 1,448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现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本次申报原则上不支持“土建”即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但可以支持涉及政府宏观调控、保供稳价、服务民生项目的建设,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仓储设施,冷库新建或改扩建的钢结构、库体保温、地面硬化等建设改造。

    其余支持范围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要求项目在2025年1031日前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功能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5328日前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实施的跨多个区(县、市)项目,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初审。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形成汇总表加盖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于202542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专家评审(企业答辩)、实地考察等,根据申报项目综合考评结果,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最终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六)项目承诺书;

    (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一式六份(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胶装装订成册,按要求加盖公章,目录详细到二级标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积极动员属地企业尽快申报,严格把关,全力做好项目征集、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的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可落实到位、项目能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

    (三)申报联系人:

    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联系人:王老师,电话:89387105。

    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项目联系人:汪老师,电话:89387116。

    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联系人:杨老师,电话:89387133。

    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联系人:卫老师,电话:89387102。

     

    附件:1.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书

          2.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表

    3.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4.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5.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6.申报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承诺书

    7.项目证明材料(供参考)

    8.   区(县、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初审通过项目汇总表

    图片附件.doc

     

     

    宁波市商务局       

    202534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分享 | 2025-03-13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4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

    查看全文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3 10:11:50 浏览次数: 1,124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2024年1月~12月完成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今年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予以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相关材料为:

           1.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企业)或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复印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

           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主持制(修)订省和市地方标准: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已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单位(联合发布的,由排序第一的发布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除上款证明材料外,还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备案月报编号”(如:2024年第11号(总第292号))及“备案标准清单”截屏。

       (2)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3)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验收通过报告或文件。

       (4) 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2024年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材料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2024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各1份报市局标准化处。

         市级事业单位或市级行业协会于2025年3月13日前直接报市局标准化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琪娟  吴一波(工业)、胡屹冰(农业)、董巍(服务业)、叶勇(市级地方标准)

         联系电话:89189785、89189784、89189797、87879884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附件: 1.图片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2.图片2024年度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 客服小喵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